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是否牴觸勞基法?? - o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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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輩好

有一個問題想要請問各位大大

依照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
告雇主。」
〈*註:第16條第1項規定其預告期間為:
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所以等於說,三個月試用期內的話,不需要提前預告嗎?

預告的定義又是為何呢?


主要是因為我在三個月試用期內,

我5/5確定拿到了新公司的簽名offer,5/15報到,

我於當日下班後Line告知經理離職一事,經理已讀並說星期一談

從5/5算至5/14剛好10天,但公司規定又說一般員工離職皆須提前10日

否則不予發薪水,請問這是否有牴觸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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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mma avatarEmma2017-05-08
不發薪水牴觸 皆10日預告牴觸 5號已確定預告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7-05-10
無論是口頭或書面只要提出離職的意思表示即為預告,未
滿三個月年資法無明定是否要提前預告(所以不提前也沒
差),不管怎樣扣留薪水就是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7-05-11
是。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7-05-15
雖然說不需要告知 但其實還是得告知一下比較好...
Zanna avatarZanna2017-05-16
不告知 雇主咬定你曠職 你要怎麼辦?
Ingrid avatarIngrid2017-05-16
曠職?都要離職了有差嗎
Madame avatarMadame2017-05-18
不告知誰知道你要離職,當然是曠職論,有告知還記曠
職就不應該
Linda avatarLinda2017-05-23
說會曠職的是要從哪天開始算?離職那天嗎?
Isla avatarIsla2017-05-26
口頭告知比較無法舉證,有書面紀錄比較保險,賴對話紀錄
也行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7-05-29
如果是被勞工局判定是曠職離職的話 除非你擺明什麼資遣
費 非自願離職 都不拿的話 其實也沒差啦 薪資還是拿的
Edith avatarEdith2017-05-31
笑了,都找到其他工作自願離職了是要拿什麼資遣費拿什
麼非自願離職?再說假設1號就走人,你234號是要算什麼
曠職?難不成要算曠職然後5號變離職日?啊靠北我1號就
走人了好嗎!拜託動點腦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