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勞基法14-1-6的問題 -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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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之1之6: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如果向公司提出勞動契約終止

依法可以拿資遣費跟非自願離職書

那到預告的離職日的這段時間內

可以像勞基法16-2一樣,請謀工假嗎?

第16條之2: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
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另外想請問勞基法第17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我怎麼記得資遣費是工作滿1年給半個月的薪水

還是這跟新舊制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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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oe avatarJoe2022-06-24
你都找到條文了 那就是這樣啊
Wallis avatarWallis2022-06-29
資遣費半個月和新舊制有關,勞動部網站有資遣費試算表裡
面有相關法規條文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22-06-24
新制的規定是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Ula avatarUla2022-06-29
別忘了除斥期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22-06-24
新舊制看你到職日,資遣費可以參考https://calc.mol.
gov.tw/SeverancePay/
https://reurl.cc/1ZVyy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