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三個月離職 - 離職
By Hedda
at 2014-04-02T00:41
at 2014-04-02T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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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打電話給台中市勞工局
轉給專業人員後
尋問老生常談的離職規定
我問的很簡單:
未滿三個月離職,是否要提前告知,例如7天,還是可當天離職
結果專員跟我講:
依照勞基法第十六條: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
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扯這麼多...專員跳針跳很大
我凶狠的再問一次:
他勉強擠出說沒有特別規定
那...到底是可~還是不可~
很遺憾,勞工局不敢給我答案
只"建議"比照三個月十日告知及交接
以後走法律後比較不會有爭議
(還要直接走法律...勞工局的作用是啥...)
好! 再問他即使勞動契約中有約定,《勞基法》保障勞工的規定更為嚴苛,
仍屬無效嘛? 或是要求你賠償2個月的工資,這些有效嗎?
他只說如果有跟僱主額外簽訂離職告知契約~可能要走民法~
因為簽再另一張,也就是第二張 賠償部分也屬於民法~
專員: "一切還是要看合約怎麼走"
阿?? 問了半天....
資委會是什麼! 我懂了!
鬼島是什麼! 我懂了
我不怕被約談~因為講的都是事實
是電話專員太扯
還是資委會太扯
或是鬼島扯翻了
我不懂的點~其實很簡單
你清楚告訴我遊戲規則是怎樣
很難嗎
幹麻搞曖昧 談戀愛嗎
請問版上大大們
其他地方的勞工局
有給過正確答案嗎?
※ 編輯: lio226 (125.231.208.38), 04/02/2014 00:56:53
→ Hanbor:說真的 說明要件不齊全 我也不知道怎麼回你 04/02 03:29
→ Hanbor:實際上是法律很多漏洞 公務人員不敢給肯定答案很正常 04/02 03:30
→ Hanbor:且你的情況未知 就我能想的到資方規避法規的方法就不少 04/02 03:31
→ Hanbor:他的大意應該是說勞基法有規定從其規定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適 04/02 03:34
→ Hanbor:用 特別法無規定從普通法 回到民法的僱傭契約 就複雜的多 04/02 03:36
→ Hanbor:就是你可以離職走人 資方可以告你 才會建議你保守的作法吧 04/02 03:39
→ Hanbor:先不說結果是贏還輸 但過程勞方多半是痛苦的 04/02 03:40
→ Hanbor:訴訟比的是銀彈跟時間 資方有的是銀彈去買他人的時間跟你玩 04/02 03:41
→ Hanbor:會輸的是沒見識的老闆請了鳥法務或省錢自己跑才先低頭了事 04/02 03:42
→ Hanbor:你怪地方公務員說真的出了氣改變不了什麼 不如拿起電話打給 04/02 03:43
→ Hanbor:立委 促進修法 平常多關心勞工議題 投票時睜開雙眼... 04/02 03:44
→ jannn:推樓上的大大 04/02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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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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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arah
at 2014-04-02T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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