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的公司到職當年度就有依工作天數比例的特休天數,
這點看起來是很好的。
我在2014年9月到職,
當年度用了兩天特休。
2015年上滿一整年度,
也用了七天特休。
問題來了,
2014與2015這兩年我都上好上滿,
那2016年我是不是就能直接有七天特休呢?
我的理解是,
"第一年七天是福利,第二年七天是法律"。
但公司現在跟我說,
今年也是按照今年的工作天數比例給特休,
我直接說這違法,
人資卻說但是公司從你到的那一年就開始給假,
已經優於勞基法。
我是打算直接檢舉啦!
不過我怕我理解有誤,
所以請問版上各位前輩,
我的理解是不是對的,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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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點看起來是很好的。
我在2014年9月到職,
當年度用了兩天特休。
2015年上滿一整年度,
也用了七天特休。
問題來了,
2014與2015這兩年我都上好上滿,
那2016年我是不是就能直接有七天特休呢?
我的理解是,
"第一年七天是福利,第二年七天是法律"。
但公司現在跟我說,
今年也是按照今年的工作天數比例給特休,
我直接說這違法,
人資卻說但是公司從你到的那一年就開始給假,
已經優於勞基法。
我是打算直接檢舉啦!
不過我怕我理解有誤,
所以請問版上各位前輩,
我的理解是不是對的,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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