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半年內不得從事相關工作?? - 離職
By Ivy
at 2013-04-29T13:55
at 2013-04-29T13:55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wawababa (0.0)》之銘言:
: 請問一下這個標題。
: 不知道如果在工作合約中有一條是說:(離職後的半年內都不得從事相關行業)。這一條是否合法?
: 謝謝。(雖然我沒有簽署那份合約)
參閱:http://ppt.cc/RvuQ
勞委會公布的競業禁止參考手冊
◎重點
●競業禁止之定義
所謂競業禁止是指事業單位為保護其商業機密、營業利益或維持
其競爭的優勢,要求特定人與其約定在在職期間或離職後之一定
期間、區域內,不得經營、受僱或經營與其相同或類似之業務工
作而言。
●態樣
(1)在職期間之競業禁止
(2)離職後之競業禁止
●離職後之競業禁止條款,是否能被法院認可有效可得執行,需審
酌下列事項:
1.雇主有無法律上利益應受保護之必要
簽訂競業禁止約定,除需著眼於雇主有無實質被保護之利益存在
外,如其所主張應受保護之法律上利益係營業秘密時,此營業秘
密並需符合營業秘密法對營業秘密之定義。如雇主耗費相當心血
或金錢所研發而得優勢技術或創造之營業利益。
2.勞工擔任之職務或職位
雇主欲與勞工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該勞工應擔任一定職務,且
因該職務而有機會接觸公司之營業秘密、參與公司技術之研發等
;對於較低職位本於普通技能就業之勞工,或所擔任的職務並無
機會接觸公司之欲保護優勢技術或營業利益者,則應無限制其競
業的必要。
3.應本契約自由及誠信原則約定
簽訂競業禁止約定應本於契約自由原則,雇主不得以強迫或脅迫
手段,強制勞工一定要簽立,或乘新進勞工之無經驗或利用勞工
急於求職之意願,任意要求勞工簽訂競業禁止約定。
4.限制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是否合理
競業禁止條款應訂明限制勞工競業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
且該限制應不逾越合理範圍,即在社會一般觀念及商業習慣上可認
為合理適當範圍,不會嚴重限制當事人的工作權,以及不會危及受
限制當事人的經濟生存能力。
5.有無代償措施
所謂代償措施係指雇主對於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之補償
措施。至於代償金額,可參考德國商法規定,員工離職後競業禁止
期間內每一年之補償,雇主應支付之補償數額,應不得低於員工離
職時所能取得報酬之一半;及英國則有所謂的「花園休假」,即在
該競業期間原雇主給付薪資報酬給勞工,而該勞工則無需從事工作。
6.違約金是否合理
事業單位固然可以與勞工約定違約金多寡,但應需考量違約金的額
度與競業禁止期間之長短二者間之相關性,並應與是否提供勞工代
償措施作適度衡量。意即如果雇主已提供代償措施,勞工仍恣意違
約,即可視為情節重大,其違約金自可從高考量,如果未提供代償
措施或代償措施金額過低,則勞工違約之可責性即已降低,從而其
給付違約金之正當性必受質疑,故為避免對勞工之工作權造成過度
限制或侵害,違約金金額應依一般客觀事實、勞工違約當時的社會
經濟狀況及當事人可能受損情形來衡酌。
7.員工有無顯著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
競業禁止效力應在離職員工的競業行為確有顯著背信性及顯著的違
反誠信原則時發生,如離職員工對原雇主之客戶、情報大量篡奪等
情事,或其競業之內容或態樣較具惡質性,或競業行為出現有顯著
的違反誠信原則,即屬重大違反誠信原則。另勞工之離職原因係可
歸責於雇主時,競業禁止條款應不發生效力。
--------------------------------------------------------------
提供參考
--
: 請問一下這個標題。
: 不知道如果在工作合約中有一條是說:(離職後的半年內都不得從事相關行業)。這一條是否合法?
: 謝謝。(雖然我沒有簽署那份合約)
參閱:http://ppt.cc/RvuQ
勞委會公布的競業禁止參考手冊
◎重點
●競業禁止之定義
所謂競業禁止是指事業單位為保護其商業機密、營業利益或維持
其競爭的優勢,要求特定人與其約定在在職期間或離職後之一定
期間、區域內,不得經營、受僱或經營與其相同或類似之業務工
作而言。
●態樣
(1)在職期間之競業禁止
(2)離職後之競業禁止
●離職後之競業禁止條款,是否能被法院認可有效可得執行,需審
酌下列事項:
1.雇主有無法律上利益應受保護之必要
簽訂競業禁止約定,除需著眼於雇主有無實質被保護之利益存在
外,如其所主張應受保護之法律上利益係營業秘密時,此營業秘
密並需符合營業秘密法對營業秘密之定義。如雇主耗費相當心血
或金錢所研發而得優勢技術或創造之營業利益。
2.勞工擔任之職務或職位
雇主欲與勞工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該勞工應擔任一定職務,且
因該職務而有機會接觸公司之營業秘密、參與公司技術之研發等
;對於較低職位本於普通技能就業之勞工,或所擔任的職務並無
機會接觸公司之欲保護優勢技術或營業利益者,則應無限制其競
業的必要。
3.應本契約自由及誠信原則約定
簽訂競業禁止約定應本於契約自由原則,雇主不得以強迫或脅迫
手段,強制勞工一定要簽立,或乘新進勞工之無經驗或利用勞工
急於求職之意願,任意要求勞工簽訂競業禁止約定。
4.限制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是否合理
競業禁止條款應訂明限制勞工競業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
且該限制應不逾越合理範圍,即在社會一般觀念及商業習慣上可認
為合理適當範圍,不會嚴重限制當事人的工作權,以及不會危及受
限制當事人的經濟生存能力。
5.有無代償措施
所謂代償措施係指雇主對於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之補償
措施。至於代償金額,可參考德國商法規定,員工離職後競業禁止
期間內每一年之補償,雇主應支付之補償數額,應不得低於員工離
職時所能取得報酬之一半;及英國則有所謂的「花園休假」,即在
該競業期間原雇主給付薪資報酬給勞工,而該勞工則無需從事工作。
6.違約金是否合理
事業單位固然可以與勞工約定違約金多寡,但應需考量違約金的額
度與競業禁止期間之長短二者間之相關性,並應與是否提供勞工代
償措施作適度衡量。意即如果雇主已提供代償措施,勞工仍恣意違
約,即可視為情節重大,其違約金自可從高考量,如果未提供代償
措施或代償措施金額過低,則勞工違約之可責性即已降低,從而其
給付違約金之正當性必受質疑,故為避免對勞工之工作權造成過度
限制或侵害,違約金金額應依一般客觀事實、勞工違約當時的社會
經濟狀況及當事人可能受損情形來衡酌。
7.員工有無顯著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
競業禁止效力應在離職員工的競業行為確有顯著背信性及顯著的違
反誠信原則時發生,如離職員工對原雇主之客戶、情報大量篡奪等
情事,或其競業之內容或態樣較具惡質性,或競業行為出現有顯著
的違反誠信原則,即屬重大違反誠信原則。另勞工之離職原因係可
歸責於雇主時,競業禁止條款應不發生效力。
--------------------------------------------------------------
提供參考
--
All Comments
By Daniel
at 2013-05-03T13:37
at 2013-05-03T13:37
By Mason
at 2013-05-07T12:39
at 2013-05-07T12:39
By Lauren
at 2013-05-11T18:28
at 2013-05-11T18:28
By Odelette
at 2013-05-14T19:33
at 2013-05-14T19:33
Related Posts
24/男/台北/短期 家教
By Agnes
at 2013-04-29T12:15
at 2013-04-29T12:15
主管不簽離職同意書 及勞保轉出問題
By Damian
at 2013-04-29T11:31
at 2013-04-29T11:31
離職證明書與預告天數的問題
By Edward Lewis
at 2013-04-29T11:16
at 2013-04-29T11:16
高雄/女/20/行政助理會計助理
By James
at 2013-04-29T10:46
at 2013-04-29T10:46
台南/女/28歲/正職
By Caroline
at 2013-04-29T09:38
at 2013-04-29T0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