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勞保&職災達人解感~ - 工作
By Cara
at 2009-10-10T00:00
at 2009-10-1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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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份因為頸部椎間盤突出動手術,原本要更換3個人工椎間盤外加鈦合金板固定頸椎,一次把所有問題解決,但是跟醫師詳細討論後建議先更換一個人工椎間盤,減輕症狀,需配戴頸圈3個月後進行復建,其餘2個再繼續觀察,目前的就職的公司員工含老板共7人,公司並未成立勞保投保單位,而是將我們投保在職業工會,有投保就業保險,也有提撥退休金6%(先是說這部份是幫我們加薪,然後再扣我們的薪水,而且不是每個員工都有這項"福利"),住院11天,其中有5天是請特休假,其餘3天是請病假,中間有2天是假日,出院後想申請勞保&職災的補助?問過勞保局的人,電話轉來轉去就算了,一個問題沒問完電話就時間到被掛了,問工會也問不出什麼,只說拿診斷證明跟收據就幫我申請,另外給了我一份失能的申請書,我想申請職災,因為我是做會計兼業助兼行政,長時間坐在電腦桌前低頭工作,一天工作超過10個小時,沒午休時間,頸椎是長期壓迫導致椎間盤破裂,想請問達人們~我的狀況能申請到哪些補助呢?
Update:
真的對勞保&職災能申請的東西搞不太清楚,請懂的人幫忙,謝謝~~
Update 2:
回診後詢問過醫師已確認為職業病了~
Update 3:
向投保工會的人詢問,是否可請領職業病的相關給付,工會的人回答說我這不算職業病,
而且老板並沒有將我投保在與工作性質相關的職業工會,如果我硬是要申請職業災害
的話,送件後如果審核沒通過,勞保的年資會被取消~怎麼辦?
Update:
真的對勞保&職災能申請的東西搞不太清楚,請懂的人幫忙,謝謝~~
Update 2:
回診後詢問過醫師已確認為職業病了~
Update 3:
向投保工會的人詢問,是否可請領職業病的相關給付,工會的人回答說我這不算職業病,
而且老板並沒有將我投保在與工作性質相關的職業工會,如果我硬是要申請職業災害
的話,送件後如果審核沒通過,勞保的年資會被取消~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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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yle
at 2009-10-10T06:04
at 2009-10-10T06:04
→職災補助申請必須先確立你頸部椎間盤突出問題是否屬於職業傷害
→如你認為此疾病與職業有關,建議你到職業病門診近一步診斷(就診前備妥原診治醫院的病歷摘要(包含門診、住院的),你的工作經歷(開始第一份工作至今的,包含工作起迄即擔任職務等),並整理出你的需求)
→為方便罹患職業病之勞保被保險人就醫,勞保職業病患者至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具有診療職業病資格之醫師處,或至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處就診時,如未持「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得由該醫師開具「勞工保險職業病門診單」,以保障其權益(勞工保險條例 第 42- 1 條)
→住院11天,如診斷書上有書名,公司應給11天的病假而不是以你自己的特休假來請,並可領傷病給付
→勞工請假規則 第4 條 (普通傷病假)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
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
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建議你先釐清職業病是否成立,因勞保給付上會有差異(未成立前只能請一般病假)
→待職災確立後,你住院時期的假別可更正為公傷假,並請領職災相關薪資補償及傷病給付
●就職的公司員工含老板共7人,公司並未成立勞保投保單位
→勞工保險條例 第 6 條 (強制保險之被保險人)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
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
、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
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
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未依規定辦理投保手續是有罰則的
→你可連結至下列網址瀏覽一下,勞基法權益維護促進會 ( 大師 1 級)回答【勞保的辦理怎樣對5人公司有利??】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問過勞保局的人,電話轉來轉去就算了,一個問題沒問完電話就時間到被掛了,問工會也問不出什麼….
→建議你先把問題條列化,並列出問題屬何單位,在諮商時比較不會問錯方向,也能節省彼此寶貴的時間
→公司未成立投保單位、請假假別、職業病認定成立等等應向勞工局諮商
→已確立疾病屬別(一般傷病或職業病)後,如何請領是向勞保局洽詢
→勞資權益問題也可向中華民國勞基法權益維護促進會諮商
●以下網站與資訊提供你參考
相關宣導手冊、宣導單可至勞保局索取(職災權益快易通宣導手冊、職災勞工保護法各項補助簡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電話:0800-085-151 總機:02-8590-2866 【別讓職業病找上你】宣導手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傷病管理服務中心
http://www.tmsc.tw/
行政院勞工保險局
http://www.bli.gov.tw/
中華民國勞基法權益維護促進會
http://www.lawki.org.tw/phpshop/shopnews.php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
勞工保險條例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201.asp
勞工請假規則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202.asp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http://www.iosh.gov.tw/data/f4/law83.htm
2009-10-18 11:11:38 補充:
●問工會也問不出什麼,只說拿診斷證明跟收據就幫我申請,另外給了我一份失能的申請書
→向工會索取職業傷病門診單就醫(如住院,另有職業傷病住院單),就醫時可免部分負擔的費用(但健保不給付項目自己仍需負擔,例如掛號費、診斷書、或其他自費項目等)
→如之前是以健保身分就醫,於就醫後7日內(有的醫療單位超過7天還是會核退費用)持職業傷病門診單(住院單)+健保卡+醫療收據,向就醫單位申請退費或可向勞保局申請核退代墊費用
→失能的申請還言之過早,請領資格如下:
2009-10-18 11:12:26 補充:
1.失能年金: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或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請領職業傷病失能年金給付,另一次發給20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2009-10-18 11:12:37 補充:
2.失能一次金:
(1)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且失能程度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1次請領職業傷病失能給付。
(2)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且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亦得選擇1次請領職業傷病失能給付。
2009-10-18 11:12:59 補充:
●頸部椎間盤突出動手術
→醫生是否建議穿戴相關保護輔具來支撐您的頸部?
→如果是,可向勞保局申請器具補助費用
→申請條件為
1醫師開立診斷證明,其中必須敘述你的診斷症狀,需穿戴相關輔具(開立此診斷的醫療院所必須是勞保局認可的,可致電勞保局查,電話與分機號碼於下方告知)
2輔具的收據正本
3填寫輔具補助申請書(勞保局網站可下載)
2009-10-18 11:13:19 補充:
●如何申請職災傷害給付?
→勞基法 第七章 職業災害補償
第 59 條 (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2009-10-18 11:13:35 補充: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職災勞工保護輔具設施補助查詢,分機:3299
2009-10-18 11:13:50 補充: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 配偶及子女。 (二) 父母。 (三) 祖父母。 (四) 孫子女。 (五) 兄弟姐妹。
2009-10-18 11:14:05 補充:
第 62 條 (承攬人中間承攬人及最後承攬人之連帶雇主責任)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就其所補償之部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2009-10-18 11:14:18 補充:
第 63 條 (事業單位之督促義務及連帶補償責任)
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事業單位違背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2009-10-18 11:14:31 補充:
→職業傷病門診單就醫(住院單)應自公會領取,若公會無法給予,必需至職業病門診就診後,可由職業病門診開立
→工會應有相關勞保給付申請表格,若無法提供請上勞保局網站下載表格http://www.bli.gov.tw/sub.aspx?a=Wj5eB%2f0%2fSyI%3...
2009-10-18 11:14:45 補充:
→依法,職業災害是可以申請公傷假(住院治療、在家休養),但需醫療院所開立診斷證明,上面必須書名宜休養幾日幾月等字樣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1次;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1年為限,前後合計共發給2年。
2009-10-18 11:14:56 補充: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資方支付30%勞保局支付70%,如果資方已100%支付你薪資,勞保局會將70%的費用撥給資方
→薪資計算方式,是以你發生事故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投保薪資計算,如資方平時勞保投保薪資未以多報少,你的權益比較不會受損
2009-10-18 11:15:34 補充:
→某些縣市政府對職災勞工另有慰問金發放,例如:桃園縣勞工權益基金
→公司是否有團保、或自己受否有投保一般保險,視保單內容也許有給付可領
●你可直接向勞保局總局或您縣市所屬勞保局進一步瞭解
勞保局總局電話:02-23216884
職業醫療幾付事項,分機:2272
職災勞工保護輔具設施補助查詢,分機:3299
2009-10-19 17:18:24 補充:
●職業病認定
→並非工會的人說不是就不是,前已提及應由職業病門診醫師認定
●老板並沒有將我投保在與工作性質相關的職業工會
→你任職公司人數是7人(依你所提供資訊),是否未依規定成立勞保投保單位,公司是否已違法並影響你自身權益(不只是職災部分)?
參閱知識團:勞基法權益維護促進會(知識長)回答【勞保工會的一堆問題!!】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當初加入此工會是公司要求的?(你是否知道入的工會跟你職業性質無相關?)
2009-10-19 17:18:29 補充:
→你的狀況牽扯較多法律上的問題,建議你致電中華民國勞基法權益維護促進會(免費諮詢),電話:02-2739-2582 est 52代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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