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
小弟上個月底未通過三個月試用期被公司解雇
想申請勞保局的失業補助
必須要有非自願離職書才能申請
但前公司回答:我們還是有三個月的適用期間 這三個月內不適用者
不會開予非自願離職單 頂多給離職證明
後來打電話致電勞保局
勞保局則建議這部分無論如何都要開非自願離職單給勞工
如果公司還是堅持不處理 可以請調解委員會出面協調
小弟一聽 就覺得這協調根本就是強硬請資方開相關文件
我和資方也要再次碰面坐下來談 才有辦法處理
這不是把場面弄得很僵嗎??
如果是你們 會去填寫調解委員會的申請書請勞保局處理嗎?
我覺得這政策不是很適當 大家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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