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拿到該公司商標專員offer,也附帶收到一份聘用契約書,裡面內容提到綁約兩年年
限,不續約時須於兩年到期前兩個月提出,否則視同延續兩年條款,另外還有一條競業條
款於離職兩年內不得從事相關工作及業務,最後一點簽屬合約同時代表同意放棄先訴抗辯
權,想請問該職業的未來發展性值得這樣的條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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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不續約時須於兩年到期前兩個月提出,否則視同延續兩年條款,另外還有一條競業條
款於離職兩年內不得從事相關工作及業務,最後一點簽屬合約同時代表同意放棄先訴抗辯
權,想請問該職業的未來發展性值得這樣的條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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