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新公司報到 今天下班前 公司人員拿出一份雇傭契約請我簽名
其中一條是 競業禁止:
1.乙方(我)自到職日起 於本契約有效內 非經甲方(公司)事前書面同意 不得為下列行為
A.以自己或他人名義經營與甲方業務相同或類似之事業 或投資前述事業達該事業
資本額或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
B.為與甲方業務相同或類似公司 商號或個人之受僱者 受任者或顧問
2.乙方於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二年期間內
不得為自己或他人從事或經營與甲方直接競爭之商業行為
請問這樣是等於我若是自願離職或遭到解雇 我也不能找相關的行業工作嗎?
如果是的話累積的經歷這兩年不就沒用了
我目前沒有這份工作的經驗與資歷 所以薪水談的也不高22K+4K津貼
3月因非自願性離職 目前還可以領失業津貼約一個月20000左右(可領到9月)
因為不想空窗太久 想說趕快再找份工作 累積經驗和實力 沒想到卻有這條款
有人也有遇到過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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