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某公司分ABC三班 工作日週一~週六 每日工時為8、7、7(已經扣除休息時間)
加上今年的40小時新制度 進而會演變成
A班週六→全天加班8小時
BC班週六→前5小時正常班 後2小時才算加班
以一個月來算
A班→加班費4天(32小時)
BC班→加班費1天(8小時)
若週六公司不上班 A班無需請假(等於週休二日) 而BC班要請假5小時
若週六公司要上班 A班有事不能上班 無需請假 而BC一樣要請假5小時
怎麼看都覺得對BC班不公平 試問有違法嗎?勞工局申訴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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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上今年的40小時新制度 進而會演變成
A班週六→全天加班8小時
BC班週六→前5小時正常班 後2小時才算加班
以一個月來算
A班→加班費4天(32小時)
BC班→加班費1天(8小時)
若週六公司不上班 A班無需請假(等於週休二日) 而BC班要請假5小時
若週六公司要上班 A班有事不能上班 無需請假 而BC一樣要請假5小時
怎麼看都覺得對BC班不公平 試問有違法嗎?勞工局申訴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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