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是第一次自請離職,不太清楚,特來請教
離職預告依勞基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
工作兩個多月(還差一點滿三個月)的勞工
依法應該是即提即離(經交接+填寫離職單)
但本身是門市+正職+排休性質工作
想請問是否會有相關的特殊條款?(因此而要提早預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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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預告依勞基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
工作兩個多月(還差一點滿三個月)的勞工
依法應該是即提即離(經交接+填寫離職單)
但本身是門市+正職+排休性質工作
想請問是否會有相關的特殊條款?(因此而要提早預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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