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資遣相關問題 -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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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被老闆告知資遣做到當日,
並告知資遣費及特休未休會給付,
告知期10天也會給付。

離職證明確是一拖再拖,直到11/9才拿到,
好不容易去申辦失業給付,
卻又被告知通報日跟離職證明日期不一致,
會影響認定給付資格。

想請問除了重新開立離職證明之外,還有其他方法嗎?
若是更改離職日期,原先預告期10天未出勤是否會變成把柄呢?
有什麼方法可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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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Freda avatarFreda2018-11-15
問勞工局,他們上班有領薪水的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8-11-19
不清楚,還沒領救濟金又找到工作了
Kelly avatarKelly2018-11-22
只要確定你是非自願就好
Elma avatarElma2018-11-24
你叫老板改 他拒改的話
比照那種公司拒發的程序 請勞工局開
Selena avatarSelena2018-11-26
先弄清楚日期各別是幾號。因為根據就業服務法33條規定:
須於10天前進行資遣通報。公司應該是叫你走之後才通報,
有可能哪裡出錯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8-11-30
那10天是預告吧!有些公司會直接叫你不用去,也有
公司要你上滿10天
Isla avatarIsla2018-12-04
借問 第14條這種勞工發出終止部分還要看預告?
還是就可以直接離開?
Edwina avatarEdwina2018-12-06
14條不是寫了:不須經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