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這間公司呆滿一個月
想要離職換公司且也找到了新工作
但是老闆不放人 且也不給我簽公司內部辭呈
剛進公司有簽一張"在職合約書"
其中一條是 員工離職需一個月前提出
經公司准許後視情況可提前離職
若未經提辭呈或擅至離職
未將職務內相關資料交代清楚
而造成損失可依法追究責任
老闆不找人面試 我也找不到人交接
我有想到要交接給 老闆的兒子
最後可能就曠職處分
我知道這一條不合法
但是還是會怕"可依法追究責任"
請問 這樣真的可法追究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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