教唆犯+客體錯誤 - 考試
By Caitlin
at 2013-06-12T17:12
at 2013-06-12T17:12
Table of Contents
: ※ 引述《ryan5566 (萊恩56)》之銘言:
:
: : : 題目:
: : : A教唆甲殺乙
: : : 翌日,甲持刀至乙住處欲殺死乙
: : : 卻誤認乙的雙胞胎弟弟丙為乙
: : : 因而將其殺害之(殺死丙)
: : : 問A、甲的行為如何論處?
:
: 不好意思我本身接觸刑法並沒有很久
: 不過在這邊我的函授老師說法為
: 有三種 1.未遂說 2.既遂說 3.修正既遂說
:
:
: : 以下節自方律師 刑法總則2011年6月 15版
: : 陳志龍老師認為正犯的等價客體錯誤是否轉移給教唆者作為可罰性基礎 有肯否二說
: : 肯定說:
: : 以殺人罪為例,認為刑法271條一項構成要件的結果僅以人的性質為限,並沒有要求
: : 需為特定人。當教唆者引起正犯行為人殺害他人時,正犯行為人由於客體錯誤而殺害
: : 人,正犯行為人也必須要負起殺人既遂的刑事責任,而教唆犯係屬造意犯,所以也應
: : 該要負起此項客體錯誤的後果。
:
: 這邊應該和我學的 2.既遂說相同
: 不過我所學的函授老師說法是
: 如果以此說論A的刑責
: 那甲在殺完丙之後 又連續殺了丁、戊、己
: 而這些人死亡的刑責
: 縱使A並無教唆 仍要負責 所以不可採
你舉這個例子不是很好,
其實只要設計:
甲再錯殺丙之後,適逢乙(原目標)返家,甲才發現錯殺人,但一不作二不休也把乙殺了
那A的教唆要怎麼評價?
學說上把這個問題稱之為"血盆論證"問題
林鈺雄老師教科書 初版p450-452(14.2.4.5)說明的很清楚
基本上就跟你的函授老師說的一樣,有3說(1.未遂說 2.既遂說 3.修正既遂說)
在血盆理論的CASE
林師認為前2者各有所偏,在書中採修正既遂說(個化理論)
簡單來說就是A有沒有把"將被害人特定"的任務交給甲(被教唆人)
若是,則甲認錯人也是合情合理的(教唆者A可以預見甲會認錯)
所以阿,A當然也要為甲的2個殺人行為負責
其實我覺得修正既遂說大部分都會跟血盆理論(既遂說)有一樣的結果啦
因為教唆犯通常都會"將被害人特定"的任務交給被教唆人啊~~~
所以按 血盆理論(既遂說)跟個化理論:
甲會成立兩個殺人既遂
而A會是兩個殺人既遂的教唆犯
附帶一題
台北大法研 今年 刑法第三題 就是在考血盆論證
有興趣的人可以參看 http://lms.ntpu.edu.tw/sys/read_attach.php?id=422051
:
: 所以我以修正既遂說的個化理論 來論A的罪責
: 這樣的想法不知道有沒有錯?
:
:
: : 否定說:
: : 此說認為教唆者所需負責的,係針對其主觀想像上具體行為的認知負責,正犯行為人
: : 所殺的並不是教唆者原所指向的客體,即已影響教唆故意的重要內容,此時就不應認
: : 為教唆已經完成。這種正犯行為人的錯誤,可說是針對教唆犯所要的客體錯誤以外的
: : 人,這種錯誤應該也符合「打擊錯誤」的情形,所以教唆者應該論以「教唆未遂」或
: : 「未遂教唆」。
:
:
: 這邊應該 1.未遂說相同
: : ------------------------------------------------------------------------------
: : 簡單觀之
: : 就是在吵有沒有要個別具體區分被害人
: : 實務24上字1262判例認為此客體錯誤按照一般生活經驗係教唆人能夠預見者,則教唆人
: : 應成立教唆既遂犯。
: : 大部分學說也是採前者啦
:
: 疑問的點在於 為什麼我學的會多一說??
: 那我以第3說來論罪責 說得通嗎?
:
: : 雖然林山田老師是認教唆者為「打擊錯誤」,就看看囉!!!
:
: --
:
: : : 題目:
: : : A教唆甲殺乙
: : : 翌日,甲持刀至乙住處欲殺死乙
: : : 卻誤認乙的雙胞胎弟弟丙為乙
: : : 因而將其殺害之(殺死丙)
: : : 問A、甲的行為如何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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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好意思我本身接觸刑法並沒有很久
: 不過在這邊我的函授老師說法為
: 有三種 1.未遂說 2.既遂說 3.修正既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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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下節自方律師 刑法總則2011年6月 15版
: : 陳志龍老師認為正犯的等價客體錯誤是否轉移給教唆者作為可罰性基礎 有肯否二說
: : 肯定說:
: : 以殺人罪為例,認為刑法271條一項構成要件的結果僅以人的性質為限,並沒有要求
: : 需為特定人。當教唆者引起正犯行為人殺害他人時,正犯行為人由於客體錯誤而殺害
: : 人,正犯行為人也必須要負起殺人既遂的刑事責任,而教唆犯係屬造意犯,所以也應
: : 該要負起此項客體錯誤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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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邊應該和我學的 2.既遂說相同
: 不過我所學的函授老師說法是
: 如果以此說論A的刑責
: 那甲在殺完丙之後 又連續殺了丁、戊、己
: 而這些人死亡的刑責
: 縱使A並無教唆 仍要負責 所以不可採
你舉這個例子不是很好,
其實只要設計:
甲再錯殺丙之後,適逢乙(原目標)返家,甲才發現錯殺人,但一不作二不休也把乙殺了
那A的教唆要怎麼評價?
學說上把這個問題稱之為"血盆論證"問題
林鈺雄老師教科書 初版p450-452(14.2.4.5)說明的很清楚
基本上就跟你的函授老師說的一樣,有3說(1.未遂說 2.既遂說 3.修正既遂說)
在血盆理論的CASE
林師認為前2者各有所偏,在書中採修正既遂說(個化理論)
簡單來說就是A有沒有把"將被害人特定"的任務交給甲(被教唆人)
若是,則甲認錯人也是合情合理的(教唆者A可以預見甲會認錯)
所以阿,A當然也要為甲的2個殺人行為負責
其實我覺得修正既遂說大部分都會跟血盆理論(既遂說)有一樣的結果啦
因為教唆犯通常都會"將被害人特定"的任務交給被教唆人啊~~~
所以按 血盆理論(既遂說)跟個化理論:
甲會成立兩個殺人既遂
而A會是兩個殺人既遂的教唆犯
附帶一題
台北大法研 今年 刑法第三題 就是在考血盆論證
有興趣的人可以參看 http://lms.ntpu.edu.tw/sys/read_attach.php?id=42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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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我以修正既遂說的個化理論 來論A的罪責
: 這樣的想法不知道有沒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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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否定說:
: : 此說認為教唆者所需負責的,係針對其主觀想像上具體行為的認知負責,正犯行為人
: : 所殺的並不是教唆者原所指向的客體,即已影響教唆故意的重要內容,此時就不應認
: : 為教唆已經完成。這種正犯行為人的錯誤,可說是針對教唆犯所要的客體錯誤以外的
: : 人,這種錯誤應該也符合「打擊錯誤」的情形,所以教唆者應該論以「教唆未遂」或
: : 「未遂教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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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邊應該 1.未遂說相同
: : ------------------------------------------------------------------------------
: : 簡單觀之
: : 就是在吵有沒有要個別具體區分被害人
: : 實務24上字1262判例認為此客體錯誤按照一般生活經驗係教唆人能夠預見者,則教唆人
: : 應成立教唆既遂犯。
: : 大部分學說也是採前者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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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問的點在於 為什麼我學的會多一說??
: 那我以第3說來論罪責 說得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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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雖然林山田老師是認教唆者為「打擊錯誤」,就看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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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06-15T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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