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依比例休之,哪個法條規定?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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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諮詢一位女律師,我的年資1.5年,因特休7天是第二年開始放7天,但是要依比例休之,就是7天/12個月,一個月可以休4.6小時左右,這是哪來的規定啊!?
今天是因為僱主不給特休把我踢出公司的ㄝ,等於是我只能請求僱主賠償7天*0.5年=3.5天,特休不是給滿一年的員工有休息的機會嗎?怎會讓僱主強制執行一個月只能休4.6小時?如果我今天請有事必須排1天假8小時,需要用到特休一天,是不是1天假8小時-當月特休額度4.6小時=3.4小時要扣薪?
我請她翻一下她前面的小六法,勞動基準法第40條明定,僱主要跟勞工局講,沒有跟勞工局講的東西,怎可以隨便弄,還拿到女大律師面前明目張膽的違法?我問:是誰跟她說的,女大律師沒辦法判別東西嗎?公司會以營運的問題,要求員工依比例休,沒錯,但是這是讓僱主便宜行事,勞工可以配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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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llis avatarWallis2011-05-21
有些律師只懂民法、刑法,卻未必比我懂勞基法,我受某勞工委任出席在新北市政府調解會,就碰到過一位資方法律顧問律師講的勞基法牛頭不對馬嘴,害她的雇主誤判情勢,面臨因違反勞基法、勞工保險條例、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安全衛生法被行政罰鍰,她的雇主後來反過頭來找我幫她寫【申復書】、【訴願書】哩也有顧問因為雇主錢多,勞工只會煩人,問一籮筐問題,連一毛錢的律師談話費都出不起或不願出,所以他們接勞方的案子是吃力不討好興趣缺缺的以上講的麵線只是疏緩一下你的情緒,分析事理,勸你看開一點OK
言歸正傳囉特休假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特別休假之意義)「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上揭第二、款「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因為勞工休特休假,雇主是必須付工資的(有薪休假)」,所以雇主主張按比例排休並非完全無理無情違法的,勞方如有異議,應向雇主提出協調假期,就能達到「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的目的你的爭議是因為雇主以「主張按比例排休」所造成��
Andrew avatarAndrew2011-05-21
cck大大:我表達出他當時是這樣講的,有告知了。
小公司他不會給你離職證明書說是他解雇你的,在回去上班的三天當中,我已經討過了,知道開了事情大條。
我也說了,調解會上他承認了,資遣費給定了,只是雇主沒履行而已。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1-05-18
這位律師未必不專業,或許只是不敬業.
律師應該不算勞工.
高級勞工(領高薪的受雇者),往往不會同情低薪勞工,通常會和雇主站同一邊,此乃人之常情.
想想,未來這位律師能從您的雇主那邊接到案件的機會絕對比從您這邊多,對於律師未盡全力協助勞方當事人,也不須太訝異.
2011-05-1913:01:11補充:
特休不是員工自己排了就算數,還是要經公司核准.
可以看成帶薪事假.
只是沒休完的特休假,公司要折薪給員工.
未休完的特休不折薪的公司,請特休假通常就會比較容易.
公司故意不准假,說來也是雇主或上級的權力.
2011-05-2010:04:45補充:
<我被踢出來有回去繼續工作,因為~~我立即寄出存證信函離職,要隔天雇主收到才算數,不然又要說我沒講,曠職,扣薪資,啞巴吃黃蓮。>
==>您到底是被強制解雇還是自行離職?
強制解雇何須寄存證信函離職信.光拿出這張離職信,雇主就可不付資遣費.
<不然又要說我沒講,曠職,扣薪資,啞巴吃黃蓮>
==>曠職不能扣薪資,法有明定.
但是連續三天曠職可逕行解雇.
看來除了特休天數,資遣費恐怕無望.
2011-05-2012:00:41補充:
若是我個人,第二天照樣打卡上班,直到解雇程序辦完,解雇文件發下來.
口說皆無憑.
<存證信函是主要跟他講是他踢我出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