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是否牴觸勞基法?? - o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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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一、對於您的發問,由《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由此可知,《勞動基準法》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規定。

亦即,實際上的勞動契約條件可以比法律規定優渥,但不得比法律規定嚴苛。

二、什麼是「預告」?預告是指「預先告知」的意思。

立法目的之一是便於公司可以在勞工離職前進行後續聘僱、招募新進員工。

回到原發文內容,因為原PO任職不到3個月,依法無預告期間的適用。

若公司訂有比法律規定更嚴苛的預告期間規定的話,

則該規定已牴觸《勞動基準法》了,就該部分應當認為無效。

三、至於說,既然不適用預告期間規定,那麼是不是就可以直接揮揮衣袖、轉身離開?

個人看法認為,最好還是告知一下比較妥適,也讓公司那邊知道您即將離去。


類似議題可以參考本人在2015年8月21日答覆蘋果日報【法律信箱】的內容。
( 縮網址:https://goo.gl/FlNscW )


以上,供有興趣的人參考。


劉嘉宏律師


※ 引述《s851442 ( {shawn})》之銘言:
: 各位前輩好
: 有一個問題想要請問各位大大
: 依照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
: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 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
: 告雇主。」
: 〈*註:第16條第1項規定其預告期間為:
: 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 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 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 所以等於說,三個月試用期內的話,不需要提前預告嗎?
: 預告的定義又是為何呢?
: 主要是因為我在三個月試用期內,
: 我5/5確定拿到了新公司的簽名offer,5/15報到,
: 我於當日下班後Line告知經理離職一事,經理已讀並說星期一談
: 從5/5算至5/14剛好10天,但公司規定又說一般員工離職皆須提前10日
: 否則不予發薪水,請問這是否有牴觸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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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7-05-08
蘋果大律師好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7-05-10
早安您好!不敢當~~
Hedwig avatarHedwig2017-05-12
感謝
Callum avatarCallum2017-05-16
不客氣,希望能讓更多板友多了解勞動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