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職相關爭議 -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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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某間私立學校擔任計劃助理一職

當初簽訂契約時,有額外在約上加註「試用期」期限

且與我交接之前任職員告知我試用期若不適應可隨時提出離職

(聘約上寫 提前一個月告知)

在到任後不久,基於身體舊疾復發無法負荷工作,尤其工作需經常性超時

我亦難以在夜間就診

欲申請離職專注於治療與休養

無奈單位主管不予准辭

強制要求就任至聘期滿,或接替人員到職

且以「交接時主管未在場因此不承認試用期之內容」為由

關於工作量與工時未在交接時詳加闡述的部份

則以「應徵時未主動詢問詳細內容」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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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個人健康需求,我需要離開這樣的工作

專心於治療自己的疾病,或是一個可以讓我有時間治療的簡易工作

但是我的主管不放人,強制執行契約內容

我有適當的管道可以順利離職嗎?

工作單位是否會為此和我求償?可能會有哪方面的求償?
(在聘約上面,隻字為提關於違約之罰則,但會不會因內規而無限上綱?)

懇請各位版友指教 多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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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avid avatarDavid2013-10-09
員工的最大權利就是想走就走,最多是耳朵會癢而已......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3-10-12
……離職依勞基法走,你就站得著腳,違反勞基法都不用理
Hedda avatarHedda2013-10-17
好想知道是哪一家學校哦!
Hazel avatarHazel2013-10-18
原則上 就算簽約了 試用期是沒有這種東西
Hedda avatarHedda2013-10-18
有按照勞基法SOP走 你絕對穩住的
Noah avatarNoah2013-10-23
推樓上勞基法的sop走...要離開,對方也沒辦法說啥
David avatarDavid2013-10-27
請問勞基法sop如何走? 可否提供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