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po到職一家小型傳產一個月,應徵職位是業務助理,薪資兩萬八,到職一個月後老闆跟我說,覺得我還不夠適任此職位,要把我調職到廠內當作業員學習,薪水兩萬二。
我無法適應調職後的環境及工作內容(需搬重物),也無法接受被降薪這麼多,就去找老闆談,如果覺得我不適任此工作,可否開非自願離職證明讓我走人,我想要換新工作,以及在失業期間申請補助,老闆直接說,不可能!一下為大概的對話內容:
我:可否請您開非自願離職證明
老闆:不可能,我又不是不用妳,只是覺得妳工作能力還需要加強,調妳進廠內只是讓妳學習,本來應徵業務助理就是要先進廠內學習,而且妳現在又還沒滿三個月,我本來就可以調動妳的職務。
因為他面試時沒有說明業務助理的職位必須先進廠內學習,薪資也落差太大,然後試用期可以隨意調動職位(?),請問這樣我可以去勞工局檢舉並合理的要求雇主開非自願離職證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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