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及非自願離職的問題 -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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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上的各位大家好

今天去面試一家傳統產業

到後來談條件時,

其中有兩條讓我很困惑

第一項 是:工作滿七天但不滿一個月領不到薪水
第二項 是:試用期為兩個月,如果兩個月內公司覺得不適任將不簽約
且無法蓋章並不得申請非自願性離職。

後來回家跟父母討論時,他們說台南的傳產都這樣,因為我找工作很久了(100年6月至

今,中間有去某大學當兼任助理)可是這樣不符合勞基法的工作,究竟是先忍著做好,

還是先婉拒,再找找別的工作呢?

還請版上大大給意見了,謝謝大家<(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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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2-03-24
我想你擔心的是,簽了契約,是否只能照契約走,勞基法無用
Andy avatarAndy2012-03-28
我引用某地方政府勞工局某處長的話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2-03-30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2-03-31
若經濟上有壓力,我不能阻止你。但會開這種條件的公司,
Sandy avatarSandy2012-04-02
實際上,會做更多違反勞基法的事情。
Gary avatarGary2012-04-02
你提到的第一項、第二項都是違反《勞基法》,即便簽了契約
Rachel avatarRachel2012-04-07
依《民法》第71條,這兩條款無效。
Rae avatarRae2012-04-09
謝謝樓上d大的回答,我會再跟爸媽好好溝通的,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