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肉搜索公布個人資料的網友是否觸中華民國犯刑法的妨害秘密罪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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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水災/颱風夜惡作劇主角認錯 願捐錢當義工抵過更新日期:2009/08/1211:28社會中心/綜合報導八八水災造成許多讓人鼻酸的生離死別,但兩名大學生卻因無聊,惡作劇的佔用電視台專線,甚至將嘻鬧過程拍攝成影片放到網路上,引起網友群起撻伐。其中打電話的林X緯還對網友嗆聲,表示「打電話鬧場是犯了哪一條法ㄛ?來搜尋我阿!(後恕刪)」,激怒網友最後被人肉搜索。或許是感受到社會輿論的壓力,12日早上7點林X緯在自己部落格上道歉,並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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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09-08-20
這樣的行為的確是有待討論不過似乎不適用發問者提出的妨礙秘密因為網友們查出的並非"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的任何一項而是他的個人資料而這種東西基本上應該也算半公開的(姓名、車牌、就讀學校這些都不算個人隱私...)所以如果真的要有罪責的問題,應該是取得這些資料後的網友是否有更進一步的騷擾行為才有可能成立......Showmore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09-08-22
我漏掉了中華民國刑法第318-1條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第318-2條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2009-08-2222:53:36補充:•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民國84年08月11日公布)•第3條本法用詞定義如左: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
Lydia avatarLydia2009-08-22
擅自公佈網友資料感覺和私刑沒兩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