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底任職這家公司,試用期1個月,
上班2週後提出辭呈,尚在試用期內,
主管要我留到4月底,方便找人交接,
他在辭呈上加註留到4月底,我也蓋職章同意了。
後來他們態度惡劣,我想照辭呈原填的4月中離開,
卻說我答應了,也蓋章了。
我去找區公所的法律諮詢,律師說未滿1年要10天前告知,
試用期內也一樣,且那個加註也有效,認真要找我麻煩也可以。
剛爬文似乎未滿3個月不需提前告知。
今天大頭放話要我完成交辦事項,否則不准離職。
我會照之前答應的做到這週五結束,
我已經把主管蓋過章的辭呈影印一份起來
想請問大家,我有什麼可以先做的防範自保嗎
另外也被說我請假去面試,來上班沒有壓力,
所以要給我壓力,請問他可以不准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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