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剛出社會
順利找到一個公司當助理
簽約時有張上寫著是若就職未滿六個月因個人因素離職 應繳違約金
簽約後訓練一個月後有一個考核 考核沒過將停止任用
那麼 若考核沒過還要繳違約金嗎?
因為該契約上寫"個人因素"實在不能理解泛指什麼
另外有人提到補償或訓練 不知道這些算不算
公司有給一個月的訓練期 訓練完考核 考核沒過停止任用
例外就是有保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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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收黨的黨員們請堅持自己的信仰。
即使春場已經表明新娘只有一個,被說是下市壁紙。
「不妨礙他人的前提下,信仰是自由的。」
各位全收黨黨員共勉之
全收黨台北辦公室主任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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