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資遣費的問題 - 離職
By Connor
at 2007-10-14T13:26
at 2007-10-14T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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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zeinf ()》之銘言:
: 10/12(五)下班前被副總告知做到當天不用再來上班
: 事先完全沒有預知
: 他說十月份的薪水會照天數算給我
: 我跟他說資遣費的事情
: 他說老闆說妳是不適任 所以沒有資遣費
: 但副總一開始是說因為公司經營上的問題 現在沒有什麼錢
: 再加上現在部門也沒什麼事情給妳們做
依勞基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因不適任而資遣,公司需舉證不適任原因,且必須預告並支付資遣費
若是公司經營上問題必須減少人員,也是必須預告並支付資遣費
依勞基法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由於你工作時間是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必須有十日之預告期
也就是自告知日起,你還要再上班十天
若是公司不讓你上班,仍需支付這十日的薪資
: 我是今年六月六號進這間公司
: 當初說試用期是一個禮拜
: 勞健保是一個月後加保
: 不知道我向勞工局檢舉的話能不能拿到資遣費?
準備你的上班證明和投保資料向勞保局檢舉
但是此為行政處罰,你拿不到錢,也跟資遣費無關
但是可以準備好以作為談判籌碼 (被罰錢還是付點資遣費,老闆會很聰明的)
: 事後聽到同事說 老闆很大聲的說,去告啊,反正妳告不贏我的
: 原本失業難過的心情整個轉變成憤怒
: 但我擔心檢舉所需要的資料我沒有
: 當下副總找我談的時候我沒有錄音
: 也沒有簽下任何條約或是離職證明
: 這是一間小公司 人事都是會計在處理
: 我也沒有把打卡複印下來
在還沒簽下非自願離職書或拿到任何有可以佐證被資遣等離職的資料前
一定還要去上班,否則老闆會以曠職三日為由來開除你 (勞基法第12條第六款)
這樣的話,是拿不到資遣費的
另外也千萬不要簽下任何「自願」離職證明
否則也是拿不到任何資遣費
這兩點非常重要,以後勞保年資合計滿一年後,非自願離職還可請領失業给付
這方面影響的權益就非常大了 (不過這次你的年資還沒到,沒辦法申請给付)
若是老闆拒不付給資遣費與預告薪資,可向所在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
但務必握有對你有利的證據和情勢(影印打卡資料、非自願離職證明、莫曠職等)
這樣在調解上就能佔有更多優勢 (即使調解不成立,上告法院也是如此)
: 因為怕領不到九、十月份的薪水
: 所以一直盧副總簽下一張條約 他有蓋手印
: 上面註記在什麼時間會給我總共多少錢的薪水
: 雖然不知道這張條約是不是有效用?
這方面我不確定是否有用,需詢問相關法律專家
但若公司不付你薪水和資遣費等,如上所訴,向勞工局申請調解
調解成立仍不付的話,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調解不成立,可向法院提出訴訟
所以即使此條約無效,你還是有其他管道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 但還是很笨的要求副總這麼做...
: 甚至覺的把場面搞的很不好....
你只是主張自己的權益,沒有什麼場面好不好看的問題
若是怕場面不好看,只是讓資方佔了便宜
甚至讓往後較不懂法規、不懂主張權益的人也同受其害
: 這是我第一份工作 也是第一次遇到這種問題....
: 希望大家給我一些意見....
: 謝謝!!
目前該做的事如下
第一、星期一仍需照常上班,若公司不給你上班,
請他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及给付薪資與資遣費
第二、蒐集相關證據,尤其以能證明你有上班的資料最為重要
若有與資方人員談判,請務必錄音,以作為往後證據
往後還有任何問題,可以到勞工局詢問相關事務
PTT上有個生活法律版,也可到那邊去詢問法律上的事項
那邊也有不少勞資糾紛的文章和專業律師給出的建議處理方式
看過之後相信你會更清楚自己該主張哪些權益以及往後如何處理
--
: 10/12(五)下班前被副總告知做到當天不用再來上班
: 事先完全沒有預知
: 他說十月份的薪水會照天數算給我
: 我跟他說資遣費的事情
: 他說老闆說妳是不適任 所以沒有資遣費
: 但副總一開始是說因為公司經營上的問題 現在沒有什麼錢
: 再加上現在部門也沒什麼事情給妳們做
依勞基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因不適任而資遣,公司需舉證不適任原因,且必須預告並支付資遣費
若是公司經營上問題必須減少人員,也是必須預告並支付資遣費
依勞基法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由於你工作時間是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必須有十日之預告期
也就是自告知日起,你還要再上班十天
若是公司不讓你上班,仍需支付這十日的薪資
: 我是今年六月六號進這間公司
: 當初說試用期是一個禮拜
: 勞健保是一個月後加保
: 不知道我向勞工局檢舉的話能不能拿到資遣費?
準備你的上班證明和投保資料向勞保局檢舉
但是此為行政處罰,你拿不到錢,也跟資遣費無關
但是可以準備好以作為談判籌碼 (被罰錢還是付點資遣費,老闆會很聰明的)
: 事後聽到同事說 老闆很大聲的說,去告啊,反正妳告不贏我的
: 原本失業難過的心情整個轉變成憤怒
: 但我擔心檢舉所需要的資料我沒有
: 當下副總找我談的時候我沒有錄音
: 也沒有簽下任何條約或是離職證明
: 這是一間小公司 人事都是會計在處理
: 我也沒有把打卡複印下來
在還沒簽下非自願離職書或拿到任何有可以佐證被資遣等離職的資料前
一定還要去上班,否則老闆會以曠職三日為由來開除你 (勞基法第12條第六款)
這樣的話,是拿不到資遣費的
另外也千萬不要簽下任何「自願」離職證明
否則也是拿不到任何資遣費
這兩點非常重要,以後勞保年資合計滿一年後,非自願離職還可請領失業给付
這方面影響的權益就非常大了 (不過這次你的年資還沒到,沒辦法申請给付)
若是老闆拒不付給資遣費與預告薪資,可向所在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
但務必握有對你有利的證據和情勢(影印打卡資料、非自願離職證明、莫曠職等)
這樣在調解上就能佔有更多優勢 (即使調解不成立,上告法院也是如此)
: 因為怕領不到九、十月份的薪水
: 所以一直盧副總簽下一張條約 他有蓋手印
: 上面註記在什麼時間會給我總共多少錢的薪水
: 雖然不知道這張條約是不是有效用?
這方面我不確定是否有用,需詢問相關法律專家
但若公司不付你薪水和資遣費等,如上所訴,向勞工局申請調解
調解成立仍不付的話,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調解不成立,可向法院提出訴訟
所以即使此條約無效,你還是有其他管道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 但還是很笨的要求副總這麼做...
: 甚至覺的把場面搞的很不好....
你只是主張自己的權益,沒有什麼場面好不好看的問題
若是怕場面不好看,只是讓資方佔了便宜
甚至讓往後較不懂法規、不懂主張權益的人也同受其害
: 這是我第一份工作 也是第一次遇到這種問題....
: 希望大家給我一些意見....
: 謝謝!!
目前該做的事如下
第一、星期一仍需照常上班,若公司不給你上班,
請他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及给付薪資與資遣費
第二、蒐集相關證據,尤其以能證明你有上班的資料最為重要
若有與資方人員談判,請務必錄音,以作為往後證據
往後還有任何問題,可以到勞工局詢問相關事務
PTT上有個生活法律版,也可到那邊去詢問法律上的事項
那邊也有不少勞資糾紛的文章和專業律師給出的建議處理方式
看過之後相信你會更清楚自己該主張哪些權益以及往後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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