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契約書 -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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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勞動契約書有一條

1.試用期為3月

2.試用期間表現不符要求時,甲方得視情況必要時提前終止勞動契約。

終止契約時甲方得應支付乙方之工資或資遣費中扣抵訓練費用。

3.試用期間乙方自請離職時,需依照公司規定於7日前預告甲方。違者乙
方應按預告期間之薪資總額計付違約金予甲方。

比較有爭議的是第3點,本人到職扣假日為8日,自請離職還要7天前預告
但依勞基法第16條未滿三月,是可以當天提辭呈馬上走人的。

現在契約我是已經有簽,卡在第三點7天前預告,我都要閃人了,還要待7天

這樣我馬上離職是不是這8天做白工領不到錢

請問這樣公司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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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lerie avatarValerie2015-03-22
違反法律之契約條文無效,離職預告日依勞基法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