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想離職 卻卡在錄取通知書的細項 -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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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份工作做了兩個月,工作內容與原先認知有所落差,所以想離職。

基本上就是雜工,主管說沒有交接的必要。

所以在試用期間提早三天講了,想月底直接走人。


但當初的錄取通知書上居然有一條細項寫著:適用期間聘用解除須提早30天通知。

我整個傻眼。

勞基法說三個月內可以直接遞辭呈,可是當初錄取通知書有簽名同意由公司備份。

現在老闆在國外出差,主管希望我等到下禮拜一跟老闆談談再走。


人事也沒有提早放我走的權利,但老實說真的是一天也不想多待了。

想說這個月撐過有全勤,就塊陶阿~


這間公司15號才發薪水,很怕到時候以未提前30天通知為由薪水被東扣西扣。

現在整個人很煩惱……

懇請大家給點意見,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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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scar avatarOscar2014-10-31
你覺得勞基法大還是公司內規大??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4-11-04
不可能違背勞基法,你放心吧
那個試用期30天看看就好,就算你簽了
還是一樣必須按照勞基法走,不然就不需要勞基法了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4-11-06
講過N次了 勞基法最大
Zanna avatarZanna2014-11-07
我之前也有類似經驗 後來前三天提 一樣直接走 薪水沒少
Edith avatarEdith2014-11-09
寄mail,cc自己,壓離職日,並請主管決定交接內容,時間到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