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新公司上班約一個月又一星期。
因到職後重感冒加上身體常常不適,並且對於工作無法適應。
其間曾提出離職,但主管說給彼此機會再適應看看。
經過考慮上周再度提離職,因身體狀況不好,除了感冒常常暈眩
所以請了幾次的病假,覺得再待下去也不是辦法。
決定離職休養一陣子再出發。
(從未感冒一個多月,吃了一個月的藥都不會好。)
主管希望可以等找到新人來交接(說約一星期),我也同意了,
然而一星期過去了…沒消沒息,也沒給我下文。
加上之前請假,主管說病假已超過一個月的天數,所以要求改為事假。
我也同意了…畢竟才來一個月,請假也很不好意思。
然而一週要去看一次醫生,吃藥調養身體,所以請事假去看醫生。
被刁難說事假一年才幾天,除以12個月,一個月只能請幾天?你還有假嗎?去確認一下…
我無言了…要走不能走,要請假看醫生也不能請…那我該如何?
勞工局說請假天數沒有以「月」來作計算的,所以可以請。
未滿三個月的勞工離職不須預告,我於二週前即口頭告知,
然而公司人事怕被主管罵,所以不願給我先填離職單,真是無奈又進退不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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