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lla6232 (小藍)》之銘言:
: 找了三個月終於找到一間好公司,上班第一天,環境漂亮、辦公桌也很不錯,整體來說是一間很心動的公司。
: 但公司要我簽一份契約,標題寫著約聘六個月,但我當初應徵的是正職,約有寫到半年期滿再簽一份雇傭契約,而試用是三個月,到這裡都還算合理。
: 但契約內容寫到,公司可以隨時解雇我、我不能提出資遣費補償,如公司資源浪費、公務損壞要罰薪資五倍罰鍰,如果無正當理由離職視為礦職,需罰薪資的十倍罰鍰,離職需公司同意跑完公文才可離開,如未找到人則需繼續工作一個月,公司營運不佳需解雇,不得要求資遣費,如果離職兩年內至類似同業工作需罰薪資十倍或公司年營業額所得之罰鍰。
: 看到這裡我簽不下去…自己也將兩份契約書拿給家人朋友看,每個人都勸我這不是一間好的公司,不符合勞基法,都勸說我不要衝動簽,但在那個環境我被深深吸引住了,薪資給的也不錯,現在工作又那麼難找,最後我還是告訴公司我無法去上班。
: 哀……現在的我又失業了,祝我找到好工作吧。
會開這種鳥契約,多半都是連基本法學常識都沒有的,以為契約雙方協定就可以吃死人
殊不知 極度不平等的條款是 不會成立的。
你就做,低調蒐集違法證據,看誰比誰狠,玩死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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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找了三個月終於找到一間好公司,上班第一天,環境漂亮、辦公桌也很不錯,整體來說是一間很心動的公司。
: 但公司要我簽一份契約,標題寫著約聘六個月,但我當初應徵的是正職,約有寫到半年期滿再簽一份雇傭契約,而試用是三個月,到這裡都還算合理。
: 但契約內容寫到,公司可以隨時解雇我、我不能提出資遣費補償,如公司資源浪費、公務損壞要罰薪資五倍罰鍰,如果無正當理由離職視為礦職,需罰薪資的十倍罰鍰,離職需公司同意跑完公文才可離開,如未找到人則需繼續工作一個月,公司營運不佳需解雇,不得要求資遣費,如果離職兩年內至類似同業工作需罰薪資十倍或公司年營業額所得之罰鍰。
: 看到這裡我簽不下去…自己也將兩份契約書拿給家人朋友看,每個人都勸我這不是一間好的公司,不符合勞基法,都勸說我不要衝動簽,但在那個環境我被深深吸引住了,薪資給的也不錯,現在工作又那麼難找,最後我還是告訴公司我無法去上班。
: 哀……現在的我又失業了,祝我找到好工作吧。
會開這種鳥契約,多半都是連基本法學常識都沒有的,以為契約雙方協定就可以吃死人
殊不知 極度不平等的條款是 不會成立的。
你就做,低調蒐集違法證據,看誰比誰狠,玩死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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