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關於 新工作(試用期),工資 勞健保問題 - 請假
By Barb Cronin
at 2017-12-05T00:53
at 2017-12-05T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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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oxTz (福斯梯Z)》之銘言:
: 個人是社會新鮮人
: 因為家庭與個人某些主客觀條件,出社會比一般人晚
: 對於工資 勞健保問題比較不懂,所以在該版PO文詢問
: 公司規模不大,員工人數 大於7 小於15
: 因為公司規模不大,同仁也不熟,不敢多問,怕得罪人
: 今天 12.4 是第一天上班天
: 早上9點報到,看完相關員工手冊,上下班,請假,特修等等資料後簽名,
: 因為我沒有某銀行帳戶,所以小姐會請銀行人員幫我開帳號
: 早上大概就這樣
: 下午CEO叫我找資料寫一份報告後寄給他
: 弄完之後就下班了
: 12.5 正式上班?? 8:30前到
: 想詢問如下:
: 1. 第一天報到,是否友算工資 (工資以月薪計算,不清楚第一天有無計算在內)
: (契約是每月5日匯入帳戶)
: 還是12.5日才開始算工資?
: 2. 契約是試用期三個月,之後看表現調薪
: 我有在網路搜尋,
: 發現台灣勞基法有點怪怪的(如果我沒誤解)?!!
: 勞基法基本上沒有規定試用期,到職日就算是正式上班
: 但是雙方可以有試用期協定??
: (我怎麼覺得這法令很怪,法令應該要清楚明確,哪有試用/正式之分?)
: 我的疑問是:
: 如果雙方有試用期協定,那雇主是否要強制幫員工加勞健保?
: 我在網路搜尋,勞基法規定到職日,公司規模人數大於5,
: 雇主就要強制幫員工加勞健保
: 那試用期到底算不算正式員工? 雇主可以不加保嗎?
: (因為我今天並無被告知"簽" 或 被詢問勞健保事宜)
: (又因剛出社會,又是小公司,不敢亂問,怕被人耳語)
: 3. 假設雇主有幫員工投勞健保
: 其費用是雇主全額負擔,還是雙方各別部分負擔
: (因為我不清楚要用哪些關鍵字在網路上搜尋)
: 以上有三個疑問,
: 希望版友能幫忙回答
: 感謝再感謝~
1、勞動契約成立與履約時點:勞雇雙方就ㄧ定勞動條件達成共識並作為履約義務;大大
所提12/4是填寫基本資料與了解公司規範,是雇主在使勞工知悉勞動契約成立後的履約義
務,尚非提供勞務時間點,而下午雇主要求勞工寫報告部分,就是開始要求勞工提供勞務
,勞工開始照做,便是雇主該給付工資時點,除非雇主有另外跟勞工約定工作時點,不然
12/4當天是有工資可請求。至於工資給付時點,依勞基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原則上雇主
應每月給付2次工資,例外由勞雇雙方約定給付時點,從大大所提契約約定每月5日發薪,
即是勞雇雙方另外約定給付時點,也就是說12月4日工資(在無指定其他提供勞務時間外
),12月5日應發放12月4日工資,除非雇主與勞工另有約定。
2、勞基法施行細則在民國74年曾經規定試用期間規範,不過後來被刪除原因在於勞動契
約屬於民事法律關係,基於私法自治原則,應該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另一方面解釋在於
使雇主不宜隨意以試用期來約束勞工,以免勞工權益受損,即是告訴雇主沒有試用期,只
要一錄取即是正式勞工,但是在法院實務上,均承認試用期間,因爲工作內容、屬性與執
行情況,不能單向操作,但倘若勞工在試用期間有工作不能勝任,便應依法給予資遣費,
以保障勞工的勞動條件,所以不論雇主與勞工約定是1個月或3個月的試用期間,ㄧ經約定
,且勞工同意均屬有效力。另外說明勞基法僅規範勞工勞動條件不以雇主是否有投保為前
提,因勞基法適用對象是勞動部公告行業類別與人員,且有勞動契約成立(口頭契約也算
)為前提,因此即便公司只有1位員工,仍然適用勞基法,但不見得有勞工保險條例適用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才是規定公司有5人以上就要強制投保,不論試用期間或正職勞工
,只要大大有確切受僱事實,雇主均應投保,如有雇主不願幫試用期間勞工投保,即是違
反勞工保險條例,而非違反勞基法。投保健保是依據全民健保險法第10條規定,有一定雇
主之受僱者,所以試用期間勞工,雇主也ㄧ定要幫勞工投健保。
3、投保勞健保費部分,是以勞工應領工資所得,按比例由政府、雇主與勞工共同分擔,
實質換句話說就是雇主與勞工比例分擔,政府補助之,至於分擔比例可以查詢「勞工保險
費及就業保險保險費合計之被保人與投保單位分攤金額表」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負擔
金額表」就有詳細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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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是社會新鮮人
: 因為家庭與個人某些主客觀條件,出社會比一般人晚
: 對於工資 勞健保問題比較不懂,所以在該版PO文詢問
: 公司規模不大,員工人數 大於7 小於15
: 因為公司規模不大,同仁也不熟,不敢多問,怕得罪人
: 今天 12.4 是第一天上班天
: 早上9點報到,看完相關員工手冊,上下班,請假,特修等等資料後簽名,
: 因為我沒有某銀行帳戶,所以小姐會請銀行人員幫我開帳號
: 早上大概就這樣
: 下午CEO叫我找資料寫一份報告後寄給他
: 弄完之後就下班了
: 12.5 正式上班?? 8:30前到
: 想詢問如下:
: 1. 第一天報到,是否友算工資 (工資以月薪計算,不清楚第一天有無計算在內)
: (契約是每月5日匯入帳戶)
: 還是12.5日才開始算工資?
: 2. 契約是試用期三個月,之後看表現調薪
: 我有在網路搜尋,
: 發現台灣勞基法有點怪怪的(如果我沒誤解)?!!
: 勞基法基本上沒有規定試用期,到職日就算是正式上班
: 但是雙方可以有試用期協定??
: (我怎麼覺得這法令很怪,法令應該要清楚明確,哪有試用/正式之分?)
: 我的疑問是:
: 如果雙方有試用期協定,那雇主是否要強制幫員工加勞健保?
: 我在網路搜尋,勞基法規定到職日,公司規模人數大於5,
: 雇主就要強制幫員工加勞健保
: 那試用期到底算不算正式員工? 雇主可以不加保嗎?
: (因為我今天並無被告知"簽" 或 被詢問勞健保事宜)
: (又因剛出社會,又是小公司,不敢亂問,怕被人耳語)
: 3. 假設雇主有幫員工投勞健保
: 其費用是雇主全額負擔,還是雙方各別部分負擔
: (因為我不清楚要用哪些關鍵字在網路上搜尋)
: 以上有三個疑問,
: 希望版友能幫忙回答
: 感謝再感謝~
1、勞動契約成立與履約時點:勞雇雙方就ㄧ定勞動條件達成共識並作為履約義務;大大
所提12/4是填寫基本資料與了解公司規範,是雇主在使勞工知悉勞動契約成立後的履約義
務,尚非提供勞務時間點,而下午雇主要求勞工寫報告部分,就是開始要求勞工提供勞務
,勞工開始照做,便是雇主該給付工資時點,除非雇主有另外跟勞工約定工作時點,不然
12/4當天是有工資可請求。至於工資給付時點,依勞基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原則上雇主
應每月給付2次工資,例外由勞雇雙方約定給付時點,從大大所提契約約定每月5日發薪,
即是勞雇雙方另外約定給付時點,也就是說12月4日工資(在無指定其他提供勞務時間外
),12月5日應發放12月4日工資,除非雇主與勞工另有約定。
2、勞基法施行細則在民國74年曾經規定試用期間規範,不過後來被刪除原因在於勞動契
約屬於民事法律關係,基於私法自治原則,應該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另一方面解釋在於
使雇主不宜隨意以試用期來約束勞工,以免勞工權益受損,即是告訴雇主沒有試用期,只
要一錄取即是正式勞工,但是在法院實務上,均承認試用期間,因爲工作內容、屬性與執
行情況,不能單向操作,但倘若勞工在試用期間有工作不能勝任,便應依法給予資遣費,
以保障勞工的勞動條件,所以不論雇主與勞工約定是1個月或3個月的試用期間,ㄧ經約定
,且勞工同意均屬有效力。另外說明勞基法僅規範勞工勞動條件不以雇主是否有投保為前
提,因勞基法適用對象是勞動部公告行業類別與人員,且有勞動契約成立(口頭契約也算
)為前提,因此即便公司只有1位員工,仍然適用勞基法,但不見得有勞工保險條例適用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才是規定公司有5人以上就要強制投保,不論試用期間或正職勞工
,只要大大有確切受僱事實,雇主均應投保,如有雇主不願幫試用期間勞工投保,即是違
反勞工保險條例,而非違反勞基法。投保健保是依據全民健保險法第10條規定,有一定雇
主之受僱者,所以試用期間勞工,雇主也ㄧ定要幫勞工投健保。
3、投保勞健保費部分,是以勞工應領工資所得,按比例由政府、雇主與勞工共同分擔,
實質換句話說就是雇主與勞工比例分擔,政府補助之,至於分擔比例可以查詢「勞工保險
費及就業保險保險費合計之被保人與投保單位分攤金額表」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負擔
金額表」就有詳細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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