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晚安,小妹有一事請教
小妹在公司工作將滿兩年,各方面遇到了不少瓶頸
覺得再撐下去恐怕就鬧出社會問題了
為自己著想也為身邊的人著想,想盡早把工作整理好交接
但前陣子人資部發了通知,說除了未滿試用期以外的所有員工
欲離職都必須於離職日前『兩個月』提出離職申請書
並且強調這是符合勞基法的規定...
小妹一直以為頂多一個月吧?上網查了資訊也是一個月
卻無法確認網路上的是最新資訊
如果我硬要一個月後走的話,是否會違規或是被扣什麼罰款呢?
希望板上高手相助解惑......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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