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建昭老師在課堂上講了一個例子如下
甲在台灣所得100萬-營所稅如下:
50萬*5%=25,000
50萬*12%=60,000
合計=85,000
大陸所得-50萬:假設已納營所稅20萬=>兩者擇低,故選85,000
台灣所得+大陸所得=150萬
50萬*5%=25,000
63萬*12%=75,600
37萬*20%=74,000
總稅額=174,600
減 85,000
應納 89,600
老師又解釋如下:
已在大陸繳20萬,大於89,600(最大抵稅額),故只能抵89,600,仍要繳174,600
疑問:一直到應納89,600那邊我還明白,但老師的解釋文字反而讓我混亂了
不是應納89,600,但為何到最後又要繳174,600呢?
麻煩請了解的人指點一下我那裡錯了,謝謝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