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明我的狀況
前份工作是做房地產的房仲業務
由於該加盟店老闆在我試用期最後一個月時
把原店關閉並自己開設投資另一家公司
所以做到第三個月被通知由於新公司人力精簡
進而離職
不過該領的底薪都有就是了
而過了好幾個月
經過一連串的面試
終於爭取到了新公司的錄取通知
而報到程序其中有一項為前一份工作的離職證明及薪資條
我突然想到我當時沒有主動申請離職證明
所以我也沒拿到
當時比較熟的店長及秘書手機號碼一個已更改一個無回應
詢問同一期的離職同事他們也說好像沒辦法申請離職證明了
故想詢問
如果報到時沒有離職證明及薪資條可繳交
會使報到程序沒辦法完成嗎(我好緊張 > < )
我還在想說以什麼方法跟行政小姐說明我的狀況比較好
讓她比較能理解
也來請教一下大家的意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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