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人簽過 競業禁止 嗎? -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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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競業禁止條款(契約)來說

可以分為兩大部分:

第一: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止

第二:離職後一定期間的競業禁止

第一部分就像原po提到的1.,原則上這部份就算沒簽,

受僱人如果有為和公司有相同業務範圍之行為時,

仍可能會有法律責任(違反忠實義務或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第二部分就像原po提到的2.,這部份在法律上要件就比較嚴格

例如有:

1.限制之範圍應合理,

如在原公司為RD,限制範圍可能就限於研發職,不能禁止到他公司做行銷等

2.受僱人在公司有一定層級之職位(RD或主管階級等)

3.應給予受僱人一定之金額補償,簡單的說要額外給$$

4.限制期間應合理,一般來說是兩年

5.限制的區域,即工作地點,如台灣、亞洲區等

這是法院的見解,但一般公司的競業禁止條款大多不符合上述要件,尤其是3

但公司還是會很機車的叫你簽,到時候離職到其他相類似的公司可能也會恐嚇你或告你

不過如果競業禁止條款(契約)沒有合乎上述五個要件,法院原則上是不會判你輸的

但請把契約和相關證據都留存好,以備日後不時之需

其他資料可以參考以下連結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07375&page=2

http://www.bankunions.org.tw/?q=node/1656









※ 引述《daliaum ()》之銘言:
: 到新公司報到 今天下班前 公司人員拿出一份雇傭契約請我簽名
: 其中一條是 競業禁止:
: 1.乙方(我)自到職日起 於本契約有效內 非經甲方(公司)事前書面同意 不得為下列行為
: A.以自己或他人名義經營與甲方業務相同或類似之事業 或投資前述事業達該事業
: 資本額或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
: B.為與甲方業務相同或類似公司 商號或個人之受僱者 受任者或顧問
: 2.乙方於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二年期間內
: 不得為自己或他人從事或經營與甲方直接競爭之商業行為
: 請問這樣是等於我若是自願離職或遭到解雇 我也不能找相關的行業工作嗎?
: 如果是的話累積的經歷這兩年不就沒用了
: 我目前沒有這份工作的經驗與資歷 所以薪水談的也不高22K+4K津貼
: 3月因非自願性離職 目前還可以領失業津貼約一個月20000左右(可領到9月)
: 因為不想空窗太久 想說趕快再找份工作 累積經驗和實力 沒想到卻有這條款
: 有人也有遇到過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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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na avatarIna2013-06-05
長知識,推
Hazel avatarHazel2013-06-09
#1HVWjo9I 另要看雇主有無法律上利益應受保護之必要
Ida avatarIda2013-06-12
員工有無顯著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
Ina avatarIna2013-06-16
沒給你期限內的薪資都是違法的東西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3-06-20
所以,沒有3,就等於開無敵囉!
Lucy avatarLucy2013-06-24
也沒有說到無敵啦,只能說資方比較站不住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