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的說明!! - 面試
By Irma
at 2018-10-31T07:45
at 2018-10-31T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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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一堆人一直說不正確的觀念
我直接貼出法院講的 法院都複製貼上
按關於試用之約定,我國勞動基準法並未就試用期間或試用
契約制定明文規範,而通常事業體雇主聘僱新進員工,多僅
對該等員工之學、經歷及具備之證照等為形式上審查,縱有
經筆試或口試者,亦未能真正瞭解該名員工是否能勝任工作
或適應日後職務,因此,在正式締結勞動契約前先行約定試
用期間,藉以評價新進員工之職務適格性與能力,作為雇主
是否願與之締結正式僱傭契約之考量,而員工於試用期間內
,亦得評估任職之環境與將來發展空間,決定是否繼續受僱
於該事業體,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倘若員工與雇主間有試用
期間之合意,且依該員工所欲擔任工作之性質,確有試用之
必要,自應承認試用期間之約定為合法有效。另約定試用期
間之目的,既在於試驗、審查員工是否具備勝任工作之能力
及對於所司職務之適應與否,故在試用期間屆滿後是否正式
聘僱,即應視試驗、審查之結果而定,且在試用期間因仍屬
於締結正式勞動契約之前階(評估、試驗、審查)階段,是
雙方當事人原則上均應得隨時終止契約,並無須具備勞動基
準法所規定之法定終止事由;且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原則
上亦無給付資遣費相關規定之適用。準此,除非雇主有權利
濫用之情事,否則,法律上即應容許雇主在試用期間內有較
大之彈性空間,得以所試用之員工不適合為由而行使其所保
留之終止權。
重點1:事前必須要簽訂試用期的合約否則沒有試用期
重點2:試用期解雇無須最終解雇之手段
重點3:不需要勞基法解雇的事由 隨時可叫你走
(你是個好人,但是我們不合適)這樣就可以了
重點4:不用付資遣費
我看過的案例中只有一個高等法院 法官不承認試用期
所以做三個月讓公司賠他八年薪水(官司打八年)
(我亂判了我還不准你上訴怎樣
這是我看過極端奇怪的判例
他這樣講根本就否認試用期
而且上面試用期的話他還有貼在判決書上)
不過我查了那位法官這個案子 之前審的 承認有試用期
之後審也承認試用期
就這件沒有試用期
我問律師為何這樣
他說法院有法院的玩法
應該是得罪了法官就這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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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Dora
at 2018-10-31T14:27
at 2018-10-31T14:27
By Elvira
at 2018-11-04T23:18
at 2018-11-04T23:18
By Genevieve
at 2018-11-07T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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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Necoo
at 2018-11-08T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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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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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8-10-30T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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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還要去面試嗎
By Ivy
at 2018-10-30T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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