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特別休假之問題 -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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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日前之服務單位工作自2006/3/20任職至2013/5/31。
期間 2013/3/1-2013/5/31申請育嬰假。


想請問一下我的特休假期。因申請育嬰假時公司告知復假後無法回覆原職位,我無法接受
此調動(需由台中至台北上班,期間的津貼全無)所以我在育嬰假結束的同時也提出辭呈。


我的年度特休部份,2013/1/1~2013/2/28共請了六天特休, 公司給的年度休假
優於勞基法之特休,今年年初時的表單上我今年有21天之休假,休了六天也尚有15天,

但在今年五月份的薪資明細中,公司卻說我今年只有3.4天休假,我超休了2.6天,
因此跟我扣薪2.6天。(我們是滿年後才給特休假的)


請問這是合法的嗎?/我該如何保障我自身的權益??


我5/31日已離職,那未休完之特休是否可要求變換工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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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amian avatarDamian2013-06-16
這應該可以申請非自願離職的,你怎會選擇自己離職
Sarah avatarSarah2013-06-17
FB有人資同學會 很多專業的HR都有在上面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