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以開除的名義踢走了 - 加班
By Suhail Hany
at 2012-08-28T12:10
at 2012-08-28T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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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度更新
事隔數日,我把我的疑問與訴求面對面的詢問上司X
當下他無法解釋開除是基於勞基法哪一條
所以我等他一個小時查法條+詢問勞工局
一小時後他回覆我還是以開除論,並會打一封開除信給我
之後我就因外務離開公司,回公司後由其他同事交給我
內容看完,除原本他提的缺失外又多了幾項如下:
1.資料數據遺失,導致徒增人手盤點
2.不配合公司加班,致使其他同仁加班導致進度延緩,嚴重違反工作規則
3.於外勤工作時提早下班,未告知相關主管
4.不配合開手排3.5噸貨車,經工作同仁表示原PO"無法"駕駛符合勞基法第12條
針對上列4點,以下是我當時對他的解釋:
1.我認為誰都有可能去動到FTP裡的資料,當時該筆資料除上傳FTP外,我同時以MSN傳給
負責結案的同事,我也非網管一職,如今X回我這無關個別懲處,而是X改認為我既沒有
統計,也沒有傳給那同事,要我自行舉證有傳給那同事的紀錄,再者當我發現該筆資料
於FTP上消失後即作回報,X數落完後毫無要討論後續補救的打算,之後的盤點徒增人手
我也是人員之一,原因是搬遷物品多為大型傢俱,公司本來就有增加人手的打算,X回覆
我該筆資料為今年度結案報告需要,這樣拖累他交件日期導致公司損失,而我認為這報告
已經拖了一個月(缺失多一直被業主打槍退回),該筆數據(現場物資仍流動中)統計完離
報告過快兩個月,其準確性剩下幾成?
2.新增這點不配合公司加班,事實當天為禮拜六為休假,我已經從下午2點半加班到
下午7點,事前已說明我有公家補助的課程要上(4月初開始上班就提了),加到7點真的
是我的極限,當晚我也早早就寢,隔天提早到活動會場才發現公司在近下午9點有傳APP
希望我再加班,我質疑的是我並非臨時找理由擺爛不加班,且不該是這樣無上限"配合"
加班。
3.新增早退翹班,X要我提出我有按時上下班的證據,但公司規定只打上班不打下班(規避
加班費),當天外勤連上班卡也不用打,這個要我自己舉證難道要人證(同行的同事)?
4.以虛偽謊言欺騙公司,開除信上有一句我覺得困惑,"實際工作時,經公司同仁表示,
原PO無法駕駛手排貨卡,更以安全為由不願駕駛,此證當初面試有虛偽意思表示的狀況"
這句是實話無誤,因為X之後未曾問過我本人,僅是旁敲側擊,而這部分我認為當下是
不是我開車的意義為何?一樣是我跟另一位同事,他本身也是手排駕照,也沒指定要誰
開,難道工作回報後X得知駕駛不是我,未經詢問就能知道是我不想開?
有趣的是當初8月21日X曾提出的公司虧損、經費縮編忽然改口說沒有這回事,因為繼續
講這個就變成資遣,也真的是不經一事不長一智,認真查詢法條後才發現第11條與第12條
有那麼多模糊地帶,而勞資雙方所想的也絕對不一樣,X也口頭認為需要第三方介入調解
,我現在體認到若是對一家公司的手段存疑,平時就該蒐證以防萬一,像是我4月才應徵
上,報告書卻在2月就出現我的名字(出勤簽到表),沒拍起來也只能當無病呻吟了,另外
感謝ErosYuan板友提出的見解,讓我看見自己爭取權益的死角(只在意對我有利的法條,
卻沒去研究這其中的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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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隔數日,我把我的疑問與訴求面對面的詢問上司X
當下他無法解釋開除是基於勞基法哪一條
所以我等他一個小時查法條+詢問勞工局
一小時後他回覆我還是以開除論,並會打一封開除信給我
之後我就因外務離開公司,回公司後由其他同事交給我
內容看完,除原本他提的缺失外又多了幾項如下:
1.資料數據遺失,導致徒增人手盤點
2.不配合公司加班,致使其他同仁加班導致進度延緩,嚴重違反工作規則
3.於外勤工作時提早下班,未告知相關主管
4.不配合開手排3.5噸貨車,經工作同仁表示原PO"無法"駕駛符合勞基法第12條
針對上列4點,以下是我當時對他的解釋:
1.我認為誰都有可能去動到FTP裡的資料,當時該筆資料除上傳FTP外,我同時以MSN傳給
負責結案的同事,我也非網管一職,如今X回我這無關個別懲處,而是X改認為我既沒有
統計,也沒有傳給那同事,要我自行舉證有傳給那同事的紀錄,再者當我發現該筆資料
於FTP上消失後即作回報,X數落完後毫無要討論後續補救的打算,之後的盤點徒增人手
我也是人員之一,原因是搬遷物品多為大型傢俱,公司本來就有增加人手的打算,X回覆
我該筆資料為今年度結案報告需要,這樣拖累他交件日期導致公司損失,而我認為這報告
已經拖了一個月(缺失多一直被業主打槍退回),該筆數據(現場物資仍流動中)統計完離
報告過快兩個月,其準確性剩下幾成?
2.新增這點不配合公司加班,事實當天為禮拜六為休假,我已經從下午2點半加班到
下午7點,事前已說明我有公家補助的課程要上(4月初開始上班就提了),加到7點真的
是我的極限,當晚我也早早就寢,隔天提早到活動會場才發現公司在近下午9點有傳APP
希望我再加班,我質疑的是我並非臨時找理由擺爛不加班,且不該是這樣無上限"配合"
加班。
3.新增早退翹班,X要我提出我有按時上下班的證據,但公司規定只打上班不打下班(規避
加班費),當天外勤連上班卡也不用打,這個要我自己舉證難道要人證(同行的同事)?
4.以虛偽謊言欺騙公司,開除信上有一句我覺得困惑,"實際工作時,經公司同仁表示,
原PO無法駕駛手排貨卡,更以安全為由不願駕駛,此證當初面試有虛偽意思表示的狀況"
這句是實話無誤,因為X之後未曾問過我本人,僅是旁敲側擊,而這部分我認為當下是
不是我開車的意義為何?一樣是我跟另一位同事,他本身也是手排駕照,也沒指定要誰
開,難道工作回報後X得知駕駛不是我,未經詢問就能知道是我不想開?
有趣的是當初8月21日X曾提出的公司虧損、經費縮編忽然改口說沒有這回事,因為繼續
講這個就變成資遣,也真的是不經一事不長一智,認真查詢法條後才發現第11條與第12條
有那麼多模糊地帶,而勞資雙方所想的也絕對不一樣,X也口頭認為需要第三方介入調解
,我現在體認到若是對一家公司的手段存疑,平時就該蒐證以防萬一,像是我4月才應徵
上,報告書卻在2月就出現我的名字(出勤簽到表),沒拍起來也只能當無病呻吟了,另外
感謝ErosYuan板友提出的見解,讓我看見自己爭取權益的死角(只在意對我有利的法條,
卻沒去研究這其中的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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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a
at 2012-09-01T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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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chael
at 2012-09-03T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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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illiam
at 2012-09-05T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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