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聘僱契約上有兩條感覺比較有問題的,想請有經驗的人幫忙看一下
大致上是:1.視情況變更工作地點、範圍、職務,乙方不得拒絕。
2.工作時間、規範、休假..等,依照甲方制訂之相關規定,甲方有權隨時修
改與變更,乙方不得異議。
主要是想問,這種單方面變更不得拒絕的條款合理嗎?
然後就是目前的工作內容,和面試談的差距太大了,
面試時只有說偶爾支援其他工作,實際上工後卻變原工作兼總務兼業助,
我只是個拿香蕉的猴子,工作內容太雜完全沒法接受,所以有想翹頭的打算,
想問問,在人事聘僱契約交回前提離職,有需要留下來辦交接嗎?
信寄了人就消失的作法會很糟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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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上是:1.視情況變更工作地點、範圍、職務,乙方不得拒絕。
2.工作時間、規範、休假..等,依照甲方制訂之相關規定,甲方有權隨時修
改與變更,乙方不得異議。
主要是想問,這種單方面變更不得拒絕的條款合理嗎?
然後就是目前的工作內容,和面試談的差距太大了,
面試時只有說偶爾支援其他工作,實際上工後卻變原工作兼總務兼業助,
我只是個拿香蕉的猴子,工作內容太雜完全沒法接受,所以有想翹頭的打算,
想問問,在人事聘僱契約交回前提離職,有需要留下來辦交接嗎?
信寄了人就消失的作法會很糟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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