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試用期 ”合法?薪水比較少 -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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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ngrid
at 2023-02-25T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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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現在有試用期?
我很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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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d44611 (180.217.146.169 臺灣), 02/25/2023 22:16:05
leptoneta: "試用期"是勞資雙方自行約定 只要內容不違法當然可以 02/25 22:17
sazabijiang: 只要你同意,就可以有試用期,其實就是短期約聘合約 02/25 22:40
your0207: 試用期薪水也有在合約吧 02/25 22:43
j02850: 不要在唬爛甚麼是用歧視短期約聘了 那是違法的 02/26 00:19
j02850: 試用期為勞資雙方約定 但試用期開除一樣要付資遣費 02/26 00:20
j02850: 只是依照台勞法給的只有一點點而已 02/26 00:20
cuwudada: 現在還有試用期哦? 02/26 02:38
naifing: 你沒本事談價就只能吃一個月到三個月不等的試用期== 02/26 03:11
hearthstone0: 種花表示試用期就6個月 跟會不會談有什麼關係 樓上 02/26 09:18
hearthstone0: 想笑死誰 02/26 09:18
blackhippo: 試用期大部分是跟公司規定有關..連這都搞不清楚的我想 02/26 09:30
blackhippo: 應該也不是啥底子硬到公司會為你破例的角色.. 02/26 09:31
pttnowash: 試用期(X) 凹你期(O) 02/26 10:38
pttnowash: 三小試用 可就可 不可就不可 一天就會知道 02/26 10:38
pttnowash: 就算你幹10年 也不代表你明天不會出包 不用fire 02/26 10:38
pttnowash: 願意被凹當奴隸不是你個人問題 是整體勞工跟人權問題 02/26 10:39
pttnowash: 王八蛋奴隸勞工 02/26 10:39
charlie01: 沒有那麼複雜 1.國家法規早在二十幾年前就沒有「試用 02/26 10:47
charlie01: 期」這個詞了 現在聽到這詞多半是企業自己內部制度慣 02/26 10:47
charlie01: 性套上這個名字而已(但絕大多數台灣企業乃至上市櫃大 02/26 10:47
charlie01: 廠都還有這詞) 02/26 10:47
charlie01: 2.不管企業怎麼套怎麼用 只要整體操作(合約、權利義 02/26 10:48
charlie01: 務、保險等)沒有違反法規 它就跟獎金分配、年度金獎一 02/26 10:48
charlie01: 樣只是個內部制度名詞 02/26 10:48
charlie01: 3.實務上台灣公司的「試用期」大概幾乎都只是兩種情況 02/26 10:52
charlie01: 第一是真的「試用」 例如先用三個月約聘合約聘你 等 02/26 10:52
charlie01: 到三個月將近再視狀況有機會續約或轉正 但這是必須白 02/26 10:52
charlie01: 紙黑字寫在到職的合約裡的 因為定期和不定期契約許多 02/26 10:52
charlie01: 操作和權利是不一樣的 然後說坦白一點通常是免洗替代 02/26 10:52
charlie01: 性很高也預期流動性很高的工作才會這樣操作 因為一個 02/26 10:52
charlie01: 公司認為是核心競爭力之一、想好好發展培養的職務 當然 02/26 10:52
charlie01: 是從一開始就正職聘雇 員工也比較有向心力 誰會想幾個 02/26 10:52
charlie01: 月後再重新操作一次給自己一堆麻煩和成本? 02/26 10:52
charlie01: 4.第二種狀況也是大多台灣公司更常見的 是一開始就是 02/26 10:56
charlie01: 正職 你從到職的第一天所有權利和敘薪方式就跟公司老人 02/26 10:56
charlie01: 是一模一樣的 「試用期」只是公司跟新人約定的「在這 02/26 10:56
charlie01: 裡的發展階段」 例如三個月是新人學習期、適用新人訓練 02/26 10:56
charlie01: 制度 或者三個月有個評核 表現好可以有第一次調薪等( 02/26 10:56
charlie01: 而且在整個島人力和人才愈來愈缺的情況下 為了順利招 02/26 10:56
charlie01: 募 這種給一顆糖的操作根本非常普遍) 02/26 10:56
charlie01: 當然對某些企業或用人主管來說 用這種「三個月後第一 02/26 10:57
charlie01: 次調薪」的操作來壓低一些成本的考量也是有的 02/26 10:57
charlie01: 所以結論是根本不用執著這個詞的名稱 而是如果你連自己 02/26 10:58
charlie01: 入職的合約狀態都一知半解、或者你真的只能做那種三個 02/26 10:58
charlie01: 月把你當免洗簽時間一到就滾或換人也不痛不癢的工作 02/26 10:58
charlie01: 那應該好好思考自己的能力和生涯規劃 02/26 10:58
pujos: 當然合法,而且要你走未必有資遣費 02/26 12:02
naifing: 我說的沒本事就是像hear這種聽不懂我在講什麼的人,嘻嘻 02/26 13:26
naifing: 種花有本事、或是有本錢踩六個月就是一堆人要搶名額,能 02/26 13:33
naifing: 力好到種花真的必要(不是想要)搶下來的一入職就是本薪 02/26 13:33
naifing: 了,誰在跟你試用== 02/26 13:33
Prokennex: 推查理,我待過3.就是派遣工,三個月到不續簽就要走人 02/26 13:45
Prokennex: 沒資遣費,要續用就重簽一次;後來去大公司4.三個月考 02/26 13:45
Prokennex: 核,過了可以試著談薪,沒過公司會想辦法,不然要走資 02/26 13:45
Prokennex: 遣。我想一些公司可能盤算兩邊取巧,既不讓你談薪給你 02/26 13:45
Prokennex: 塊餅,又唬籠不想給資遣費。 02/26 13:45
sazabijiang: 不然講個人數多的金融業好了。哪一間金融機構「沒有 02/26 15:06
sazabijiang: 」試用期的?哪一間試用期結束如果沒雇用會給資遣費 02/26 15:06
sazabijiang: 這跟你會不會談無關,你是年薪千萬的交易員一樣有。 02/26 15:07
sazabijiang: 你說這是台商特有的文化?外商一樣有。 02/26 15:08
sazabijiang: 至於試用期薪水會不會比較差,不一定,看公司。 02/26 15:08
sazabijiang: 我遇過的薪水都一樣,差別在一些福利可能沒資格申請 02/26 15:08
sazabijiang: 如果企業都講明跟你簽一個短期約聘合約三個月,為什 02/26 15:09
sazabijiang: 麼三個月後要給你資遣費?先搞清楚合約的意義。 02/26 15:09
sazabijiang: 這種事情就像要求提供良民證、保人、薪資單一樣, 02/26 15:10
sazabijiang: 你有權不給,資方有權繼續找願意配合的人。 02/26 15:10
sazabijiang: 試用期的英文單字就是probation 02/26 15:11
sazabijiang: 有些外商銀的C level,試用期甚至長達6個月 02/26 15:12
GroveStreet: 勞基法對於定期契約的認定比較嚴格,除非符合勞基法 02/26 15:41
GroveStreet: 第9條第1項的四種例外情形,否則都應該簽不定期契約 02/26 15:41
GroveStreet: 。實務上不少公司明明招募的職缺非屬上述的四種例外 02/26 15:41
GroveStreet: 情形,卻想用簽短約的方式規避資遣費,下場就是被法 02/26 15:41
GroveStreet: 院打臉,直接將該契約視為「未約定試用期的不定期契 02/26 15:41
GroveStreet: 約」,反而對公司更不利。想走夜路也不是不行,但就 02/26 15:41
GroveStreet: 要確保自己不會遇到鬼 02/26 15:41
roc1110: sa大,你要談試用期的定性,應該要去看法院的判決,而不 02/26 17:13
roc1110: 是去看公司的的勞動契約,很多公司的勞動契約是約聘的, 02/26 17:13
roc1110: 根本不符合勞基法 02/26 17:13
sazabijiang: 所以,你在建議一個剛被錄取的面試者上法院告公司嗎 02/26 17:32
sazabijiang: 或者,告訴他,因為這樣做的企業是違法的,不要去? 02/26 17:33
sazabijiang: 大家都希望別人當先鋒,來改善勞動環境 02/26 17:33
sazabijiang: 不合理的契約當然不能簽,對自己不利的契約,那就看 02/26 17:34
sazabijiang: 你是不是很想要這份工作。 02/26 17:35
naifing: 會不會談跟有沒有本錢談是兩回事,可能我用詞要改成本錢 02/26 17:50
naifing: 比較讓人能夠理解ㄅ 02/26 17:50
naifing: 交易員再怎麼做也就是交易員啊,但換成業務就不一定了, 02/26 17:56
naifing: 「同產業」「平均業績」假定一百萬,能「經常性」做到五 02/26 17:56
naifing: 百萬的就有本錢談價了,當然公司給不給談又是另一回事 02/26 17:56
GroveStreet: 「如果企業都講明跟你簽一個短期約聘合約三個月,為 02/26 18:08
GroveStreet: 什麼三個月後要給你資遣費?先搞清楚合約的意義。」 02/26 18:08
GroveStreet: 這個論點是你講的,然後別人告訴你公司這樣簽約很大 02/26 18:08
GroveStreet: 的可能是不合法的,你又說「你在建議一個剛被錄取的 02/26 18:08
GroveStreet: 面試者上法院告公司嗎」提醒一下,契約是否合法跟求 02/26 18:08
GroveStreet: 職者要不要告本來就是兩碼子事,建議先釐清自己爭執 02/26 18:08
GroveStreet: 的命題是什麼,不然就是邏輯一直跳躍 02/26 18:08
GroveStreet: 實務上很多短期合約被告上法院,就是為了要公司吐出 02/26 18:10
GroveStreet: 資遣費,至於法院風向如何,可以自己去查查看判決 02/26 18:10
kevinmeng2: 可以約定有適用,但不能因此而有不同等待遇 02/26 18:39
kevinmeng2: 如果通過試用期加薪?你可以對公司提告 02/26 18:39
sazabijiang: 沒有什麼爭執的,你想告一個要錄取你的公司就去啊 02/26 19:38
sazabijiang: 跟我爭也沒用,我又不是你的用人主管 02/26 19:38
sazabijiang: 記得要身體力行,以後被公司告知錄取時要先簽三個月 02/26 19:39
sazabijiang: 的短期約聘,立刻拿著聘書當證據去告公司。不用在那 02/26 19:40
sazabijiang: 邊「可能不合法」。合法就合法,不合法就不合法阿。 02/26 19:40
GroveStreet: 笑死,要告也是約滿要你滾又不付資遣費時才去告呀, 02/26 20:19
GroveStreet: 自己要簽短期約,結果剛錄取就告是什麼騷操作?你不 02/26 20:19
GroveStreet: 懂就真的不要硬聊了,看了很替你尷尬 02/26 20:19
lpllpllpl: 資遣其實也沒差 跑流程而已 三個月資遣費搞不好才幾百 02/26 20:25
GroveStreet: 還有非自願離職證明跟失業補助,當然如果覺得這些都 02/26 20:28
GroveStreet: 小錢沒差的話,就安靜走人即可 02/26 20:28
GroveStreet: 補充一個,如果是用2023年最低基本工資26.4k來計算 02/26 20:38
GroveStreet: 的話,三個月資遣費是3300元(假設年資全部適用新制 02/26 20:38
GroveStreet: 計算) 02/26 20:38
lpllpllpl: 請神容易送神難 花3300 可以合法送走一個不適任的員工 02/26 20:57
sazabijiang: 你是哪來自信 願意簽定期約 時間到了還喊不算要補償 02/26 21:23
sazabijiang: 你簽約時有被脅迫嗎?你不是在自由意識下簽約的嗎? 02/26 21:23
sazabijiang: 公司就跟你講明,我跟你簽三個月的約聘合約,你要不 02/26 21:24
sazabijiang: 直接說違反哪一條法律?不要在哪邊可能可能的。 02/26 21:24
sazabijiang: 我就說了,如果覺得契約違法或者對你不利,可以不簽 02/26 21:25
sazabijiang: 不是先簽下去之後,結果不如你意時在那邊喊不算 02/26 21:25
GroveStreet: 自信來自於我是律師,以及做過這一方面的法律研究跟 02/26 21:32
GroveStreet: 讀過相關法院判決。就算勞工簽短期約的當下是自願未 02/26 21:32
GroveStreet: 受脅迫,只要短期約聘不符合勞基法第9條第1項的例外 02/26 21:32
GroveStreet: 情形,法院實務就會認為契約中的短期期間約定為無效 02/26 21:32
GroveStreet: ,而視為不定期契約。一般我都建議勞工朋友如果是應 02/26 21:32
GroveStreet: 徵繼續性質的工作,從一開始就不要簽這種違法的短期 02/26 21:32
GroveStreet: 約聘,因為很明顯雇主就是想偷雞;如果不小心簽了也 02/26 21:32
GroveStreet: 沒關係,事後再爭執也是來得及的 02/26 21:32
GroveStreet: 勞動環境的改善,有賴於大眾勞權意識的抬頭,因此法 02/26 21:35
GroveStreet: 普是很重要的,而最不需要的就是明明也是領人錢的打 02/26 21:35
GroveStreet: 工仔、卻一直為資方操心的幹話連篇者 02/26 21:35
Eoamberf: 樓上中肯。勞權要一起維護啊~可以自保不說話,但拜託 02/26 21:40
Eoamberf: 不要說x話....諮詢電話要導正時真的很痛苦,明明是勞工 02/26 21:40
Eoamberf: ,却... 02/26 21:40
c80352: 推 GroveStreet,長知識 02/26 21:45
GroveStreet: E大辛苦了,每次去勞動局開調解會,都覺得在櫃檯協助 02/26 21:46
GroveStreet: 民眾諮詢的公務人員真是煞費苦心…… 02/26 21:46
naifing: 工作版越來越多言論像沒出過社會的鍵盤人資惹 02/26 21:48
sazabijiang: 結果你建議的就是我一開始講的阿,覺得契約對你不 02/26 21:49
sazabijiang: 利就不要簽。難道你反對?你覺得契約對你不利也可以 02/26 21:49
sazabijiang: 先簽,然後以後打官司嗎?阿~當然,你是律師。 02/26 21:49
sazabijiang: 這樣的風氣當然對你有利阿 02/26 21:50
sazabijiang: 難道契約精神是教你,反正你發現契約的限制事項對你 02/26 21:51
sazabijiang: 無效,就假意和意先簽,等事情發展對自己不利時再 02/26 21:51
sazabijiang: 提出異議,必要時上法院? 02/26 21:51
naifing: 唉啊,逆風了就轉話題變成得利立場,尚書大人還真機靈 02/26 21:52
sazabijiang: 我是勞工,當然思考對勞工有利的應對方式阿 02/26 21:53
sazabijiang: 就像鄉民動不動就建議離婚、分手、告上法院一樣 02/26 21:53
sazabijiang: 就只是想看血流成河。你要請律師告公司的時候,誰幫 02/26 21:54
sazabijiang: 你出錢?誰補償你打官司所花掉的時間? 02/26 21:55
GoGoJoe: 有些年功制的公司幾乎不會裁員,試用期只是做個前端管制 02/26 21:55
GoGoJoe: ,先把太糟糕的汰掉,以免以後尾大不掉,充其量就是一個 02/26 21:55
GoGoJoe: 相互的觀察期而以,同時你也有權把公司淘汰,並不會有非 02/26 21:55
GoGoJoe: 常嚴格的審核與淘汰。 02/26 21:55
sazabijiang: 你跟一間沒打算雇用你的公司,打雇傭關係確認官司 02/26 21:55
sazabijiang: 覺得這樣就可以逼對方讓你通過試用期,然後僱用你? 02/26 21:55
sazabijiang: 儘管去這樣玩啊...我又不會有任何損失 02/26 21:57
GoGoJoe: 給你加薪要提告,那我收回好了。這甚麼蝦操作 02/26 22:06
GoGoJoe: 上面是回k大的 02/26 22:07
GroveStreet: 開始扯得利不得利了,可憐呀!啊不是信誓旦旦問說哪 02/26 22:12
GroveStreet: 裡違法?當大部分勞工都知道這種繼續性工作的短期約 02/26 22:12
GroveStreet: 聘是違法的,公司就比較不敢隨便開出這種短期聘約來 02/26 22:12
GroveStreet: 匡人,這才是根本目的。說思考對勞工有利的應對方式 02/26 22:12
GroveStreet: ,結果給出的建議是「要尊重契約精神,簽了就吞下吧 02/26 22:12
GroveStreet: 」,別笑死人了好嗎? 02/26 22:12
GroveStreet: 實務上多的是不懂法律而簽下違法短期聘約的勞工,所 02/26 22:25
GroveStreet: 以你的「契約精神」是公司明知短期約聘違法,勞工還 02/26 22:25
GroveStreet: 是要乖乖約滿離開?你在這講講幹話當然不會有損失, 02/26 22:25
GroveStreet: 但如果真的有不懂法律的勞工聽信你言,而放棄為自己 02/26 22:25
GroveStreet: 主張權利的機會,那對他們而言影響可大了 02/26 22:25
jim23027: 身為同道,只能大推G大...某大是不是沒遇過有些不懂法 02/26 22:35
jim23027: 律的人,迫於一時溫飽而只能簽下這種定期合約,但期間 02/26 22:36
jim23027: 屆滿後明明就可以去主張權利,但就是聽信一些不知道哪 02/26 22:36
jim23027: 裡來的訊息,就放棄了這個權利...勞動訴訟對律師來說根 02/26 22:36
jim23027: 本不是利得好嗎,處理每一件,壓力都超大的 02/26 22:36
abc0922001: 《有效文章》75 篇 (退:1) 02/26 23:35
naifing: 只能說是學校沒教好惹,有些人明明是資深社畜的年資,發 02/26 23:59
naifing: 言卻是跟新鮮的肝會講的話一樣== 02/26 23:59
naifing: 先假設大家都是資深社會人( 02/27 00:00
sazabijiang: 那麼,還請分享一下哪間金融機構因為有試用期的規定 02/27 09:58
sazabijiang: 違法短期約聘然後被糾正或裁罰的例子?一件就好。 02/27 09:58
sazabijiang: 我們就談新進員工試用期這條就好。願聞其詳。 02/27 09:59
GroveStreet: 又開始跳題了,那你要不要先舉證有哪間金融機構招募 02/27 10:45
GroveStreet: 繼續性職務是用「短期約聘」簽約的?不要自己在那紮 02/27 10:45
GroveStreet: 稻草人耶 02/27 10:45
GroveStreet: 笑死,查了一下還真的有,北市勞動字第10730214500 02/27 11:05
GroveStreet: 號,三商美邦人壽,用定期契約雇人從事繼續性工作, 02/27 11:05
GroveStreet: 違反勞基法第9條第1項被裁罰。而且不用限縮金融業呀 02/27 11:05
GroveStreet: ,你上勞動部的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 02/27 11:05
GroveStreet: 統,各個產業領域有多少公司因為違反勞基法第9條第1 02/27 11:05
GroveStreet: 項而被裁罰的,自己看看就知道了,其中還不乏有名的 02/27 11:06
GroveStreet: 大企業呢 02/27 11:06
opball: 別人我不知道,我是不太會跟律師爭論勞動法規的概念或適 02/27 12:04
opball: 用或爭點或要件啦呵呵 02/27 12:04
opball: 講話邏輯亂七八糟還在檢查虛無縹緲的契約自由...大學有沒 02/27 12:05
catherine213: 符合勞基法就可以 02/27 12:18
wonder6253: 推G大大大~~~ 02/27 13:09
sazabijiang: 的確,與其跟律師爭辯,趕快找工作比較有實際意義 02/27 18:15
GroveStreet: 對於某些稍有年資的人而言,老實承認自己的錯誤,的 02/27 18:34
GroveStreet: 確比要了他們的命還嚴重 02/27 18:34
naifing: 確實,比起承認觀念有誤,滿足自己嘴上一時的勝負欲比較 02/27 19:31
naifing: 重要,不認輸就不算輸 02/27 19:31
sazabijiang: 然後 我就知道你會去查勞動部系統,10730214500號 02/27 21:09
sazabijiang: 明明違反法規內容是以定期契約雇用勞工從事繼續性工 02/27 21:10
sazabijiang: 作加上未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跟試用期是約聘契約 02/27 21:10
sazabijiang: 一點關係都沒有。貴事務所都是這樣張冠李戴,好讓 02/27 21:11
sazabijiang: 客戶相信你能幫他打贏官司?那就請便阿。 02/27 21:11
sazabijiang: 跟你說也無妨,大企業現在也注意到這條,所以約聘人 02/27 21:13
sazabijiang: 員會注意不聘用超過一年,解決的方法就是由人力派遣 02/27 21:13
sazabijiang: 公司包辦,這個約聘人員是派遣公司的員工,不再是 02/27 21:14
sazabijiang: 金融業自己聘用的。但金融業的預算沒變,所以其實是 02/27 21:14
sazabijiang: 勞工的薪資被派遣公司抽15~20%甚至更高作為管理費, 02/27 21:15
sazabijiang: 金融業一筆生意動則數十億,你以為他們法務部就沒有 02/27 21:15
sazabijiang: 聘用律師來審查公司的法律文件? 02/27 21:16
sazabijiang: 我還是一樣的立場,勞工覺得合約不公平、不合法, 02/27 21:17
sazabijiang: 一開始就不要簽。不要抱著僥倖心態,想說先簽下去 02/27 21:17
sazabijiang: 拿到工作,將來有糾紛再來跟雇主打官司。 02/27 21:17
sazabijiang: 我沒說受到公司不合理待遇就放棄抗爭喔,希望某些 02/27 21:18
sazabijiang: 人不要又戴帽子了。 02/27 21:18
GroveStreet: 派遣公司這是另一個議題好嗎?果然又開始跳題了,莫 02/27 21:46
GroveStreet: 非你以為這是什麼需要你特別拿出來說的新議題? 02/27 21:46
roc1110: 感覺起來sa大應該是完全不懂勞基法,懂勞基法的人不會拿 02/27 22:27
roc1110: 派遣(三面關係)與約聘(二面關係)來比擬,建議sa大可 02/27 22:27
roc1110: 以去聽台北市勞動局的勞動教育課程,大家也不要再苛責他 02/27 22:27
roc1110: ,他應該是真正不了解. 02/27 22:27
GroveStreet: 然後你是不是閱讀能力怪怪的,那號裁罰本來就是以定 02/27 22:33
GroveStreet: 期契約雇用勞工從事繼續性工作(勞基法第9條第1項) 02/27 22:33
GroveStreet: 、加上未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勞基法第38條第1項)作 02/27 22:33
GroveStreet: 為違反兩個不同法條的裁罰事由沒錯呀,人家是一次違 02/27 22:33
GroveStreet: 反兩條法律被裁罰耶。一個從頭到尾都在偷換概念的人 02/27 22:33
GroveStreet: ,好意思講人張冠李戴www 而且講我就算了,扯到我的 02/27 22:33
GroveStreet: 事務所,你是想被其他律師告誹謗嗎哈哈 02/27 22:33
GroveStreet: 而且以定期契約雇用勞工從事繼續性工作就是違法的, 02/27 23:39
GroveStreet: 不管用什麼名目都一樣,根本不用糾結該契約是否有使 02/27 23:39
GroveStreet: 用到「試用期」一詞,因為「繼續性工作」的認定才是 02/27 23:39
GroveStreet: 重點。擔心你理解不易,特別再跟你強調一下 02/27 23:39
Exusiai: 違法的事 約定了也不會變成合法 02/28 01:32
larryrock: 現在法規的確是已經沒有試用期這個詞了,這個詞只存在 02/28 09:47
larryrock: 公司內部,剛錄取後公司會告訴你這段時間是試用期,你 02/28 09:47
larryrock: 也可以解讀成適應期,如果你或者公司覺得不適任,可以 02/28 09:47
larryrock: 隨時終止合約,當然公司還是必須付相對應的資遣費,我 02/28 09:47
larryrock: 朋友也的確有遇過試用期沒過被資遣,公司也會按照法規 02/28 09:47
larryrock: 走,給相應的資遣費以及開立資遣證明 02/28 09:47
lpllpllpl: 現在大一點的公司都用外包約聘轉正的方式來玩 s大講的 02/28 10:18
lpllpllpl: 應該是偏向這種 02/28 10:18
lpllpllpl: 科技業很多這種人力資源公司的手法 02/28 10:20
GroveStreet: 這種手法很常見呀,不過跟前面討論的跟公司直接短期 02/28 10:30
GroveStreet: 約聘無關。而且就算要玩派遣三面關係,派遣事業單位 02/28 10:30
GroveStreet: (例如人力資源公司)跟派遣勞工之間原則上也是簽不 02/28 10:30
GroveStreet: 定期契約,還是得按照勞基法的規矩來 02/28 10:30
hank814028: 法律真的是保護懂法律的人...很多直觀上理解的東西是 02/28 10:49
hank814028: 完全不同法條的 02/28 10:49
UCCUplz: 很多公司就是賭你不會去告吧 02/28 11:04
UCCUplz: 試用期的爭議,在我的認知裡就是:原本應該簽不定期契約 02/28 11:08
UCCUplz: ,但是卻用試用期當原因簽了定期契約以避免給資遣費 02/28 11:08
UCCUplz: 感覺還算好理解吧,還是我那邊弄錯了?上面也太精彩 02/28 11:08
UCCUplz: 如果沒過試用期但有給資遣費,那就沒什麼好爭議的了 02/28 11:09
hank814028: 應該是簽定期,但是要你做繼續性的工作內容這樣這個 02/28 11:15
hank814028: 契約根本就違法了? 02/28 11:15
GroveStreet: 是契約中約定短期期間的那一條違法,而法院實務會將 02/28 11:22
GroveStreet: 整份契約視為「未約定試用期間的不定期契約」,不僅 02/28 11:22
GroveStreet: 對公司更不利,還可能吃勞動局的裁罰罰鍰。一般制度 02/28 11:22
GroveStreet: 正常的公司,如果不走派遣三面關係那一套,跟勞工都 02/28 11:22
GroveStreet: 嘛是簽「有試用期約定的不定期契約」,這樣就沒問題 02/28 11:22
GroveStreet: 了 02/28 11:22
pujos: 工作只有勞動條件能不能接受,談到勞基法法去,也就這樣了 02/28 12:48
pujos: 勞資拉扯線爭議在勞基法上,其實很可悲 02/28 12:50
inshadow: 台灣資方就遊走法律底線 反正政府不敢得罪 罰的也不重 02/28 13:15
naifing: 勞基法就「最低標準」啊,標準的利潤盡量拉高、成本盡量 02/28 15:03
naifing: 壓低,壓過頭還有人坐勞工的位子操老闆的心在那邊用契約 02/28 15:03
naifing: 契約的護航== 02/28 15:03
sazabijiang: roc1110你要幫那個律師助威,好歹也了解一下法條 02/28 15:17
sazabijiang: https://reurl.cc/Q4jDrZ 你大概沒看過勞動部官網 02/28 15:17
sazabijiang: https://i.imgur.com/9ogt8Ws.jpeg 02/28 15:19
sazabijiang: 關於「試用期」之約定,原規範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02/28 15:20
sazabijiang: 但該細則已於86年6月12日修正發布刪除試用期間之規定 02/28 15:20
sazabijiang: 可由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 02/28 15:20
sazabijiang: 約定。 02/28 15:20
sazabijiang: 所以不用在那邊扯什麼五四三,回答原PO的問題就好 02/28 15:21
sazabijiang: 試用期本身不違法,但任何契約本來就不能與法律牴觸 02/28 15:21
sazabijiang: 再講到三個月試用期沒通過可以索取資遣費就更好笑了 02/28 15:23
sazabijiang: https://reurl.cc/rLQXpr 02/28 15:23
sazabijiang: 依照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3個月以內根本沒規定 02/28 15:24
sazabijiang: 預告期,你要怎麼索討資遣費? 02/28 15:24
sazabijiang: GroveStreet你要告我誹謗??我就指出你的錯誤事實阿 02/28 15:25
sazabijiang: 而且誹謗罪是告訴乃論,要由被害人提出告訴,其他 02/28 15:27
sazabijiang: 律師要告什麼? 02/28 15:27
sazabijiang: 既自稱律師,麻煩引用法律專有名詞時,請專業一點。 02/28 15:28
GroveStreet: 預告期跟資遣費是兩碼子事…… 02/28 15:37
GroveStreet: 算了我放棄,沒看過這種完全不懂勞基法還可以振振有 02/28 15:39
GroveStreet: 詞散播錯誤資訊的。其他版友如果還有這方面的疑問, 02/28 15:39
GroveStreet: 也可以站內信我,我視情況回覆,就不佔用版面了 02/28 15:39
GroveStreet: 然後saza你真可愛,你那個推文是講「貴事務所」,當 02/28 15:44
GroveStreet: 然事務所內的其他合夥律師都有告訴權呀www 但這邊不 02/28 15:44
GroveStreet: 成立誹謗也是因為沒人知道我是誰跟我的事務所是哪間 02/28 15:44
GroveStreet: ,你要反駁也要打對點呀哈哈。不過看你前面各種跳題 02/28 15:44
GroveStreet: 推文,法律對你而言真的太困難了 02/28 15:44
eyck: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預告期工資和資遣費都分不清 02/28 16:01
eyck: 楚的人 02/28 16:01
eyck: https://i.imgur.com/5tegCpq.jpg 02/28 16:02
eyck: 自己被自己打臉,你給的勞動部官網下面就跟你說要給資遣費了 02/28 16:02
eyck: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對不起我忍不 02/28 16:03
eyck: 住豪邁的笑了 02/28 16:03
eyck: 預告工資“及”資遣費,這個及很重要 02/28 16:06
Eoamberf: 天啊,契約自由不是這麼用的! 定期契約的原則是「非繼 02/28 16:18
Eoamberf: 續性工作」, 只要是「繼續性工作」就不可以是定期契約 02/28 16:18
Eoamberf: 。 如果企業要裝死, 不管企業是笨還是壞, 繼續性工作 02/28 16:18
Eoamberf: 採用定期契約, 勞工也簽名同意,企業到期叫勞工走,說 02/28 16:18
Eoamberf: 契約自由已經雙方簽名了啊... 很棒喔~剛好是勞基法第9 02/28 16:18
Eoamberf: 條的規範內容, 裁處大刀在等著! 可是勞工應徵時想要這 02/28 16:18
Eoamberf: 工作怎麼辦? 簽了啊! 如果仍然繼續工作算賺到, 合約 02/28 16:18
Eoamberf: 就當沒看到, 但是勞工就是要賭後續如果公司真的白癡到 02/28 16:18
Eoamberf: 用定期契約叫他走, 具名檢舉還有上法院很麻煩而已。 02/28 16:18
Eoamberf: 勞工要知道自己的權利。 至於勞工是否要肩負責教育企業 02/28 16:21
Eoamberf: 的「任務」, 就是自行考量了。 因為勞動基準法第9條要 02/28 16:21
Eoamberf: 具名檢舉 比較容易成立裁處, 因為實務還是會看勞工有沒 02/28 16:21
Eoamberf: 有權利受損。 如果勞工定期契約簽了20年,順順利利的退 02/28 16:21
Eoamberf: 休,每年的特休也都有累計、有給, 除非具名申訴, 不然 02/28 16:21
Eoamberf: 笨公司 就是簽了一個沒用的東西塞在抽屜啊.... 02/28 16:21
Eoamberf: 然後「預告期工資」跟「資遣費」 是兩個不同的東西啊! 02/28 16:23
Eoamberf: 到職3個月內,資遣勞工沒有預告期。 但是資遣費這種東 02/28 16:23
Eoamberf: 西,就算是到職一天也有啊~ 很多勞工都弄不清楚, 但是 02/28 16:23
Eoamberf: 我沒想到會在版面看到這個誤解... 02/28 16:23
naifing: 然後再看看他同版其他篇振振有詞的推文… 02/28 16:49
UCCUplz: 嘆為觀止 真的...... 02/28 16:50
UCCUplz: 試用期簽短期約是違法的這件事 喂狗資訊一堆不是嗎? 02/28 16:50
UCCUplz: 都會上PTT了耶 02/28 16:50
UCCUplz: 是真的不懂,還是為了吵贏硬拗啊 02/28 16:56
Eoamberf: 不怕不懂,就怕裝懂,然後聲音還很大超兇...= =, 諮詢 02/28 19:15
Eoamberf: 的時候最怕這一種... 02/28 19:15
jim23027: 看到把預告期工資跟資遣費混為一談的搞笑言論...我瞬間 03/01 02:02
jim23027: 覺得不用再比下去了吧XD 03/01 02:03
naifing: 其實更前面他聽不懂grove的解釋還硬要扯自己的觀念才是正 03/01 02:53
naifing: 確的時候就知道不用比了,只是覺得工作版這種鍵盤俠一多 03/01 02:53
naifing: 起來頭就有點痛 03/01 02:53
luckyalbert: 本來就沒有試用期這種東西,鬼島很多公司都在掰跟騙 03/01 03:01
luckyalbert: 哪有甚麼試用期這種鬼島成天掰出來的術語 03/01 03:02
lpllpllpl: 這就是資方話術啊 不用試用期 改其他字眼就能接受嗎? 03/01 07:54
leptoneta: "試用期"法院多採取解雇權保留說 而非定期契約 03/01 09:29
GroveStreet: 那是在契約屬於「不定期契約」的前提下,法院對於試 03/01 10:01
GroveStreet: 用期的約定採解僱權保留說,在試用期內資遣員工,可 03/01 10:01
GroveStreet: 以不用達到勞基法第11條合法事由的標準 03/01 10:01
charlie01: 這串所有討論大概是從我那段囉嗦的推文開始 不過看來 03/01 12:24
charlie01: 我說的還遠遠不夠全面 感謝樓上許多司法實務界人士的 03/01 12:24
charlie01: 分享和賜教 現在法界願意上PTT分享的人實在很少XD 03/01 12:24
Primk: 呵呵~ PTT勞權女神 賴疲勞母狗 底下的人被罵狗 也不敢吭聲 03/01 13:56
Primk: 真以為鍵盤打打字 或是 帶風向跟風拉人就有用嗎? 嘻嘻 03/01 13:56
lakb24: 第一次看到有人臉被打一次還不夠還硬要被打兩次三次四次 03/02 09:07
lakb24: 五次的 03/02 09:07
ithil1: 朝聖 03/02 19:59
c90370: 說個笑話 在台灣談勞基法 勞保高薪低報的公司那麼多 03/09 12:27
c90370: 怎麼可能試用期就站在資方的對立面 肯定被逼退 03/09 12:28


All Comments

Christine avatar
By Christine
at 2023-02-26T14:07
"試用期"是勞資雙方自行約定 只要內容不違法當然可以
George avatar
By George
at 2023-02-27T06:06
只要你同意,就可以有試用期,其實就是短期約聘合約
Hardy avatar
By Hardy
at 2023-02-27T22:05
試用期薪水也有在合約吧
Cara avatar
By Cara
at 2023-02-28T14:04
不要在唬爛甚麼是用歧視短期約聘了 那是違法的
Anonymous avatar
By Anonymous
at 2023-03-01T06:03
試用期為勞資雙方約定 但試用期開除一樣要付資遣費
只是依照台勞法給的只有一點點而已
Dorothy avatar
By Dorothy
at 2023-03-01T22:02
現在還有試用期哦?
Blanche avatar
By Blanche
at 2023-03-02T14:01
你沒本事談價就只能吃一個月到三個月不等的試用期==
George avatar
By George
at 2023-03-03T06:00
種花表示試用期就6個月 跟會不會談有什麼關係 樓上
想笑死誰
Brianna avatar
By Brianna
at 2023-03-03T21:59
試用期大部分是跟公司規定有關..連這都搞不清楚的我想
Joseph avatar
By Joseph
at 2023-03-04T13:58
應該也不是啥底子硬到公司會為你破例的角色..
Tracy avatar
By Tracy
at 2023-03-05T05:57
試用期(X) 凹你期(O)
三小試用 可就可 不可就不可 一天就會知道
就算你幹10年 也不代表你明天不會出包 不用fire
Lauren avatar
By Lauren
at 2023-03-05T21:56
願意被凹當奴隸不是你個人問題 是整體勞工跟人權問題
王八蛋奴隸勞工
Tracy avatar
By Tracy
at 2023-03-06T13:55
沒有那麼複雜 1.國家法規早在二十幾年前就沒有「試用
期」這個詞了 現在聽到這詞多半是企業自己內部制度慣
性套上這個名字而已(但絕大多數台灣企業乃至上市櫃大
廠都還有這詞)
Ethan avatar
By Ethan
at 2023-03-07T05:54
2.不管企業怎麼套怎麼用 只要整體操作(合約、權利義
務、保險等)沒有違反法規 它就跟獎金分配、年度金獎一
樣只是個內部制度名詞
Franklin avatar
By Franklin
at 2023-03-07T21:53
3.實務上台灣公司的「試用期」大概幾乎都只是兩種情況
第一是真的「試用」 例如先用三個月約聘合約聘你 等
到三個月將近再視狀況有機會續約或轉正 但這是必須白
紙黑字寫在到職的合約裡的 因為定期和不定期契約許多
操作和權利是不一樣的 然後說坦白一點通常是免洗替代
性很高也預期流動性很高的工作才會這樣操作 因為一個
公司認為是核心競爭力之一、想好好發展培養的職務 當然
是從一開始就正職聘雇 員工也比較有向心力 誰會想幾個
月後再重新操作一次給自己一堆麻煩和成本?
Agnes avatar
By Agnes
at 2023-03-08T13:52
4.第二種狀況也是大多台灣公司更常見的 是一開始就是
正職 你從到職的第一天所有權利和敘薪方式就跟公司老人
是一模一樣的 「試用期」只是公司跟新人約定的「在這
裡的發展階段」 例如三個月是新人學習期、適用新人訓練
制度 或者三個月有個評核 表現好可以有第一次調薪等(
而且在整個島人力和人才愈來愈缺的情況下 為了順利招
募 這種給一顆糖的操作根本非常普遍)
Charlotte avatar
By Charlotte
at 2023-03-09T05:52
當然對某些企業或用人主管來說 用這種「三個月後第一
次調薪」的操作來壓低一些成本的考量也是有的
Anthony avatar
By Anthony
at 2023-03-09T21:51
所以結論是根本不用執著這個詞的名稱 而是如果你連自己
入職的合約狀態都一知半解、或者你真的只能做那種三個
月把你當免洗簽時間一到就滾或換人也不痛不癢的工作
那應該好好思考自己的能力和生涯規劃
Elizabeth avatar
By Elizabeth
at 2023-03-09T07:31
當然合法,而且要你走未必有資遣費
Candice avatar
By Candice
at 2023-03-09T23:30
我說的沒本事就是像hear這種聽不懂我在講什麼的人,嘻嘻
Hamiltion avatar
By Hamiltion
at 2023-03-09T07:31
種花有本事、或是有本錢踩六個月就是一堆人要搶名額,能
力好到種花真的必要(不是想要)搶下來的一入職就是本薪
了,誰在跟你試用==
Selena avatar
By Selena
at 2023-03-09T23:30
推查理,我待過3.就是派遣工,三個月到不續簽就要走人
沒資遣費,要續用就重簽一次;後來去大公司4.三個月考
核,過了可以試著談薪,沒過公司會想辦法,不然要走資
遣。我想一些公司可能盤算兩邊取巧,既不讓你談薪給你
塊餅,又唬籠不想給資遣費。
Ingrid avatar
By Ingrid
at 2023-03-09T07:31
不然講個人數多的金融業好了。哪一間金融機構「沒有
」試用期的?哪一間試用期結束如果沒雇用會給資遣費
Steve avatar
By Steve
at 2023-03-09T23:30
這跟你會不會談無關,你是年薪千萬的交易員一樣有。
Catherine avatar
By Catherine
at 2023-03-09T07:31
你說這是台商特有的文化?外商一樣有。
至於試用期薪水會不會比較差,不一定,看公司。
我遇過的薪水都一樣,差別在一些福利可能沒資格申請
Charlie avatar
By Charlie
at 2023-03-09T23:30
如果企業都講明跟你簽一個短期約聘合約三個月,為什
麼三個月後要給你資遣費?先搞清楚合約的意義。
Robert avatar
By Robert
at 2023-03-09T07:31
這種事情就像要求提供良民證、保人、薪資單一樣,
你有權不給,資方有權繼續找願意配合的人。
Oliver avatar
By Oliver
at 2023-03-09T23:30
試用期的英文單字就是probation
Selena avatar
By Selena
at 2023-03-09T07:31
有些外商銀的C level,試用期甚至長達6個月
Suhail Hany avatar
By Suhail Hany
at 2023-03-09T23:30
勞基法對於定期契約的認定比較嚴格,除非符合勞基法
第9條第1項的四種例外情形,否則都應該簽不定期契約
。實務上不少公司明明招募的職缺非屬上述的四種例外
情形,卻想用簽短約的方式規避資遣費,下場就是被法
院打臉,直接將該契約視為「未約定試用期的不定期契
約」,反而對公司更不利。想走夜路也不是不行,但就
要確保自己不會遇到鬼
Andrew avatar
By Andrew
at 2023-03-09T07:31
sa大,你要談試用期的定性,應該要去看法院的判決,而不
是去看公司的的勞動契約,很多公司的勞動契約是約聘的,
根本不符合勞基法
Elvira avatar
By Elvira
at 2023-03-09T23:30
所以,你在建議一個剛被錄取的面試者上法院告公司嗎
Enid avatar
By Enid
at 2023-03-09T07:31
或者,告訴他,因為這樣做的企業是違法的,不要去?
大家都希望別人當先鋒,來改善勞動環境
Freda avatar
By Freda
at 2023-03-09T23:30
不合理的契約當然不能簽,對自己不利的契約,那就看
Jessica avatar
By Jessica
at 2023-03-09T07:31
你是不是很想要這份工作。
Rae avatar
By Rae
at 2023-03-09T23:30
會不會談跟有沒有本錢談是兩回事,可能我用詞要改成本錢
比較讓人能夠理解ㄅ
Margaret avatar
By Margaret
at 2023-03-09T07:31
交易員再怎麼做也就是交易員啊,但換成業務就不一定了,
「同產業」「平均業績」假定一百萬,能「經常性」做到五
百萬的就有本錢談價了,當然公司給不給談又是另一回事
Damian avatar
By Damian
at 2023-03-09T23:30
「如果企業都講明跟你簽一個短期約聘合約三個月,為
什麼三個月後要給你資遣費?先搞清楚合約的意義。」
這個論點是你講的,然後別人告訴你公司這樣簽約很大
的可能是不合法的,你又說「你在建議一個剛被錄取的
面試者上法院告公司嗎」提醒一下,契約是否合法跟求
職者要不要告本來就是兩碼子事,建議先釐清自己爭執
的命題是什麼,不然就是邏輯一直跳躍
Noah avatar
By Noah
at 2023-03-09T07:31
實務上很多短期合約被告上法院,就是為了要公司吐出
資遣費,至於法院風向如何,可以自己去查查看判決
Joe avatar
By Joe
at 2023-03-09T23:30
可以約定有適用,但不能因此而有不同等待遇
如果通過試用期加薪?你可以對公司提告
Kumar avatar
By Kumar
at 2023-03-09T07:31
沒有什麼爭執的,你想告一個要錄取你的公司就去啊
跟我爭也沒用,我又不是你的用人主管
Donna avatar
By Donna
at 2023-03-09T23:30
記得要身體力行,以後被公司告知錄取時要先簽三個月
Tom avatar
By Tom
at 2023-03-09T07:31
的短期約聘,立刻拿著聘書當證據去告公司。不用在那
邊「可能不合法」。合法就合法,不合法就不合法阿。
Dorothy avatar
By Dorothy
at 2023-03-09T23:30
笑死,要告也是約滿要你滾又不付資遣費時才去告呀,
自己要簽短期約,結果剛錄取就告是什麼騷操作?你不
懂就真的不要硬聊了,看了很替你尷尬
Zanna avatar
By Zanna
at 2023-03-09T07:31
資遣其實也沒差 跑流程而已 三個月資遣費搞不好才幾百
Jessica avatar
By Jessica
at 2023-03-09T23:30
還有非自願離職證明跟失業補助,當然如果覺得這些都
小錢沒差的話,就安靜走人即可
Aaliyah avatar
By Aaliyah
at 2023-03-09T07:31
補充一個,如果是用2023年最低基本工資26.4k來計算
的話,三個月資遣費是3300元(假設年資全部適用新制
計算)
Yuri avatar
By Yuri
at 2023-03-09T23:30
請神容易送神難 花3300 可以合法送走一個不適任的員工
Susan avatar
By Susan
at 2023-03-09T07:31
你是哪來自信 願意簽定期約 時間到了還喊不算要補償
你簽約時有被脅迫嗎?你不是在自由意識下簽約的嗎?
Zanna avatar
By Zanna
at 2023-03-09T23:30
公司就跟你講明,我跟你簽三個月的約聘合約,你要不
直接說違反哪一條法律?不要在哪邊可能可能的。
Hardy avatar
By Hardy
at 2023-03-09T07:31
我就說了,如果覺得契約違法或者對你不利,可以不簽
不是先簽下去之後,結果不如你意時在那邊喊不算
Brianna avatar
By Brianna
at 2023-03-09T23:30
自信來自於我是律師,以及做過這一方面的法律研究跟
讀過相關法院判決。就算勞工簽短期約的當下是自願未
受脅迫,只要短期約聘不符合勞基法第9條第1項的例外
情形,法院實務就會認為契約中的短期期間約定為無效
,而視為不定期契約。一般我都建議勞工朋友如果是應
徵繼續性質的工作,從一開始就不要簽這種違法的短期
約聘,因為很明顯雇主就是想偷雞;如果不小心簽了也
沒關係,事後再爭執也是來得及的
Hamiltion avatar
By Hamiltion
at 2023-03-09T07:31
勞動環境的改善,有賴於大眾勞權意識的抬頭,因此法
普是很重要的,而最不需要的就是明明也是領人錢的打
工仔、卻一直為資方操心的幹話連篇者
Hardy avatar
By Hardy
at 2023-03-09T23:30
樓上中肯。勞權要一起維護啊~可以自保不說話,但拜託
不要說x話....諮詢電話要導正時真的很痛苦,明明是勞工
,却...
Iris avatar
By Iris
at 2023-03-09T07:31
推 GroveStreet,長知識
Quintina avatar
By Quintina
at 2023-03-09T23:30
E大辛苦了,每次去勞動局開調解會,都覺得在櫃檯協助
民眾諮詢的公務人員真是煞費苦心……
Carolina Franco avatar
By Carolina Franco
at 2023-03-09T07:31
工作版越來越多言論像沒出過社會的鍵盤人資惹
Poppy avatar
By Poppy
at 2023-03-09T23:30
結果你建議的就是我一開始講的阿,覺得契約對你不
利就不要簽。難道你反對?你覺得契約對你不利也可以
先簽,然後以後打官司嗎?阿~當然,你是律師。
Donna avatar
By Donna
at 2023-03-09T07:31
這樣的風氣當然對你有利阿
Hedwig avatar
By Hedwig
at 2023-03-09T23:30
難道契約精神是教你,反正你發現契約的限制事項對你
無效,就假意和意先簽,等事情發展對自己不利時再
提出異議,必要時上法院?
Emily avatar
By Emily
at 2023-03-09T07:31
唉啊,逆風了就轉話題變成得利立場,尚書大人還真機靈
John avatar
By John
at 2023-03-09T23:30
我是勞工,當然思考對勞工有利的應對方式阿
就像鄉民動不動就建議離婚、分手、告上法院一樣
Isla avatar
By Isla
at 2023-03-09T07:31
就只是想看血流成河。你要請律師告公司的時候,誰幫
Mia avatar
By Mia
at 2023-03-09T23:30
你出錢?誰補償你打官司所花掉的時間?
你跟一間沒打算雇用你的公司,打雇傭關係確認官司
覺得這樣就可以逼對方讓你通過試用期,然後僱用你?
Callum avatar
By Callum
at 2023-03-09T07:31
有些年功制的公司幾乎不會裁員,試用期只是做個前端管制
,先把太糟糕的汰掉,以免以後尾大不掉,充其量就是一個
相互的觀察期而以,同時你也有權把公司淘汰,並不會有非
常嚴格的審核與淘汰。
Barb Cronin avatar
By Barb Cronin
at 2023-03-09T23:30
儘管去這樣玩啊...我又不會有任何損失
George avatar
By George
at 2023-03-09T07:31
給你加薪要提告,那我收回好了。這甚麼蝦操作
Damian avatar
By Damian
at 2023-03-09T23:30
上面是回k大的
Harry avatar
By Harry
at 2023-03-09T07:31
開始扯得利不得利了,可憐呀!啊不是信誓旦旦問說哪
裡違法?當大部分勞工都知道這種繼續性工作的短期約
聘是違法的,公司就比較不敢隨便開出這種短期聘約來
匡人,這才是根本目的。說思考對勞工有利的應對方式
,結果給出的建議是「要尊重契約精神,簽了就吞下吧
」,別笑死人了好嗎?
Belly avatar
By Belly
at 2023-03-09T23:30
實務上多的是不懂法律而簽下違法短期聘約的勞工,所
以你的「契約精神」是公司明知短期約聘違法,勞工還
是要乖乖約滿離開?你在這講講幹話當然不會有損失,
但如果真的有不懂法律的勞工聽信你言,而放棄為自己
主張權利的機會,那對他們而言影響可大了
Jacob avatar
By Jacob
at 2023-03-09T07:31
身為同道,只能大推G大...某大是不是沒遇過有些不懂法
Ophelia avatar
By Ophelia
at 2023-03-09T23:30
律的人,迫於一時溫飽而只能簽下這種定期合約,但期間
屆滿後明明就可以去主張權利,但就是聽信一些不知道哪
裡來的訊息,就放棄了這個權利...勞動訴訟對律師來說根
本不是利得好嗎,處理每一件,壓力都超大的
Carolina Franco avatar
By Carolina Franco
at 2023-03-09T07:31
《有效文章》75 篇 (退:1)
Valerie avatar
By Valerie
at 2023-03-09T23:30
只能說是學校沒教好惹,有些人明明是資深社畜的年資,發
言卻是跟新鮮的肝會講的話一樣==
Iris avatar
By Iris
at 2023-03-09T07:31
先假設大家都是資深社會人(
Skylar Davis avatar
By Skylar Davis
at 2023-03-09T23:30
那麼,還請分享一下哪間金融機構因為有試用期的規定
違法短期約聘然後被糾正或裁罰的例子?一件就好。
Annie avatar
By Annie
at 2023-03-09T07:31
我們就談新進員工試用期這條就好。願聞其詳。
Zanna avatar
By Zanna
at 2023-03-09T23:30
又開始跳題了,那你要不要先舉證有哪間金融機構招募
繼續性職務是用「短期約聘」簽約的?不要自己在那紮
稻草人耶
Oscar avatar
By Oscar
at 2023-03-09T07:31
笑死,查了一下還真的有,北市勞動字第10730214500
號,三商美邦人壽,用定期契約雇人從事繼續性工作,
違反勞基法第9條第1項被裁罰。而且不用限縮金融業呀
,你上勞動部的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
統,各個產業領域有多少公司因為違反勞基法第9條第1
Noah avatar
By Noah
at 2023-03-09T23:30
項而被裁罰的,自己看看就知道了,其中還不乏有名的
大企業呢
Andy avatar
By Andy
at 2023-03-09T07:31
別人我不知道,我是不太會跟律師爭論勞動法規的概念或適
用或爭點或要件啦呵呵
George avatar
By George
at 2023-03-09T23:30
講話邏輯亂七八糟還在檢查虛無縹緲的契約自由...大學有沒
Ula avatar
By Ula
at 2023-03-09T07:31
符合勞基法就可以
Daph Bay avatar
By Daph Bay
at 2023-03-09T23:30
推G大大大~~~
David avatar
By David
at 2023-03-09T07:31
的確,與其跟律師爭辯,趕快找工作比較有實際意義
Jessica avatar
By Jessica
at 2023-03-09T23:30
對於某些稍有年資的人而言,老實承認自己的錯誤,的
確比要了他們的命還嚴重
David avatar
By David
at 2023-03-09T07:31
確實,比起承認觀念有誤,滿足自己嘴上一時的勝負欲比較
重要,不認輸就不算輸
Caitlin avatar
By Caitlin
at 2023-03-09T23:30
然後 我就知道你會去查勞動部系統,10730214500號
Delia avatar
By Delia
at 2023-03-09T07:31
明明違反法規內容是以定期契約雇用勞工從事繼續性工
作加上未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跟試用期是約聘契約
Connor avatar
By Connor
at 2023-03-09T23:30
一點關係都沒有。貴事務所都是這樣張冠李戴,好讓
客戶相信你能幫他打贏官司?那就請便阿。
Xanthe avatar
By Xanthe
at 2023-03-09T07:31
跟你說也無妨,大企業現在也注意到這條,所以約聘人
員會注意不聘用超過一年,解決的方法就是由人力派遣
Hedy avatar
By Hedy
at 2023-03-09T23:30
公司包辦,這個約聘人員是派遣公司的員工,不再是
金融業自己聘用的。但金融業的預算沒變,所以其實是
Susan avatar
By Susan
at 2023-03-09T07:31
勞工的薪資被派遣公司抽15~20%甚至更高作為管理費,
金融業一筆生意動則數十億,你以為他們法務部就沒有
Zenobia avatar
By Zenobia
at 2023-03-09T23:30
聘用律師來審查公司的法律文件?
Una avatar
By Una
at 2023-03-09T07:31
我還是一樣的立場,勞工覺得合約不公平、不合法,
一開始就不要簽。不要抱著僥倖心態,想說先簽下去
拿到工作,將來有糾紛再來跟雇主打官司。
Zora avatar
By Zora
at 2023-03-09T23:30
我沒說受到公司不合理待遇就放棄抗爭喔,希望某些
人不要又戴帽子了。
Una avatar
By Una
at 2023-03-09T07:31
派遣公司這是另一個議題好嗎?果然又開始跳題了,莫
非你以為這是什麼需要你特別拿出來說的新議題?
Rachel avatar
By Rachel
at 2023-03-09T23:30
感覺起來sa大應該是完全不懂勞基法,懂勞基法的人不會拿
派遣(三面關係)與約聘(二面關係)來比擬,建議sa大可
以去聽台北市勞動局的勞動教育課程,大家也不要再苛責他
,他應該是真正不了解.
Isla avatar
By Isla
at 2023-03-09T07:31
然後你是不是閱讀能力怪怪的,那號裁罰本來就是以定
期契約雇用勞工從事繼續性工作(勞基法第9條第1項)
、加上未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勞基法第38條第1項)作
為違反兩個不同法條的裁罰事由沒錯呀,人家是一次違
反兩條法律被裁罰耶。一個從頭到尾都在偷換概念的人
,好意思講人張冠李戴www 而且講我就算了,扯到我的
事務所,你是想被其他律師告誹謗嗎哈哈
Ingrid avatar
By Ingrid
at 2023-03-09T23:30
而且以定期契約雇用勞工從事繼續性工作就是違法的,
不管用什麼名目都一樣,根本不用糾結該契約是否有使
用到「試用期」一詞,因為「繼續性工作」的認定才是
重點。擔心你理解不易,特別再跟你強調一下
Liam avatar
By Liam
at 2023-03-09T07:31
違法的事 約定了也不會變成合法
Audriana avatar
By Audriana
at 2023-03-09T23:30
現在法規的確是已經沒有試用期這個詞了,這個詞只存在
公司內部,剛錄取後公司會告訴你這段時間是試用期,你
也可以解讀成適應期,如果你或者公司覺得不適任,可以
隨時終止合約,當然公司還是必須付相對應的資遣費,我
朋友也的確有遇過試用期沒過被資遣,公司也會按照法規
走,給相應的資遣費以及開立資遣證明
Daph Bay avatar
By Daph Bay
at 2023-03-09T07:31
現在大一點的公司都用外包約聘轉正的方式來玩 s大講的
應該是偏向這種
Ida avatar
By Ida
at 2023-03-09T23:30
科技業很多這種人力資源公司的手法
Robert avatar
By Robert
at 2023-03-09T07:31
這種手法很常見呀,不過跟前面討論的跟公司直接短期
約聘無關。而且就算要玩派遣三面關係,派遣事業單位
(例如人力資源公司)跟派遣勞工之間原則上也是簽不
定期契約,還是得按照勞基法的規矩來
Edwina avatar
By Edwina
at 2023-03-09T23:30
法律真的是保護懂法律的人...很多直觀上理解的東西是
完全不同法條的
Belly avatar
By Belly
at 2023-03-09T07:31
很多公司就是賭你不會去告吧
Hazel avatar
By Hazel
at 2023-03-09T23:30
試用期的爭議,在我的認知裡就是:原本應該簽不定期契約
,但是卻用試用期當原因簽了定期契約以避免給資遣費
感覺還算好理解吧,還是我那邊弄錯了?上面也太精彩
Ursula avatar
By Ursula
at 2023-03-09T07:31
如果沒過試用期但有給資遣費,那就沒什麼好爭議的了
Susan avatar
By Susan
at 2023-03-09T23:30
應該是簽定期,但是要你做繼續性的工作內容這樣這個
契約根本就違法了?
Rebecca avatar
By Rebecca
at 2023-03-09T07:31
是契約中約定短期期間的那一條違法,而法院實務會將
整份契約視為「未約定試用期間的不定期契約」,不僅
對公司更不利,還可能吃勞動局的裁罰罰鍰。一般制度
正常的公司,如果不走派遣三面關係那一套,跟勞工都
嘛是簽「有試用期約定的不定期契約」,這樣就沒問題
Caroline avatar
By Caroline
at 2023-03-09T23:30
工作只有勞動條件能不能接受,談到勞基法法去,也就這樣了
Kama avatar
By Kama
at 2023-03-09T07:31
勞資拉扯線爭議在勞基法上,其實很可悲
Frederic avatar
By Frederic
at 2023-03-09T23:30
台灣資方就遊走法律底線 反正政府不敢得罪 罰的也不重
Linda avatar
By Linda
at 2023-03-09T07:31
勞基法就「最低標準」啊,標準的利潤盡量拉高、成本盡量
壓低,壓過頭還有人坐勞工的位子操老闆的心在那邊用契約
契約的護航==
Linda avatar
By Linda
at 2023-03-09T23:30
roc1110你要幫那個律師助威,好歹也了解一下法條
https://reurl.cc/Q4jDrZ 你大概沒看過勞動部官網
Edward Lewis avatar
By Edward Lewis
at 2023-03-09T07:31
https://i.imgur.com/9ogt8Ws.jpeg
Linda avatar
By Linda
at 2023-03-09T23:30
關於「試用期」之約定,原規範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但該細則已於86年6月12日修正發布刪除試用期間之規定
可由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
約定。
Regina avatar
By Regina
at 2023-03-09T07:31
所以不用在那邊扯什麼五四三,回答原PO的問題就好
試用期本身不違法,但任何契約本來就不能與法律牴觸
Anthony avatar
By Anthony
at 2023-03-09T23:30
再講到三個月試用期沒通過可以索取資遣費就更好笑了
https://reurl.cc/rLQXpr
Emma avatar
By Emma
at 2023-03-09T07:31
依照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3個月以內根本沒規定
預告期,你要怎麼索討資遣費?
Rachel avatar
By Rachel
at 2023-03-09T23:30
GroveStreet你要告我誹謗??我就指出你的錯誤事實阿
Callum avatar
By Callum
at 2023-03-09T07:31
而且誹謗罪是告訴乃論,要由被害人提出告訴,其他
律師要告什麼?
Odelette avatar
By Odelette
at 2023-03-09T23:30
既自稱律師,麻煩引用法律專有名詞時,請專業一點。
Ursula avatar
By Ursula
at 2023-03-09T07:31
預告期跟資遣費是兩碼子事……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23-03-09T23:30
算了我放棄,沒看過這種完全不懂勞基法還可以振振有
詞散播錯誤資訊的。其他版友如果還有這方面的疑問,
也可以站內信我,我視情況回覆,就不佔用版面了
Todd Johnson avatar
By Todd Johnson
at 2023-03-09T07:31
然後saza你真可愛,你那個推文是講「貴事務所」,當
然事務所內的其他合夥律師都有告訴權呀www 但這邊不
成立誹謗也是因為沒人知道我是誰跟我的事務所是哪間
,你要反駁也要打對點呀哈哈。不過看你前面各種跳題
推文,法律對你而言真的太困難了
Hedy avatar
By Hedy
at 2023-03-09T23:30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預告期工資和資遣費都分不清
楚的人
Olivia avatar
By Olivia
at 2023-03-09T07:31
https://i.imgur.com/5tegCpq.jpg
自己被自己打臉,你給的勞動部官網下面就跟你說要給資遣費了
Elvira avatar
By Elvira
at 2023-03-09T23:30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對不起我忍不
住豪邁的笑了
Megan avatar
By Megan
at 2023-03-09T07:31
預告工資“及”資遣費,這個及很重要
Charlotte avatar
By Charlotte
at 2023-03-09T23:30
天啊,契約自由不是這麼用的! 定期契約的原則是「非繼
續性工作」, 只要是「繼續性工作」就不可以是定期契約
。 如果企業要裝死, 不管企業是笨還是壞, 繼續性工作
採用定期契約, 勞工也簽名同意,企業到期叫勞工走,說
契約自由已經雙方簽名了啊... 很棒喔~剛好是勞基法第9
條的規範內容, 裁處大刀在等著! 可是勞工應徵時想要這
工作怎麼辦? 簽了啊! 如果仍然繼續工作算賺到, 合約
就當沒看到, 但是勞工就是要賭後續如果公司真的白癡到
用定期契約叫他走, 具名檢舉還有上法院很麻煩而已。
Frederica avatar
By Frederica
at 2023-03-09T07:31
勞工要知道自己的權利。 至於勞工是否要肩負責教育企業
的「任務」, 就是自行考量了。 因為勞動基準法第9條要
具名檢舉 比較容易成立裁處, 因為實務還是會看勞工有沒
有權利受損。 如果勞工定期契約簽了20年,順順利利的退
休,每年的特休也都有累計、有給, 除非具名申訴, 不然
笨公司 就是簽了一個沒用的東西塞在抽屜啊....
Liam avatar
By Liam
at 2023-03-09T23:30
然後「預告期工資」跟「資遣費」 是兩個不同的東西啊!
到職3個月內,資遣勞工沒有預告期。 但是資遣費這種東
西,就算是到職一天也有啊~ 很多勞工都弄不清楚, 但是
我沒想到會在版面看到這個誤解...
Sierra Rose avatar
By Sierra Rose
at 2023-03-09T07:31
然後再看看他同版其他篇振振有詞的推文…
Charlie avatar
By Charlie
at 2023-03-09T23:30
嘆為觀止 真的......
試用期簽短期約是違法的這件事 喂狗資訊一堆不是嗎?
都會上PTT了耶
Robert avatar
By Robert
at 2023-03-09T07:31
是真的不懂,還是為了吵贏硬拗啊
Caroline avatar
By Caroline
at 2023-03-09T23:30
不怕不懂,就怕裝懂,然後聲音還很大超兇...= =, 諮詢
的時候最怕這一種...
Barb Cronin avatar
By Barb Cronin
at 2023-03-09T07:31
看到把預告期工資跟資遣費混為一談的搞笑言論...我瞬間
Kelly avatar
By Kelly
at 2023-03-09T23:30
覺得不用再比下去了吧XD
Charlie avatar
By Charlie
at 2023-03-09T07:31
其實更前面他聽不懂grove的解釋還硬要扯自己的觀念才是正
確的時候就知道不用比了,只是覺得工作版這種鍵盤俠一多
起來頭就有點痛
Jessica avatar
By Jessica
at 2023-03-09T23:30
本來就沒有試用期這種東西,鬼島很多公司都在掰跟騙
Vanessa avatar
By Vanessa
at 2023-03-09T07:31
哪有甚麼試用期這種鬼島成天掰出來的術語
Xanthe avatar
By Xanthe
at 2023-03-09T23:30
這就是資方話術啊 不用試用期 改其他字眼就能接受嗎?
Daniel avatar
By Daniel
at 2023-03-09T07:31
"試用期"法院多採取解雇權保留說 而非定期契約
Margaret avatar
By Margaret
at 2023-03-09T23:30
那是在契約屬於「不定期契約」的前提下,法院對於試
用期的約定採解僱權保留說,在試用期內資遣員工,可
以不用達到勞基法第11條合法事由的標準
Rae avatar
By Rae
at 2023-03-09T07:31
這串所有討論大概是從我那段囉嗦的推文開始 不過看來
我說的還遠遠不夠全面 感謝樓上許多司法實務界人士的
分享和賜教 現在法界願意上PTT分享的人實在很少XD
Skylar Davis avatar
By Skylar Davis
at 2023-03-09T23:30
呵呵~ PTT勞權女神 賴疲勞母狗 底下的人被罵狗 也不敢吭聲
真以為鍵盤打打字 或是 帶風向跟風拉人就有用嗎? 嘻嘻
Sierra Rose avatar
By Sierra Rose
at 2023-03-09T07:31
第一次看到有人臉被打一次還不夠還硬要被打兩次三次四次
五次的
Genevieve avatar
By Genevieve
at 2023-03-09T23:30
朝聖
Lily avatar
By Lily
at 2023-03-09T07:31
說個笑話 在台灣談勞基法 勞保高薪低報的公司那麼多
Elizabeth avatar
By Elizabeth
at 2023-03-09T23:30
怎麼可能試用期就站在資方的對立面 肯定被逼退

待業青年政府補助課程-行銷暨英文培訓班

John avatar
By John
at 2023-02-25T16:59
在全球化的現在,擁有基本的英文能力已是求職者不可或缺的技能之一。 此外,自媒體的興起,也讓許多人有機會透過網路分享自己的創意和想法 ,並且轉換成收益。 勞動部為強化青年知識與技能,特別針對本國籍15~29歲的待業青年或夜間部學生 提供產業新尖兵試辦計畫。只要符合資格,不僅課程費用全額補助, 最多還可以月領8 ...

興大-免費職訓-創意產品開發.自媒體行銷

Zanna avatar
By Zanna
at 2023-02-24T15:02
辦訓單位:中興大學 上課地點:臺中市南區興大路145號 (由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委託辦理) ※全額免費※曾經投保過勞保退保者 《待業者職業訓練》 一、招生課程: 1.創意產品開發3D列印培訓班(300小時)(30人) 上課日期:112/04/26-112/06/30(每 ...

錄取之後,一般可以考慮多久?

Ursula avatar
By Ursula
at 2023-02-24T12:25
近期面試了一家公司,應該會錄取,細節都談好了。但是今天104開了一個缺離家近,規模更大的公司。立刻就投履歷了,蠻想去的,但錄取機率一半。 想問要怎麼跟第一家公司談比較好,或是怎麼說法比較好。 1.請他給我一週考慮。可是我是小眾產業,沒有聽過有人考慮一週的。請問怎麼開口比較好? 2.先答應offer,壓一 ...

為什麼99%轉職數據分析的人都失敗了

Blanche avatar
By Blanche
at 2023-02-24T11:04
※ 引述《a78998042a (Benjimin)》之銘言: : 如果你對數據分析轉職感興趣 : 如果你周遭有人想要轉職到這個領域 : 請把這篇文章給他看,這將幫助他節省2年以上的時間 : 我在22年秋季開始,開始了免費的數據轉職諮詢服務 : 期間接觸到超過50+的人談論他們的疑惑 : 有人曾參加轉職輔導, ...

木工

Bethany avatar
By Bethany
at 2023-02-24T01:17
※ 引述 《TolerTSAI (Ash)》 之銘言: : 例如我學長打籃球手斷了 也是好好的值班好幾個月等到手恢復 : 薪水也是全薪領好領滿 : 工人的風險不會比較低 跑救護已經看過各式的工地花式死法了 : 只是工人大多不會上新聞而已(甚至連人死了 整個工地都沒人認識這個人==) : 台灣的工安意識真的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