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請離職的迷思與保障 - 離職
By Ethan
at 2018-07-20T15:47
at 2018-07-20T15:47
Table of Contents
https://53973000.blogspot.com/2018/07/blog-post_71.html?spref=fb&m=1
即時新聞分析:自請離職不是保命符,航空公司二審敗訴給我們的啟示是什麼呢?
大家午安啊,我剛看完這一則新聞,其實還蠻驚訝的,但這裡面的做法也的確拿出來與各
位討論,自請離職其實在勞動法令中是一個保命符,我們都以為只要員工簽署之後就萬無
一失,但在這個判決中,我看到了不同的方向,我拿出幾個細節與各位討論,提醒企業要
真的注意,否則以現在的氛圍,我覺得什麼樣的案子都會發生!!
案件內容:
案件內容
一、所謂的情節重大,航空公司的懲戒紀錄在哪裡?
所謂的違反規則,犯意還是要考量一下,如果這位趙小姐是中飽私囊的話,這種蓄意的行
為也許還可以列入情節重大的考量之中,但就新聞的內容,我只知道是為VIP客戶服務,
單就這就論情節重大,其實在力道上是不足夠的,再者因為是兩次,我不清楚航空公司是
否有做懲戒的紀錄,就如同我說的『蓄意』是在法院上足以影響法官的判斷,時間、犯錯
次數、犯錯內容是情節重大中參考的指標,企業不可不注意。
二、航空公司處理的破綻在什麼地方?
個人覺得在與員工協商離職的過程中,如果會有爭議性的話,我通常會把雙方帶到勞動主
管機關來協商,對於爭議性的案件,雖然勞動局會站在勞工的一端,但別忘了…調解會有
所謂的會議紀錄,再加上透過第三方的說明,其實某個程度降低雙方的對立性及懷疑,在
勞動局協議離職是我過去常用的方法,重點不止是合法性,而是降低這種『事後反悔』的
機率,航空公司的法務一定有某個程度的勞基法底子,但針對人性這方面,我想這還是得
多學學!
三、手段濫用之禁止是一個重要的指導原則:
經過長時間的疲勞轟炸,使其放棄主張,這其實是一個對勞工極度不利的方式,說句實在
話,我對於勞工事後反悔這種事情是見怪不怪啦,但我必須說,如果企業使用不正當的方
法讓勞工簽署自願離職書,這個判決的確會讓很多企業開始正視如何與員工協議離職的程
序和方法,過去簽署自請離職就是保命符的時代已經過去了,我們都要特別的注意才行。
四、『自請離職』的程序應該要加的步驟:
其實對我來說,所謂的自請離職應該是要『勞工提出申請』才是真正的自請離職,因此我
個人對於程序有幾個建議:
. 自請離職必須要由勞工主動提出
. 自請離職必須要有明確的事由
. 自請離職必須要有明確的面談紀錄
. 最後才是自請離職單
一定要做到公開、透明才會有效的終止契約,我很清楚這會推翻以往各位的認知,但說真
的,我是支持法官的判決,勿把員工的錯誤『無限放大』,也請不要把自請離職單『當成
救命符』,這個案例某個程度是超過勞基法的範圍,與各位分享!
--
即時新聞分析:自請離職不是保命符,航空公司二審敗訴給我們的啟示是什麼呢?
大家午安啊,我剛看完這一則新聞,其實還蠻驚訝的,但這裡面的做法也的確拿出來與各
位討論,自請離職其實在勞動法令中是一個保命符,我們都以為只要員工簽署之後就萬無
一失,但在這個判決中,我看到了不同的方向,我拿出幾個細節與各位討論,提醒企業要
真的注意,否則以現在的氛圍,我覺得什麼樣的案子都會發生!!
案件內容:
案件內容
一、所謂的情節重大,航空公司的懲戒紀錄在哪裡?
所謂的違反規則,犯意還是要考量一下,如果這位趙小姐是中飽私囊的話,這種蓄意的行
為也許還可以列入情節重大的考量之中,但就新聞的內容,我只知道是為VIP客戶服務,
單就這就論情節重大,其實在力道上是不足夠的,再者因為是兩次,我不清楚航空公司是
否有做懲戒的紀錄,就如同我說的『蓄意』是在法院上足以影響法官的判斷,時間、犯錯
次數、犯錯內容是情節重大中參考的指標,企業不可不注意。
二、航空公司處理的破綻在什麼地方?
個人覺得在與員工協商離職的過程中,如果會有爭議性的話,我通常會把雙方帶到勞動主
管機關來協商,對於爭議性的案件,雖然勞動局會站在勞工的一端,但別忘了…調解會有
所謂的會議紀錄,再加上透過第三方的說明,其實某個程度降低雙方的對立性及懷疑,在
勞動局協議離職是我過去常用的方法,重點不止是合法性,而是降低這種『事後反悔』的
機率,航空公司的法務一定有某個程度的勞基法底子,但針對人性這方面,我想這還是得
多學學!
三、手段濫用之禁止是一個重要的指導原則:
經過長時間的疲勞轟炸,使其放棄主張,這其實是一個對勞工極度不利的方式,說句實在
話,我對於勞工事後反悔這種事情是見怪不怪啦,但我必須說,如果企業使用不正當的方
法讓勞工簽署自願離職書,這個判決的確會讓很多企業開始正視如何與員工協議離職的程
序和方法,過去簽署自請離職就是保命符的時代已經過去了,我們都要特別的注意才行。
四、『自請離職』的程序應該要加的步驟:
其實對我來說,所謂的自請離職應該是要『勞工提出申請』才是真正的自請離職,因此我
個人對於程序有幾個建議:
. 自請離職必須要由勞工主動提出
. 自請離職必須要有明確的事由
. 自請離職必須要有明確的面談紀錄
. 最後才是自請離職單
一定要做到公開、透明才會有效的終止契約,我很清楚這會推翻以往各位的認知,但說真
的,我是支持法官的判決,勿把員工的錯誤『無限放大』,也請不要把自請離職單『當成
救命符』,這個案例某個程度是超過勞基法的範圍,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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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ilbert
at 2018-07-22T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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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Zenob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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