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 加班
By Yedda
at 2016-12-28T11:29
at 2016-12-28T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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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時,應依法給付加
班費,其標準為:
(1)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
(2)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3)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以
內者,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若工作為做2休2之科技業,每日加休息總12小時
由於之前加班費的算法就是1.33*2+1.66*8,所以8小時內加班費算法沒變化
但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這條本來有疑惑是不是要扣掉休息時間2小時,得到額外增加的2.66*2
有致電勞工局確認,人員表示算法為1.33*2+1.66*6+2.66*4,不須扣除2小時休息時間
修法前加班1.33*2+1.66*8 =15.94小時
修法後加班1.33*2+1.66*6+2.66*4=23.26小時
23.26-15.94=7.32小時,扣掉7天假/2(35小時)
加班超過7天候,能得到到加班費增加
感覺勞動部很喜歡先減後加,依對修法前假日加班費的解釋
三、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1日工資。
依這句解釋原加班費額外給1倍,而不是0.33*2+0.66*6
是這樣算才有較多增加的感覺,所以虎扯?
有人對這部分有了解過嗎?我理解對嗎?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時,應依法給付加
班費,其標準為:
(1)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
(2)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3)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以
內者,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若工作為做2休2之科技業,每日加休息總12小時
由於之前加班費的算法就是1.33*2+1.66*8,所以8小時內加班費算法沒變化
但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這條本來有疑惑是不是要扣掉休息時間2小時,得到額外增加的2.66*2
有致電勞工局確認,人員表示算法為1.33*2+1.66*6+2.66*4,不須扣除2小時休息時間
修法前加班1.33*2+1.66*8 =15.94小時
修法後加班1.33*2+1.66*6+2.66*4=23.26小時
23.26-15.94=7.32小時,扣掉7天假/2(35小時)
加班超過7天候,能得到到加班費增加
感覺勞動部很喜歡先減後加,依對修法前假日加班費的解釋
三、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1日工資。
依這句解釋原加班費額外給1倍,而不是0.33*2+0.66*6
是這樣算才有較多增加的感覺,所以虎扯?
有人對這部分有了解過嗎?我理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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