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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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想請問關於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依照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規定,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
符合非自願離職規定並請領失業給付者,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
並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以上,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但不包括受僱於原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者。

1.所謂"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指的是多長的一段時間?

還是意思是只要還沒請滿六個月的前提下,提早就業就符合資格?

2."就業保險滿三個月以上"又是如何計算呢?

我於資遣後,請領兩個月失業補助後找到工作,但是工作未滿兩個月提離職(月中到月中)

因目前規畫,在短時間內沒有就業打算,又因為提早就業獎助有"請求權時效"的問題

(自「再就業並參加就業保險滿3 個月」之翌日起算,因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我知道再就業並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沒有限定同一個公司,但不曉得分開如何計算?

有些定義不是很清楚,希望大家幫忙解惑,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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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elia avatarDelia2013-05-31
直接打電話問?我當時是在新公司待滿3個月後申請就發下來了@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3-06-01
屆滿前,沒領完都算屆滿阿,五或八個月以下都是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3-06-02
滿三個月,算累積勞保天數兩年內滿9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