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的定義? - 考試
By Blanche
at 2016-04-14T13:04
at 2016-04-14T13:04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Zyth (艾嫚.玉娜莎)》之銘言:
: 摘錄「李源老師有聲書85頁」:
: 非訟事件乃指並非訟爭性質,亦非有對立當事人存在為必要……
: 摘錄「姜世明老師.非訟程序之標的」:
: 又可分為傳統權利維護事件,及真正爭訟事件……
: 摘錄「高點體系式分類六法」:
: 乃指當事人間不具訟爭性,或雖具訟爭性……
: 小妹目前研讀法院組織法是以李源老師的有聲書為主,姜世明
: 著作為輔,但關於「非訟事件」的定義,好像有些出入,到底
: 非訟事件有無包括「具爭訟性質」的部分?@@
: 怕一旦考出非訟事件,萬一在定義寫得不夠精確,可能在分數
: 上會吃虧?謝謝指點
何謂非訟事件,
我認為是在姜世明老師的教科書
確定成為法院組織法出題依據之後,
成為可以爭論的點。
加上司法事務官的設置,司法事務官只能執掌「簡易」「非訟」事件,
換句話說,
「非簡易非訟」跟「訴訟」就是嚴格的法官保留,
引爆司法事務官職務界線的考點,
算是一魚二吃。
就我的觀察,
傳統法院組織法的觀點,以及眾多訴訟法實務觀點,
非訟與訴訟的分野,
大抵就是釋字392形式意義司法與實質意義司法的分野,
站在考試的立場,
我覺得先來個5行描述傳統學說上的標準,
是個不錯的開始。
我覺得真正把非訟事件描述得最為精闢的,
還是推姜世明老師,
原PO既然已熟讀姜老師大作,
那我們就直接針對姜老師的論述做討論。
~~~~~~以下是姜師見解~~~~~~~~~~~~以下是姜師見解~~~~~~
非訟既名為「非」訟,表示是訴訟的反面,
先確定訴訟事件的幾個要件:
1.訴之聲明對立之當事人
2.法院受訴之聲明之拘束
3.法院應為查證認事用法
傳統的見解可以從釋字392找到跡證,
只要「不是」具體訟爭事件,又被法律納入司法管轄,
當屬司法之一環,例如公證。
此時,公證、提存、登記......等,將無懸念的被納入非訟範圍。
姜師見解最大的賣點在於-
僅形式對立當事人、法院不受聲明之拘束、法院具有廣泛裁量權之事件,
例如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
共有物與遺產之分割、自助行為......,
就算屬於非訟事件,
但涉及重大公益性、基本權重要性、廣泛裁量性,
難道不需要法官保留?
所以按照姜師的描述,
非訟事件就區分為兩種,
一種是釋字392所說的細節性、行政性、無裁量性的(簡易)非訟事件,
一種就是前開法院具有廣泛裁量性的事件,
前者,可以由司法事務官執掌,
後者,雖然是非訟,但仍然屬於「審判」事件,
有嚴格法官保留之適用,受司法壟斷與法定法官原則之保障。
所以我們會發現,
非訟事件中的一部分,已經跑到訴訟事件去了,
這就是我們在學民事訴訟法常聽到的「非訟事件訴訟化」。
我覺得原PO的法組念得非常好,
但這塊畢竟不容易理解,
又受限於傳統法院組織法學說與訴訟法學說的描述,
希望能有助於原PO釐清概念。
以上
--
: 摘錄「李源老師有聲書85頁」:
: 非訟事件乃指並非訟爭性質,亦非有對立當事人存在為必要……
: 摘錄「姜世明老師.非訟程序之標的」:
: 又可分為傳統權利維護事件,及真正爭訟事件……
: 摘錄「高點體系式分類六法」:
: 乃指當事人間不具訟爭性,或雖具訟爭性……
: 小妹目前研讀法院組織法是以李源老師的有聲書為主,姜世明
: 著作為輔,但關於「非訟事件」的定義,好像有些出入,到底
: 非訟事件有無包括「具爭訟性質」的部分?@@
: 怕一旦考出非訟事件,萬一在定義寫得不夠精確,可能在分數
: 上會吃虧?謝謝指點
何謂非訟事件,
我認為是在姜世明老師的教科書
確定成為法院組織法出題依據之後,
成為可以爭論的點。
加上司法事務官的設置,司法事務官只能執掌「簡易」「非訟」事件,
換句話說,
「非簡易非訟」跟「訴訟」就是嚴格的法官保留,
引爆司法事務官職務界線的考點,
算是一魚二吃。
就我的觀察,
傳統法院組織法的觀點,以及眾多訴訟法實務觀點,
非訟與訴訟的分野,
大抵就是釋字392形式意義司法與實質意義司法的分野,
站在考試的立場,
我覺得先來個5行描述傳統學說上的標準,
是個不錯的開始。
我覺得真正把非訟事件描述得最為精闢的,
還是推姜世明老師,
原PO既然已熟讀姜老師大作,
那我們就直接針對姜老師的論述做討論。
~~~~~~以下是姜師見解~~~~~~~~~~~~以下是姜師見解~~~~~~
非訟既名為「非」訟,表示是訴訟的反面,
先確定訴訟事件的幾個要件:
1.訴之聲明對立之當事人
2.法院受訴之聲明之拘束
3.法院應為查證認事用法
傳統的見解可以從釋字392找到跡證,
只要「不是」具體訟爭事件,又被法律納入司法管轄,
當屬司法之一環,例如公證。
此時,公證、提存、登記......等,將無懸念的被納入非訟範圍。
姜師見解最大的賣點在於-
僅形式對立當事人、法院不受聲明之拘束、法院具有廣泛裁量權之事件,
例如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
共有物與遺產之分割、自助行為......,
就算屬於非訟事件,
但涉及重大公益性、基本權重要性、廣泛裁量性,
難道不需要法官保留?
所以按照姜師的描述,
非訟事件就區分為兩種,
一種是釋字392所說的細節性、行政性、無裁量性的(簡易)非訟事件,
一種就是前開法院具有廣泛裁量性的事件,
前者,可以由司法事務官執掌,
後者,雖然是非訟,但仍然屬於「審判」事件,
有嚴格法官保留之適用,受司法壟斷與法定法官原則之保障。
所以我們會發現,
非訟事件中的一部分,已經跑到訴訟事件去了,
這就是我們在學民事訴訟法常聽到的「非訟事件訴訟化」。
我覺得原PO的法組念得非常好,
但這塊畢竟不容易理解,
又受限於傳統法院組織法學說與訴訟法學說的描述,
希望能有助於原PO釐清概念。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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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mma
at 2016-04-16T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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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otte
at 2016-04-19T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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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a
at 2016-04-23T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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