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公司是不是可以被免於開罰? - 離職
By Poppy
at 2020-06-08T20:37
at 2020-06-08T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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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icoricoyan (芮可)》之銘言:
: 以下是我遇到的狀況,想請比較懂勞基法的大家給我一些一意見:
: 我個人因為某些注意力缺陷的問題,無法完美達到前一份工作主管所要求的某項工作標
準
: ,故主管上周6/3直接叫我走路了。(我還在試用期中)
: 此時依照法律正常的情況來說,這名主管要在6/3的前十天5/25通報資遣才合法。
: **就業服務法第33條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
、
: 性別、 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
地
: 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 但事實情況卻是主管在6/1才通報勞動局,並且在三天後6/3馬上斷保叫我走路。並且還
要
: 我簽"自願離職書"。所幸,後來查了資料沒有簽名,才主動跟主管要"非自願離職書"。
: 然而從6/3離職起與主管要求非自願離職書以後,主管口頭上一直承諾我會盡快發給我
,
你搞到現在才來問,帶薪謀職假都沒請到,可惜了!
: 但一直拖到今天6/8了都還沒有發下,並且今天打過去也是說還在處理中(都處理了好幾
天
: 了……= =)。
: 故想問的是,該主管是否因為怕我太快去申請失業補助會引起勞動局注意,對公司開罰
,
: 所以才故意藉口拖延發非自願離職書的?
不是,他如果6/1通報主管機關,依法非自願離職證明上面寫的日期就必須是6/11(含)
之後,這跟你什麼時候去就業服務站辦理失業登記無關,至於開罰,除非他在你離職後還
一直扣著你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不給;但說實在的,今天就算是自願離職,離職證明書也
必須等你把該辦的離職手續都辦完了人資才會給你啊~還是稍安勿躁吧?
: 如果是這樣,那如果他一直拖延到實際通報資遣的十天後6/10再發給我非自願離職書的
話
: ,是否就不會被開罰了呢?
按照法規,非自願離職證明上的離職日期應至少為資遣通報的日期+10天,而公司在你的
「最後上班日」再把非自願離職證明文書給你,也是符合規範的
: (我手上有email紀錄可以證明主管是6/3請我離職的)
: 因為我其實自認蠻用心在做這份工作,雖然尊重主管的決定,但對被資遣這件事還是很
不
: 甘心,所以很不希望公司可以逃過行政罰鍰,更何況他們也是違法的。
: 所以想問大家我應該怎麼做?繼續催促主管快點給我離職證明?還是不管主管的口頭承
諾
: ,趕快申請調解?或是說就算我6/10後才簽非自願離職,事後也能申訴公司太晚通報進
而
: 開罰?
他們唯一「可能」有問題的部份在於資遣的預告期: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資遣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
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
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之規定,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
預告期間之工資。
但如果你任職未滿三個月,他們依法是不需要有預告期的,也就是說他們只要6/1通報,
從通報後隔天往後推算10日,非自願離職證明上的離職日期寫6/11,生效日6/12(這天就
不用去公司了),就沒有違法的問題
: 謝謝大家的耐心閱讀與回答了
至於調解的部份,等他們沒給你資遣費,或者沒給你非自願離職證明/證明書上的日期有
問題,再去調解吧!
最後再注意一下他們勞健保的退保日期,尤其是健保都是按月扣的,如果他們讓你六月中
走卻扣了整個月的健保費,記得要跟他們討~
(還有問題的話請撥打我在您文章推文中的專線吧,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XD)
--
: 以下是我遇到的狀況,想請比較懂勞基法的大家給我一些一意見:
: 我個人因為某些注意力缺陷的問題,無法完美達到前一份工作主管所要求的某項工作標
準
: ,故主管上周6/3直接叫我走路了。(我還在試用期中)
: 此時依照法律正常的情況來說,這名主管要在6/3的前十天5/25通報資遣才合法。
: **就業服務法第33條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
、
: 性別、 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
地
: 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 但事實情況卻是主管在6/1才通報勞動局,並且在三天後6/3馬上斷保叫我走路。並且還
要
: 我簽"自願離職書"。所幸,後來查了資料沒有簽名,才主動跟主管要"非自願離職書"。
: 然而從6/3離職起與主管要求非自願離職書以後,主管口頭上一直承諾我會盡快發給我
,
你搞到現在才來問,帶薪謀職假都沒請到,可惜了!
: 但一直拖到今天6/8了都還沒有發下,並且今天打過去也是說還在處理中(都處理了好幾
天
: 了……= =)。
: 故想問的是,該主管是否因為怕我太快去申請失業補助會引起勞動局注意,對公司開罰
,
: 所以才故意藉口拖延發非自願離職書的?
不是,他如果6/1通報主管機關,依法非自願離職證明上面寫的日期就必須是6/11(含)
之後,這跟你什麼時候去就業服務站辦理失業登記無關,至於開罰,除非他在你離職後還
一直扣著你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不給;但說實在的,今天就算是自願離職,離職證明書也
必須等你把該辦的離職手續都辦完了人資才會給你啊~還是稍安勿躁吧?
: 如果是這樣,那如果他一直拖延到實際通報資遣的十天後6/10再發給我非自願離職書的
話
: ,是否就不會被開罰了呢?
按照法規,非自願離職證明上的離職日期應至少為資遣通報的日期+10天,而公司在你的
「最後上班日」再把非自願離職證明文書給你,也是符合規範的
: (我手上有email紀錄可以證明主管是6/3請我離職的)
: 因為我其實自認蠻用心在做這份工作,雖然尊重主管的決定,但對被資遣這件事還是很
不
: 甘心,所以很不希望公司可以逃過行政罰鍰,更何況他們也是違法的。
: 所以想問大家我應該怎麼做?繼續催促主管快點給我離職證明?還是不管主管的口頭承
諾
: ,趕快申請調解?或是說就算我6/10後才簽非自願離職,事後也能申訴公司太晚通報進
而
: 開罰?
他們唯一「可能」有問題的部份在於資遣的預告期: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資遣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
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
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之規定,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
預告期間之工資。
但如果你任職未滿三個月,他們依法是不需要有預告期的,也就是說他們只要6/1通報,
從通報後隔天往後推算10日,非自願離職證明上的離職日期寫6/11,生效日6/12(這天就
不用去公司了),就沒有違法的問題
: 謝謝大家的耐心閱讀與回答了
至於調解的部份,等他們沒給你資遣費,或者沒給你非自願離職證明/證明書上的日期有
問題,再去調解吧!
最後再注意一下他們勞健保的退保日期,尤其是健保都是按月扣的,如果他們讓你六月中
走卻扣了整個月的健保費,記得要跟他們討~
(還有問題的話請撥打我在您文章推文中的專線吧,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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