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費計算有誤,申請勞工局調解 - 離職
By Joseph
at 2015-05-17T15:04
at 2015-05-17T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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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前天2015/5/15(以下簡稱該日)遭某公司資遣,任職期間為2015.1.19~2015.5.15
(共117天,近四個月),遭資遣的理由為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項。
(但人資要我離職時,我有問理由我聽起來都是非理由的理由)。
該日人資有給我資遣費與預告工資計算,並於該日給我非自願性離職單與資遣費預告工資
等資料,並將薪資於該日匯入我薪轉帳戶。
該日我有看資遣費計算的單據(人資提供),我的薪資為57000+8000主管津貼=
65000全薪/月薪。但該人資提供之單據為平均薪資55565(依我的所得全薪資計算總額
應該為254758,根據勞基法第二條平均薪資計算應該為(254758/117)x30=65322
而該公司平均薪資旺季將今年五月的薪資計算入再除以四,因此計算出金額為55564。
我於該日去勞工局申請調解,並提供勞工局我的銀行薪資轉帳還有人資提供給我的
資遣費與預告工資計算明細,因為當日我餘人資談時有錄音並且確認有問人資我的
平均工資計算有誤,但人資堅決說平均薪資計算無誤,但我依照提供資料計算
資遣費與預告工資計算少了約五千多元。(計算差異如下)
人資計算 (55565/30)x10(預告工資十天)+資遣費9029
=18996+9029=28025
根據勞基法第二條計算(65322/30)x10+65322/6=21774+10887=32661
兩者差異4636,我於勞工資調解時,對方若堅持沒計算錯誤,則我應該怎麼處裡呢?
我的問題是:
1.勞資爭議除斥期30天,是否可再申請聘僱關係仍存在
2.是否仍可申請失業給付? (我不是新鮮人,投保累績有超過一年)
3.對方若拒絕付兩者資遣費差異,是否就要進入訴訟程序?
煩請各位前輩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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