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完調解會了,不愉快的過程分享 - 加班
By Adele
at 2017-02-09T10:27
at 2017-02-09T10:27
Table of Contents
原文恕刪
對公司有異議的部份
原文 : 1.任職近四個半月才被通知資遣,當時面試公司告知試用期三個月
適任與否應在期間就得判定 (但在剛進公司時,老闆就對我說其實能不能用人
,一個月就能決定)
勞基法沒有所謂試用期
公司所稱的試用期
期間所有你法律上權利跟一般員工都相同
公司有給你資遣費嗎 ? 你年資算5個月
勞基法 17 條 一項二款 (資遣費算法)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原文 : 2.勞保、健保低報,皆以最低級距去申報
檢舉公司讓公司被罰錢
勞工保險條例 第 72 條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
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84 條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五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
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原文 : 3.試用期過後未調薪,面試時告知我試用期薪水為 N ,過後為 N+5K
第四個月收到薪水才發現沒有調薪
有沒有簽勞動契約約定薪資 不然口說無憑很難請求
原文 : 4.工資以日薪計,請一天假扣1,500,九月兩天颱風假就被扣了3,000
面試時未告知計薪方式
日薪計或月薪計都合法
颱風假雇主不得強制勞工出勤 勞工不出勤不得扣全勤獎金或對考績有影響
雇主可以不給薪
所以兩天颱風假扣 3,000合法
但要留意的是 公司在計算加班費時 是用甚麼基準
日薪 1,500 時薪 188(四捨五入)
平日加班 前兩小時時薪 252,後兩小時時薪 314
但公司算法可能是怎樣
日薪 1,500 工作 22天 我推估你月薪大概 33,000
公司在算加班費時用 33,000 / 30 = 1,100(日薪)
日薪用 1,100 計算所有加班費都少給
簡單來說
要扣錢就說你是日薪制 可以扣比較多
要算加班費就說你是月薪制 可以給比較少
有沒有簽勞動契約約定是月薪制還是時薪制
原文 : 5.就業保險未保,致無資格請領失業給付
離職前向老闆提出問題,對方僅答覆公司不成立投保單位,完全沒有溝通意願
就業保險是一個員工就要投保 跟勞保4人以下沒關係
公司沒幫你投保要被罰你到職日起 10倍保費
你領不到的失業給付 公司要付給你
就業保險法 第 38 條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
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
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原文 : 6.公司態度出爾反爾,要員工留任之後卻又改口維持原決定資遣
離職至今,老闆從未對我解釋,覺得自己非常不受尊重。調解會時提出疑義,
委員卻在旁幫腔,說老闆管理公司很忙 (什麼鬼)
出爾反爾這種事很難證明
可以要求公司提出資遣原因是甚麼
無法勝任此工作的標準是甚麼
公司有沒有制度是說明怎麼評比
拿不出來資遣就無效
調解時說要恢復工作權 復職
原文 : 7. 12月發薪日,同事僅 LINE 我薪轉金額,請公司提供年度薪資明細,公司拒絕
公司從未提供給我薪資單,手邊僅有一張是同事跟我約談離職時印出來給我參
考的
檢舉公司讓公司被罰錢
公司拿不出來會被罰 2 ~ 30 萬 (勞基法79條)
勞基法 第 23 條 第二項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
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
調解過程
你所稱的主持人是調解委員
就是負責當和事佬 至於法律基礎水準不一
還有調解委員看事情角度也都不一樣
所以不要期待調解委員能幫你甚麼
關鍵是你帶去的那個人(你所稱你的調解委員)
通常陪同的人可能是親戚 朋友 律師
所以資方陪同的人(你所稱資方的調解委員)
會跟資方熟識 很正常
原文 : 然後還表示她知道五人以下的公司政府原本就沒有強制公司成立投保單位,
但她願意幫我保勞保,這是她給我的 ”favor” 所以這是老闆給我的恩惠嗎?
4人以下公司的確不是強制投保單位
但是你可以自願加保 (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
公司仍然要幫你投保 所以不是恩惠
原文 : 調解全程讓人明顯感覺到,調解委員的立場都是偏向資方
你這邊提的調解委員應該是指陪同資方的人
他會偏向資方很正常 因為可能是資方的 親戚 朋友 律師
他角度當然是想辦法讓資方少拿錢出來
最關鍵是你帶去的人(你所稱你的調解委員)
他雖然是律師 但應該是你去申請時調解會派給你的
感覺你跟他是不熟識的
所以他跟你是沒有關係
你這場調解對他來說只是一個工作
你有沒有要到錢跟他沒關係
所以感覺過程中他並沒有跟對方有攻防
(這是從你文字中我的解讀 如果有誤會請見諒)
你的案例有兩種處理方式
第一條路 申請調解
拿回你該拿的錢
看加班費有沒有計算錯誤
失業補助這塊本來就是你應得的權利
我猜公司一定沒有每月幫你提撥 6趴退休金
這塊你應該是忽略了沒要到
調解一定要帶一個懂相關法律的人去
才知道哪些是你可以請求
還有調解中對方講的話是不是唬人
至於兇不兇我覺得不是重點
調解不是要吵架 而是就事論事 把事情處理好
我也都笑笑的跟對方談我方的請求
我請求的法源依據是甚麼
讓對方啞口無言
第二條路 上法院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上法院的確曠日廢時沒錯
不過看公司做事情態度
怎麼認定你無法勝任此工作
應該是拿不出佐證資料
所以你贏的機會很高
假設這個官司打了一年 最後你贏了
公司要付你這一年來每個月的薪水.勞退提撥
以上
文很長
謝謝看完
--
對公司有異議的部份
原文 : 1.任職近四個半月才被通知資遣,當時面試公司告知試用期三個月
適任與否應在期間就得判定 (但在剛進公司時,老闆就對我說其實能不能用人
,一個月就能決定)
勞基法沒有所謂試用期
公司所稱的試用期
期間所有你法律上權利跟一般員工都相同
公司有給你資遣費嗎 ? 你年資算5個月
勞基法 17 條 一項二款 (資遣費算法)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原文 : 2.勞保、健保低報,皆以最低級距去申報
檢舉公司讓公司被罰錢
勞工保險條例 第 72 條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
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84 條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五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
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原文 : 3.試用期過後未調薪,面試時告知我試用期薪水為 N ,過後為 N+5K
第四個月收到薪水才發現沒有調薪
有沒有簽勞動契約約定薪資 不然口說無憑很難請求
原文 : 4.工資以日薪計,請一天假扣1,500,九月兩天颱風假就被扣了3,000
面試時未告知計薪方式
日薪計或月薪計都合法
颱風假雇主不得強制勞工出勤 勞工不出勤不得扣全勤獎金或對考績有影響
雇主可以不給薪
所以兩天颱風假扣 3,000合法
但要留意的是 公司在計算加班費時 是用甚麼基準
日薪 1,500 時薪 188(四捨五入)
平日加班 前兩小時時薪 252,後兩小時時薪 314
但公司算法可能是怎樣
日薪 1,500 工作 22天 我推估你月薪大概 33,000
公司在算加班費時用 33,000 / 30 = 1,100(日薪)
日薪用 1,100 計算所有加班費都少給
簡單來說
要扣錢就說你是日薪制 可以扣比較多
要算加班費就說你是月薪制 可以給比較少
有沒有簽勞動契約約定是月薪制還是時薪制
原文 : 5.就業保險未保,致無資格請領失業給付
離職前向老闆提出問題,對方僅答覆公司不成立投保單位,完全沒有溝通意願
就業保險是一個員工就要投保 跟勞保4人以下沒關係
公司沒幫你投保要被罰你到職日起 10倍保費
你領不到的失業給付 公司要付給你
就業保險法 第 38 條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
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
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原文 : 6.公司態度出爾反爾,要員工留任之後卻又改口維持原決定資遣
離職至今,老闆從未對我解釋,覺得自己非常不受尊重。調解會時提出疑義,
委員卻在旁幫腔,說老闆管理公司很忙 (什麼鬼)
出爾反爾這種事很難證明
可以要求公司提出資遣原因是甚麼
無法勝任此工作的標準是甚麼
公司有沒有制度是說明怎麼評比
拿不出來資遣就無效
調解時說要恢復工作權 復職
原文 : 7. 12月發薪日,同事僅 LINE 我薪轉金額,請公司提供年度薪資明細,公司拒絕
公司從未提供給我薪資單,手邊僅有一張是同事跟我約談離職時印出來給我參
考的
檢舉公司讓公司被罰錢
公司拿不出來會被罰 2 ~ 30 萬 (勞基法79條)
勞基法 第 23 條 第二項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
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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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過程
你所稱的主持人是調解委員
就是負責當和事佬 至於法律基礎水準不一
還有調解委員看事情角度也都不一樣
所以不要期待調解委員能幫你甚麼
關鍵是你帶去的那個人(你所稱你的調解委員)
通常陪同的人可能是親戚 朋友 律師
所以資方陪同的人(你所稱資方的調解委員)
會跟資方熟識 很正常
原文 : 然後還表示她知道五人以下的公司政府原本就沒有強制公司成立投保單位,
但她願意幫我保勞保,這是她給我的 ”favor” 所以這是老闆給我的恩惠嗎?
4人以下公司的確不是強制投保單位
但是你可以自願加保 (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
公司仍然要幫你投保 所以不是恩惠
原文 : 調解全程讓人明顯感覺到,調解委員的立場都是偏向資方
你這邊提的調解委員應該是指陪同資方的人
他會偏向資方很正常 因為可能是資方的 親戚 朋友 律師
他角度當然是想辦法讓資方少拿錢出來
最關鍵是你帶去的人(你所稱你的調解委員)
他雖然是律師 但應該是你去申請時調解會派給你的
感覺你跟他是不熟識的
所以他跟你是沒有關係
你這場調解對他來說只是一個工作
你有沒有要到錢跟他沒關係
所以感覺過程中他並沒有跟對方有攻防
(這是從你文字中我的解讀 如果有誤會請見諒)
你的案例有兩種處理方式
第一條路 申請調解
拿回你該拿的錢
看加班費有沒有計算錯誤
失業補助這塊本來就是你應得的權利
我猜公司一定沒有每月幫你提撥 6趴退休金
這塊你應該是忽略了沒要到
調解一定要帶一個懂相關法律的人去
才知道哪些是你可以請求
還有調解中對方講的話是不是唬人
至於兇不兇我覺得不是重點
調解不是要吵架 而是就事論事 把事情處理好
我也都笑笑的跟對方談我方的請求
我請求的法源依據是甚麼
讓對方啞口無言
第二條路 上法院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上法院的確曠日廢時沒錯
不過看公司做事情態度
怎麼認定你無法勝任此工作
應該是拿不出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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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付你這一年來每個月的薪水.勞退提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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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hn
at 2017-02-12T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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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r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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