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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從某服飾精品店離職,結果雇主竟然要求他簽訂競業條款
內容如下:
離職承諾約定書
該員工XXX於105年元月辭職現任業務職務,因工作任職超過三年
故承諾三年內不會在大直內湖區任職相同服飾精品之工作
離職後若有發生對店內影響商譽及相關業務疏失狀況
本店可依此約採取法律追朔權,及收回所支付之福利金XX元之10倍金額
特立此約以玆證明
他當下沒多想就簽了~但越想越覺得怪~
好像對他很不利~重點他只是一般門市店員
1.此店無連鎖
2.員工不知成本
3.員工沒有參與採購
這老闆只是怕他在附近工作把客人拉走而已~但如果有心要拉走去哪裏都可以拉呀??
想請問這條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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