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人事聘僱契約 -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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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聘僱契約上有兩條感覺比較有問題的,想請有經驗的人幫忙看一下

大致上是:1.視情況變更工作地點、範圍、職務,乙方不得拒絕。
2.工作時間、規範、休假..等,依照甲方制訂之相關規定,甲方有權隨時修
改與變更,乙方不得異議。

主要是想問,這種單方面變更不得拒絕的條款合理嗎?



然後就是目前的工作內容,和面試談的差距太大了,

面試時只有說偶爾支援其他工作,實際上工後卻變原工作兼總務兼業助,

我只是個拿香蕉的猴子,工作內容太雜完全沒法接受,所以有想翹頭的打算,

想問問,在人事聘僱契約交回前提離職,有需要留下來辦交接嗎?

信寄了人就消失的作法會很糟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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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nnie avatarAnnie2013-12-09
三個月內當天提離職能當天走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3-12-10
我的是調派 調整 得全力配合
Ula avatarUla2013-12-13
現在要面臨 從中壢要改變地點到桃園算是??
Jake avatarJake2013-12-16
我打錯 要從中壢改到台北中山區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3-12-19
勞基法細則有調動五原則 不是說調就可以調
Annie avatarAnnie2013-12-22
基本上只要五原則有一項不符合 你就可以拒絕職務調動
Jake avatarJake2013-12-25
公司要嘛就是摸摸鼻子算了 要嘛就是依法資遣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