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部分陳重陽老師已於個人FB上發佈更正啟示,原文如下:
更正啟示
本人於月旦法學教室第143期發表---誠實信用原則與拋棄權之行使---該文中註15更正如
下(當初與出版社聯繫版本有誤,會請他們於適當處再行堪正,抱歉):
乙受丙之特種贈與一千萬元應先歸扣於遺產中,所以丙之遺產應有一千二百萬元(一千萬
元加上兩百萬元),乙與丁之應繼分各為六百萬元,特留分則為三百萬元,今乙拋棄繼承
,故丙之遺產兩百萬元歸給丁,於此丁則受有一百萬元之侵害(三百萬元減去兩百萬元)
,可以向乙行使扣減權。
※ 引述《herbert1202 (路人)》之銘言:
: 最近翻閱月旦法學教室的文章,發現陳重陽老師的一個親屬繼承例題解答(月旦法學教室
: 143期2014年9月,p18-20),看不太懂也不知道原因,身邊沒有人可以討論,所以想問問
: 看這裡有沒有人能解答或陳老師有特殊見解,題目如下:
: 甲對乙有一百萬債權,已屆清償期,某日,乙之父丙死亡,留有遺產兩百萬元,乙與兄丁
: 為共同繼承人。案例一:乙不想償還對甲之債務,甲對乙有何權利可資主張;案例二:丙
: 生前特別溺愛乙,贈送給乙一千萬贊助開設餐廳,乙對丁表示虧欠並表示拋棄繼承,遺產
: 都歸丁,丁對乙有何權利可資主張。
: 本題陳老師主要在講解誠實信用原則與拋棄繼承行使之關係,但最後遺產分配部分,陳老
: 師解答如下:乙受丙之特種贈與1000萬應先歸扣於遺產中,所以丙之遺產應有1100萬元
: (1000萬元+200萬元再-100萬元之債務)---這裡我就不懂了,那100萬債務明明是繼承人乙
: 的,與繼承遺產應無關係,為何要在此處扣減而為遺產之一部???
: 煩請各位高人指點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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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啟示
本人於月旦法學教室第143期發表---誠實信用原則與拋棄權之行使---該文中註15更正如
下(當初與出版社聯繫版本有誤,會請他們於適當處再行堪正,抱歉):
乙受丙之特種贈與一千萬元應先歸扣於遺產中,所以丙之遺產應有一千二百萬元(一千萬
元加上兩百萬元),乙與丁之應繼分各為六百萬元,特留分則為三百萬元,今乙拋棄繼承
,故丙之遺產兩百萬元歸給丁,於此丁則受有一百萬元之侵害(三百萬元減去兩百萬元)
,可以向乙行使扣減權。
※ 引述《herbert1202 (路人)》之銘言:
: 最近翻閱月旦法學教室的文章,發現陳重陽老師的一個親屬繼承例題解答(月旦法學教室
: 143期2014年9月,p18-20),看不太懂也不知道原因,身邊沒有人可以討論,所以想問問
: 看這裡有沒有人能解答或陳老師有特殊見解,題目如下:
: 甲對乙有一百萬債權,已屆清償期,某日,乙之父丙死亡,留有遺產兩百萬元,乙與兄丁
: 為共同繼承人。案例一:乙不想償還對甲之債務,甲對乙有何權利可資主張;案例二:丙
: 生前特別溺愛乙,贈送給乙一千萬贊助開設餐廳,乙對丁表示虧欠並表示拋棄繼承,遺產
: 都歸丁,丁對乙有何權利可資主張。
: 本題陳老師主要在講解誠實信用原則與拋棄繼承行使之關係,但最後遺產分配部分,陳老
: 師解答如下:乙受丙之特種贈與1000萬應先歸扣於遺產中,所以丙之遺產應有1100萬元
: (1000萬元+200萬元再-100萬元之債務)---這裡我就不懂了,那100萬債務明明是繼承人乙
: 的,與繼承遺產應無關係,為何要在此處扣減而為遺產之一部???
: 煩請各位高人指點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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