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依比例休之,哪個法條規定? - 工作
By Edith
at 2011-05-18T00:00
at 2011-05-1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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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諮詢一位女律師,我的年資1.5年,因特休7天是第二年開始放7天,但是要依比例休之,就是7天/12個月,一個月可以休4.6小時左右,這是哪來的規定啊!?
今天是因為僱主不給特休把我踢出公司的ㄝ,等於是我只能請求僱主賠償7天*0.5年=3.5天,特休不是給滿一年的員工有休息的機會嗎?怎會讓僱主強制執行一個月只能休4.6小時?如果我今天請有事必須排1天假8小時,需要用到特休一天,是不是1天假8小時-當月特休額度4.6小時=3.4小時要扣薪?
我請她翻一下她前面的小六法,勞動基準法第40條明定,僱主要跟勞工局講,沒有跟勞工局講的東西,怎可以隨便弄,還拿到女大律師面前明目張膽的違法?我問:是誰跟她說的,女大律師沒辦法判別東西嗎?公司會以營運的問題,要求員工依比例休,沒錯,但是這是讓僱主便宜行事,勞工可以配合的��
今天是因為僱主不給特休把我踢出公司的ㄝ,等於是我只能請求僱主賠償7天*0.5年=3.5天,特休不是給滿一年的員工有休息的機會嗎?怎會讓僱主強制執行一個月只能休4.6小時?如果我今天請有事必須排1天假8小時,需要用到特休一天,是不是1天假8小時-當月特休額度4.6小時=3.4小時要扣薪?
我請她翻一下她前面的小六法,勞動基準法第40條明定,僱主要跟勞工局講,沒有跟勞工局講的東西,怎可以隨便弄,還拿到女大律師面前明目張膽的違法?我問:是誰跟她說的,女大律師沒辦法判別東西嗎?公司會以營運的問題,要求員工依比例休,沒錯,但是這是讓僱主便宜行事,勞工可以配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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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allis
at 2011-05-21T08:07
at 2011-05-21T08:07
言歸正傳囉特休假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特別休假之意義)「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上揭第二、款「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因為勞工休特休假,雇主是必須付工資的(有薪休假)」,所以雇主主張按比例排休並非完全無理無情違法的,勞方如有異議,應向雇主提出協調假期,就能達到「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的目的你的爭議是因為雇主以「主張按比例排休」所造成��
By Andrew
at 2011-05-21T06:52
at 2011-05-21T06:52
小公司他不會給你離職證明書說是他解雇你的,在回去上班的三天當中,我已經討過了,知道開了事情大條。
我也說了,調解會上他承認了,資遣費給定了,只是雇主沒履行而已。
By Kristin
at 2011-05-18T03:38
at 2011-05-18T03:38
律師應該不算勞工.
高級勞工(領高薪的受雇者),往往不會同情低薪勞工,通常會和雇主站同一邊,此乃人之常情.
想想,未來這位律師能從您的雇主那邊接到案件的機會絕對比從您這邊多,對於律師未盡全力協助勞方當事人,也不須太訝異.
2011-05-1913:01:11補充:
特休不是員工自己排了就算數,還是要經公司核准.
可以看成帶薪事假.
只是沒休完的特休假,公司要折薪給員工.
未休完的特休不折薪的公司,請特休假通常就會比較容易.
公司故意不准假,說來也是雇主或上級的權力.
2011-05-2010:04:45補充:
<我被踢出來有回去繼續工作,因為~~我立即寄出存證信函離職,要隔天雇主收到才算數,不然又要說我沒講,曠職,扣薪資,啞巴吃黃蓮。>
==>您到底是被強制解雇還是自行離職?
強制解雇何須寄存證信函離職信.光拿出這張離職信,雇主就可不付資遣費.
<不然又要說我沒講,曠職,扣薪資,啞巴吃黃蓮>
==>曠職不能扣薪資,法有明定.
但是連續三天曠職可逕行解雇.
看來除了特休天數,資遣費恐怕無望.
2011-05-2012:00:41補充:
若是我個人,第二天照樣打卡上班,直到解雇程序辦完,解雇文件發下來.
口說皆無憑.
<存證信函是主要跟他講是他踢我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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