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遇到了一個離職的難題,我現在在A公司工作,是著名的連鎖公職補教企業,
我在總公司做了5個月,2個月前才通過員工考核,主管也說我不錯,
但是,事實上我不是很喜歡它的工作以及公司文化和休假制度(月休7天),
所以一直騎驢找馬。
結果讓我找到了B公司,是間小公司,但是制度完善,週休二日,完全依勞基法,
但薪水比A公司少1千,工作又是我熟悉的,我昨天面試完,老闆當下就要我了。
但現在的問題是,B公司要我下週四報到,我現在想不出比較適合的理由週一跟我主管說,
目前雖有兩個理由:
1. 說身體因素(我確實有免疫系統毛病要天天吃藥)所以離職。
→可是這個病有這麼急,需催公司三天內就要辦妥離職嗎?很容易被識破
2. 掰說前主管到某公司,希望我過去幫忙,開出比A公司高1萬多的薪水,所以離職。
→但這個有點傷情面,萬一我在B公司不過試用期,又要在104
上找工作履歷開啟會被發現。(況且A公司主管的確很照顧我)
所以有哪位可以幫幫忙用哪個理由好?或是有第三種理由可以提供,先謝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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