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個朋友被解雇
是突然請她離開公司,所以會有預告薪資的部分!
實際就職時間:2012.08.10-2013.01.18
2013.01.21-23去電公司提出資遣費、預告薪資和非離職證明之需求,
公司以仍在試用期內為由,拒絕支付費用,但法律規定早無試用期之規定
並表示非自願離職證明的原因會「詳加列出」,說要給下一間公司查閱
,更提出說「你要申訴就去申訴,你要告就去告」不願意按照勞基法規走!
請問對方不肯給予非自願離職單、資遣費與預告薪資
是不是只能走上勞工局調解嗎?
--
是突然請她離開公司,所以會有預告薪資的部分!
實際就職時間:2012.08.10-2013.01.18
2013.01.21-23去電公司提出資遣費、預告薪資和非離職證明之需求,
公司以仍在試用期內為由,拒絕支付費用,但法律規定早無試用期之規定
並表示非自願離職證明的原因會「詳加列出」,說要給下一間公司查閱
,更提出說「你要申訴就去申訴,你要告就去告」不願意按照勞基法規走!
請問對方不肯給予非自願離職單、資遣費與預告薪資
是不是只能走上勞工局調解嗎?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