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 警告信? 這些都違反勞基法吧??? -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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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企業可以用約聘3個月的契約
如果到職時有簽名
3個月後考核沒過就是拜拜
過了就是再簽一份正式員工的契約
很多公司都這樣

然後你說的警告信例子
要求自己提離職
這個違法了,絕對告的贏

除非勞動契約將這個情況
列為情節重大予以記大過
公司才可以依法開除,不用附資遣費
若單純是老闆依各人喜好來判定的話
勞工有權去申訴
多半是要的到資遣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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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Kama avatarKama2020-11-04
http://www.alr.org.tw/news.php?action=cont&sn=57
不是什麼工作都能簽定期契約的。
Rebecca avatarRebecca2020-11-06
而且定期或不定期在面試的時候就要講好,如果面試說不定期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20-11-09
結果到職簽定期契約,這個可以去告公司背信。
Emily avatarEmily2020-11-13
推樓上,定期不定期是看工作性質決定,不是公司決定
Ursula avatarUrsula2020-11-14
如果公司可以決定這種事,那每月重新簽約就好啦!!哪裡
還需要付資遣費
Hedy avatarHedy2020-11-15
錯誤資訊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20-11-16
未符合定期契約條件簽定期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