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令夕改?!勞動基準法又要修法之大吐槽 - 加班
By Franklin
at 2017-11-03T17:29
at 2017-11-03T17:29
Table of Contents
圖文網誌好讀版:
https://twworkforce.blogspot.tw/2017/10/LaborStandardsAct.html
--------------------------------------------------------------
https://imgur.com/jJMG7FH
勞動基準法在去年(2016年)12月21日才剛正式修法(一例一休入法),
不到一年的時間,勞動部在106年10月31日又再次發布了修正草案,
在看完了這次勞動部提出的草案總說明後,
(總說明連結: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34344/)
覺得如果不是在勞動部官網上看到,還以為這是經濟部提出的修正草案說明呢。
因此,想針對各項法令提出一些意見,
讓各位在目前還沒正式進入修法程序的階段中,稍微了解修法的方向。
https://imgur.com/rEjvYKv
https://imgur.com/ieKCmT4
一、休息日出勤時間,加班費核實計算
相信各位都大概了解休息日出勤的加班費計算方式
(可參照:https://twworkforce.blogspot.tw/2017/05/blog-post_14.html),
而現行的規定:「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
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
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按照之前勞動部修法時打出的旗幟「工資成本以價制量」、
「工時安排,總量管制」,現在看起來不禁令人莞爾,
原來只是階段性的高乘載管制而已啊!
其實當初的立意是希望提高加班費給付門檻,
讓雇主不要隨意請勞工在休息日出來做幾個小時的工作而破壞了員工完整的休假,
如果要堅守這個立場,更不應該再去修改這樣的規定。
二、延長工時每月上限放寬為54小時;三個月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38小時(工時銀行概念)
有關工時銀行的概念,可參考此篇文章:
「用『工時銀行』解決一例一休的加班爭議,根本是搞錯概念」
(連結:http://53973000.blogspot.tw/2017/05/blog-post_27.html)
,該文章作者也提到了這項條款修訂的不合理之處。
我們只想表達一個很基礎的概念,
前陣子勞動部才統計台灣的工時在2016年排名達世界主要國家第6名,
(參照: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0930/1214337/)
而在過去歷經2016年週工時自雙週84小時縮減為單週40小時,
2017年一例一休上路,這些修法都是以降低勞工總工時為目標,
而在這個時候卻又再次修法倒退一步,
美其名是要讓願意加班的勞工有更多時數可以加班,
倒不如認真思考如何提升整體的基本薪資吧!
三、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十一小時之修訂
依照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更換班次時,
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可是瑞凡,這個規定到現在都還沒實施呢!
所以目前真實的規範,會回歸到修法前的規定,
也就是輪換班次時,勞工應有「適當的休息時間」,
(但勞動部先前有做出函釋,至少為8小時才合理)
這是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因此明確化應有的休息時間當然立意良善,
但如果現在又要去修訂一個根本還沒正式實施的條款,
要不是之前的修法品質粗糙,
就是勞動部應該要大聲承認自己修出了窒礙難行的法令,不得不捧著腫臉再修一次。
四、例假得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
這又是另一個腫臉的證明,
還記得勞動部在105年8月1日廢除內政部75年台內勞字第398001號函釋,
讓做一般勞工不能連續工作超過六天,
當時候要保護勞工正常休假權利的意旨歷歷在目,
過了一年,卻再次出現這樣的聲音,
那叫在這一年中因為讓勞工連續工作超過6天而受罰的事業單位情何以堪,
難道整個時空中只有今年(2017年)的勞工值得受到七休一的保護嗎?!
在現行的制度下,
已經有四週變形工時制度可以不受以上的限制(而且一直在放寬適用行業),
(變形工時可參照:https://twworkforce.blogspot.tw/2017/05/blog-post_59.html)
讓特定行業的勞工甚至最多可以連續出勤達24天,勞動部更應該堅定目前的立場,
讓無需讓勞工連續出勤這麼多天也能經營的行業,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才對。
五、特別休假未休天數可協商遞延
依照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由於法令的字眼是用了「應」這個字,
所以由此解釋,在遇到勞工特休屆期未休或離職時未能休完的情況,
雇主一律只能採折算工資的方式辦理。
看似少了勞工彈性運用自己休假的空間,
但這項法令的用意是要讓勞工對於自己的特休「看得到也吃得到」,
避免老闆們讓員工的特休一延再延,延到勞工都忘記自己被欠了多少特休,
因此維持這樣的規定,也才能保護這項修法的初衷。
以上的各項修法方向,有許多法令都載明了要放寬彈性,
就必須經過「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的這項程序,截至2017年第2季,台灣企業工會的數量僅有912家,
在勞資關係不對等的情況下,雇主要技巧性地讓勞工同意各種彈性的放寬,
無疑是輕而易舉,針對這次的修法,無論是勞動部或國會都應該要再三思考才是。
--
労働力量,來自我們的能量。
https://twworkforce.blogspo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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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wworkforce.blogspot.tw/2017/10/LaborStandardsAc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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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在去年(2016年)12月21日才剛正式修法(一例一休入法),
不到一年的時間,勞動部在106年10月31日又再次發布了修正草案,
在看完了這次勞動部提出的草案總說明後,
(總說明連結: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34344/)
覺得如果不是在勞動部官網上看到,還以為這是經濟部提出的修正草案說明呢。
因此,想針對各項法令提出一些意見,
讓各位在目前還沒正式進入修法程序的階段中,稍微了解修法的方向。
https://imgur.com/rEjvYKv
https://imgur.com/ieKCmT4
一、休息日出勤時間,加班費核實計算
相信各位都大概了解休息日出勤的加班費計算方式
(可參照:https://twworkforce.blogspot.tw/2017/05/blog-post_14.html),
而現行的規定:「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
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
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按照之前勞動部修法時打出的旗幟「工資成本以價制量」、
「工時安排,總量管制」,現在看起來不禁令人莞爾,
原來只是階段性的高乘載管制而已啊!
其實當初的立意是希望提高加班費給付門檻,
讓雇主不要隨意請勞工在休息日出來做幾個小時的工作而破壞了員工完整的休假,
如果要堅守這個立場,更不應該再去修改這樣的規定。
二、延長工時每月上限放寬為54小時;三個月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38小時(工時銀行概念)
有關工時銀行的概念,可參考此篇文章:
「用『工時銀行』解決一例一休的加班爭議,根本是搞錯概念」
(連結:http://53973000.blogspot.tw/2017/05/blog-post_27.html)
,該文章作者也提到了這項條款修訂的不合理之處。
我們只想表達一個很基礎的概念,
前陣子勞動部才統計台灣的工時在2016年排名達世界主要國家第6名,
(參照: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0930/1214337/)
而在過去歷經2016年週工時自雙週84小時縮減為單週40小時,
2017年一例一休上路,這些修法都是以降低勞工總工時為目標,
而在這個時候卻又再次修法倒退一步,
美其名是要讓願意加班的勞工有更多時數可以加班,
倒不如認真思考如何提升整體的基本薪資吧!
三、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十一小時之修訂
依照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更換班次時,
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可是瑞凡,這個規定到現在都還沒實施呢!
所以目前真實的規範,會回歸到修法前的規定,
也就是輪換班次時,勞工應有「適當的休息時間」,
(但勞動部先前有做出函釋,至少為8小時才合理)
這是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因此明確化應有的休息時間當然立意良善,
但如果現在又要去修訂一個根本還沒正式實施的條款,
要不是之前的修法品質粗糙,
就是勞動部應該要大聲承認自己修出了窒礙難行的法令,不得不捧著腫臉再修一次。
四、例假得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
這又是另一個腫臉的證明,
還記得勞動部在105年8月1日廢除內政部75年台內勞字第398001號函釋,
讓做一般勞工不能連續工作超過六天,
當時候要保護勞工正常休假權利的意旨歷歷在目,
過了一年,卻再次出現這樣的聲音,
那叫在這一年中因為讓勞工連續工作超過6天而受罰的事業單位情何以堪,
難道整個時空中只有今年(2017年)的勞工值得受到七休一的保護嗎?!
在現行的制度下,
已經有四週變形工時制度可以不受以上的限制(而且一直在放寬適用行業),
(變形工時可參照:https://twworkforce.blogspot.tw/2017/05/blog-post_59.html)
讓特定行業的勞工甚至最多可以連續出勤達24天,勞動部更應該堅定目前的立場,
讓無需讓勞工連續出勤這麼多天也能經營的行業,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才對。
五、特別休假未休天數可協商遞延
依照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由於法令的字眼是用了「應」這個字,
所以由此解釋,在遇到勞工特休屆期未休或離職時未能休完的情況,
雇主一律只能採折算工資的方式辦理。
看似少了勞工彈性運用自己休假的空間,
但這項法令的用意是要讓勞工對於自己的特休「看得到也吃得到」,
避免老闆們讓員工的特休一延再延,延到勞工都忘記自己被欠了多少特休,
因此維持這樣的規定,也才能保護這項修法的初衷。
以上的各項修法方向,有許多法令都載明了要放寬彈性,
就必須經過「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的這項程序,截至2017年第2季,台灣企業工會的數量僅有912家,
在勞資關係不對等的情況下,雇主要技巧性地讓勞工同意各種彈性的放寬,
無疑是輕而易舉,針對這次的修法,無論是勞動部或國會都應該要再三思考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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